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创公园4号楼办公场地装修改造设计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集创公园4号楼办公场地装修改造设计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集创公园4号楼办公场地装修改造设计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1.项目简介
本项目名称为集创公园4号楼办公场地装修改造设计服务,采购人为上海卫星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比选,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本次比选活动。
2.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集创公园4号楼办公场地装修改造设计服务项目
2.2采购范围:集创公园4号楼办公场地装修改造设计服务项目,具体详见比选文件。
2.3服务期限:供应商需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配合项目过程中的图纸修改和竣工验收图编制等,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2.3实施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东路集创公园4号楼。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资质要求
(1)供应商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非法人组织。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证明材料)。
(3)参加此项目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处于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4)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需提供证明材料)。
(5)未进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提供证明截图)。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代理商。
(7)本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2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除外)。
4.2比选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须将如下材料:1.营业执照扫描件;2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书(扫描件);3.签字或盖章的保密和知识产权承诺书;发送至*********@qq.com邮箱,并备注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比选文件为电子版文件。
4.3比选文件获取联系人:刘含钰 132*****111
5.响应文件的递交与开启
5.1递交截止时间与开启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5.2递交与开启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冬路491号1幢6层。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点或者不按照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5.4递交方式为供应商采用邮寄或派代表递交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冬路491号1幢6层。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http://)上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人: | 上海卫星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 |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冬路491号1幢6层 |
联系人: | 刘含钰 |
联系电话: |
附件1
保密与知识产权承诺书
上海卫星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
我方了解国家和中国星网网络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及其任何关联公司的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为推进我方与贵司关于 项目的业务合作(以下简称双方业务合作),我方庄重承诺:
一、定义与范围
(一)除了法律规定外,贵司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图像、音影、或以样品、范本、计算机程序或其他形式)向我方披露的,所有具有非公知属性的任何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
1. 前述“保密信息”包括贵司向我方提供的任何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体制、技术标准、技术诀窍、持有技术情况、技术方案、拟申请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未公开的知识产权申请、技术开发方法、技术调研结果、技术数据、技术构想、技术验证过程、技术测试结果等)以及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业务策略、交易手段、定价、原材料价格、劳务报酬、支出费用;财务信息(包括成本、利润和销售);市场策略;供货商、职员、客户和潜在客户的姓名;与供货商、职员、客户、潜在客户进行的谈判和商业合同;价格组成和内容、提案与合同;内部报告、执行办法等)。
2. 贵司向我方披露的,其从第三方获得并负有保密义务的前述信息亦视为保密信息。贵司与我方相关的合作意向、拟合作事项、合作金额、正在或即将进行的合作商谈内容、已终止合作关系等亦属于保密信息。
3. 前述“保密信息”不包括在披露时或其后已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但因我方或其雇员过错直接或间接披露的除外。
(二)本承诺书中的知识产权是指技术和知识成果相关的权利或者权益,前述技术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技术体制、技术标准、思路、概念、方法、软件(包括代码、程序、文档等)、商业秘密、作品、数据和数据库等。
二、保密信息与知识产权使用
(一)我方承诺仅将保密信息用于双方业务合作,并将促使我方董事、经理、雇员、代理、顾问或其他可能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遵守以下条款:
1. 前述保密信息仅供我方用于双方业务合作,且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得有损贵司利益。我方承诺不受时间限制地对保密信息执行严格保密(直至相关信息不再属于本承诺书约定的保密信息条件),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任何媒体、宣传渠道等)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出售、许可使用等,但我方的雇员和/或顾问为服务双方业务合作而需要了解这些信息的除外;在上述除外情形下我方承诺将告知其雇员和/或顾问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在他们事先书面承诺接受本承诺书关于不披露义务的约束后方予披露。
2. 我方确有需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以进行咨询时,应事先向贵司说明情况,并取得贵司的书面同意。
3. 在我方或我方任何雇员和/或顾问被法律强制要求(或类似的法律程序)提供任何保密信息时,我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于三个工作日(包括第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贵司,以便贵司寻求保护令或其他救济或放弃本承诺书保密信息的不披露要求。如未取得保护令或其他救济,或者贵司放弃了保密信息的不披露要求,我方或我方雇员和/或顾问应依法提供要求披露部分的保密信息(客观上我方雇员和/或法律顾问因法律强制程序要求必须立即提供协议保密信息的,不受上述限制,但仍应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贵司)。
4. 如我方与贵司未达成正式合作,或贵司要求返还保密信息,我方应于15个工作内(包括第15个工作日),向贵司返还置于我方的所有本承诺书涉及的保密信息,及其复制件、摘要、注解等;我方应销毁并监督我方雇员和/或顾问销毁所有分析文件和他们制备的包含或反映任何保密信息或为之服务的其他文案、计算机文件;不保留任何复制件。销毁行为须以贵司书面方式确认。在遵守前款规定条件下,我方仍须信守保密义务。
(二)对于贵司知识产权,我方已充分知悉以下要求承诺将严格遵守:
1. 如贵司向我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中包含贵司的知识产权,我方将严格控制该知识产权的知悉范围仅限于为评估双方合作所必要的我方工作人员,且前述人员仅可将该知识产权用于评估双方潜在的合作关系,不得用于反向工程、内部研发、支撑其他项目等用途。如贵司与我方正式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合作协议,我方将严格遵守合作协议中关于保护贵司知识产权的要求。如我方未与贵司正式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合作协议,我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知识产权。
2. 除上述条款外,本承诺书或贵司向我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均不构成贵司授予我司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转让及许可,亦不构成任何贵司就本承诺书涉及的保密信息向我方提供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证。
三、法律责任
1. 我方承认并同意,本承诺书涉及的保密信息及知识产权是贵司宝贵的专有资产,我方任何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均可能将导致贵司不可挽救的损失,且该损失是金钱无法衡量与弥补的。因此,对于我方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除金钱补偿之外,贵司还有权寻求临时救济方式,我方将承担贵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贵司为此支出的包括预期利益、直接损失、诉讼费、合理律师费在内的费用。
2. 我方承诺,若因我方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导致贵司遭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处罚,我方将尽全力配合贵司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并自觉自愿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书签署、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凡因执行本承诺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承诺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贵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承诺书条款适用于贵司的任何关联公司所披露的任何符合本承诺书约定的保密信息。“关联公司”是指贵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实体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的母公司/实体组织、直接或间接被同一母公司/实体组织控制的公司/实体组织。
六、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约定视为违约,无论赔偿给付与否,贵司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我方的合作关系。
七、本承诺书经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承诺书长期有效,直至该保密信息事实上已合法进入公有领域。
八、无论明示或暗示,本承诺书或向我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并不构成双方建立正式合作、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承诺。无论双方是否建立正式合作、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我方均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双方达成正式合作并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时,本承诺书将作为该合作协议的附件。
(以下无正文)
供应商: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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