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2024年度第3期项目实施细则

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2024年度第3期项目实施细则

  为充分体现工会对女职工的关爱,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疾病导致的经济负担,根据《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管理规程》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或在册参互的男职工配偶,都可以通过本人或者家属所在单位的工会向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的办事处、代办点申请参加本项目,成为本会会员。

  互保协会只接受由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项目,且会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参互单位全体在职女职工的75%(含)。

  本年度项目对象为未参加2023年度(第2期)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的单位。已参加2023年度(第2期)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的单位,项目免费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互助保障期顺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顺延期间按照2024年度(第3期)保障期的政策核算补助金。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应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申请书》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会员名单》(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

  (三)参加《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男职工名单及男职工与配偶的结婚证复印件;

  (四)入会结束后,代办点准确填报《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参互单位台账》到办事处;办事处汇总数据,填写《女性馨康互助年度参互汇总表》,一并留存备案。

  第三条 2024年度(第3期)女性馨康互助保障项目新参互单位职工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8月31日。

  第四条 本项目保障期从系统申请入会时间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每月15日(含)前申请,从申请当月1日零时开始保障期;每月15日后申请,从申请次月1日零时开始保障期。

  第五条 会员只允许参加一份项目,一年办理一次,超出份数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六条 参加本项目的会员自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个自然日的观察期(确诊时间以病理检查报告的时间为准)。连续参加项目的会员不再设观察期,超过30个自然日断互后,视为新参互,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二章 互助金的收取


  第七条 本项目新参加项目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按整月计算,一次性交清。续互单位在保障期顺延期间的费用由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补助。交纳互助金后互助保障期统一生效。互助金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按规定时限上交到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通过后,由互助会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三章 互助待遇和支付


  第八条 本项目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几类:

  1.浸润性乳腺癌;

  2.乳腺导管原位癌;

  3.原发性子宫颈恶性肿瘤;

  4.卵巢交界性肿瘤/低度恶性卵巢肿瘤;

  5.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6.原发性卵巢恶性肿瘤;

  7.原发性腹膜恶性肿瘤;

  8.原发性子宫内膜恶性肿瘤;

  9.妊娠滋养细胞肿瘤(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10.原发性外阴癌;

  11.原发性阴道癌;

  12.子宫肉瘤;

  13.生殖器官上的黑色素瘤;

  14.全子宫切除术。


  第九条 项目及保障



  本项目生效30个自然日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规定的女职工疾病,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应补助金,保障待遇终止。

  本项目生效30个自然日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规定的女职工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除得到相应的补助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补助金。

  本项目生效30个自然日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规定的女职工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5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 同时患有多种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时,按补助金数额最高的一种进行申领,保障待遇终止。

  第十一条 参加本项目前,已患有本项目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对参加本项目并按照规定领取补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互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会员申领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会员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专用章的病理报告、诊断证明、住院记录、手术记录等材料;

  3.放化疗医嘱及其它必要证明和材料。

  会员已身故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当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与已故会员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受益人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四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金、慰问金应由会员本人(或近亲属)及时到所属工会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有效期为单位保障期结束后90个自然日,逾期视为放弃领取补助金的权利。所属工会审核后,上报代办点或办事处留存,并将申请资料原件通过系统上传互助办审核。


  第四章 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不在女职工特殊疾病十四类疾病范围的;

  (二)非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的;

  (三)会员在参加本项目前已经或曾经患本项目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项目所列疾病的;

  (四)医院误诊的;

  (五)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六条 如有第十五条第五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领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项目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第十八条 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项目,会员首次参加本项目,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项目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对本项目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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