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陕西开源磋商(货物)2023-015-1号

二、项目名称: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现代文秘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道商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吉华路555号济通大厦四层401室 

联系人:洪天

联系电话:189*****418      

被投诉人: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西路万达中心4号写字楼7楼702室

联系人:李启煜

联系电话:185*****884

相关供应商:武汉木王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6栋6单元13层06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联系人:刘伟

联系电话:130*****555

2023年12月25日,有道商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现代文秘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陕西开源磋商(货物)2023-015-1号〕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月23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武汉木王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评审不公平、不专业。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结果公告错误。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软件产品不是成熟产品,不具备履约能力,专家应对其重新审查。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成交产品相关资料造假,不具备履约能力,专家应对其重新审查。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投标产品VR相关资料造假,不具备履约能力,专家应对其重新审查。

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造假,不具备履约能力,专家应对其重新评审。

投诉事项7: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从业人员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量造假,不具备履约能力,专家应对其重新评审。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技术规格响应表”部分要求“2.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支撑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相一致。3.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应以招标项目参数要求为基本投标要求,对超出或不满足招标项目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并做出详细说明,未偏离的填写‘0’。4.供应商应按投标产品实际情况填写,不得照抄、复制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5.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按照实质性不响应处理。”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投诉人因“技术规格响应表不明确”被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经查阅投诉人投标文件,针对“二、教师专业移动教学端”采购需求,投诉人未在其技术规格响应表中进行具体、明确响应,且无法证明所附产品证明资料与其分项报价表及技术规格响应表中响应情况存在关联。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该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与电子化评审过程中的项目名称均为“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现代文秘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第二次)”,但结果公告中“四、主要标项名称”与该项目名称不一致,出现书写错误。故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和4:投诉人认为其未在“国家信用企业公示系统”和“企查查”网站中查到相关供应商的官网、著作权、实际使用客户等信息,无法证明成交产品是成熟产品。相关供应商无文秘专业相关业绩,所投产品无著作权,从业人员无法证明其具有履约能力。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履约能力”评审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情况”,且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为“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类似业绩是指与采购项目在产品类型、使用功能、合同规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项目。需提供包含中标通知书、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页的扫描(或复印)件。”相关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3份包括虚拟仿真实训平台软件产品在内的业绩证明材料。经核实,未发现业绩材料存在虚假情形。同时,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产品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质监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或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或网页原始截图)等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未将著作权、社保缴纳人员、官网等作为履约能力要求。经查阅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其提供了软件产品截图,并作出承诺函进行响应。未发现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和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其未在“国家信用企业公示系统”和“企查查”网站中查到响应产品“提供VR实训资源”相关资料,相关供应商社保仅1人、无官网、无VR产品成交成熟客户,无VR产品的著作权,VR产品涉嫌虚假响应,遂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称“相关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软件界面截图及承诺,且磋商文件未要求提供社保人数。”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提出投诉。经查,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产品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质监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或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或网页原始截图)等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未将著作权、社保缴纳人员、官网等作为履约能力要求。经查阅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其提供了软件产品相关功能截图,并作出承诺函进行响应。未发现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和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和7: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为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依据,其与项目管理及供货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计划、措施无直接关联。经核实相关供应商从业人员工资明细等佐证资料,未发现从业人员人数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6和7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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