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裕红竞磋(货物)2024-002包号
二、项目名称:玛沁县2024年春节彩门彩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新时代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花园东御苑G1栋240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金花
邮编:******
联系电话:178*****777
被投诉人1:玛沁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地址:玛沁县大武镇雪山路
联系人:189*****565
邮编:******
被投诉人2:青海裕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室
联系人:周女士
邮编:******
联系电话:198*****78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新时代会展有限公司就玛沁县2024年春节彩门彩灯采购项目,编号:青海裕红竞磋(货物)2024-002包号的公开招标文件,于2024年 2月4日向被投诉人玛沁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提出质疑并寄出质疑函,被投诉人未答复。遂于2024年2月20日向玛沁县财政局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招标现场录像等,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1):
1.投诉人投诉称:玛沁县2024年春节彩门彩灯采购项目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24年02月01日10:00(北京时间)。投诉人广州新时代会展有限公司2024年01月31日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该项目在开标之前就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工程(附件一:2024年01月31 日拍摄格萨尔文化广场、威斯特酒店路口-农行路口-格萨尔广场路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路口-玛沁县加油站路口、进城迎春彩门照片),要求该项目相关人员给一个合理的答复。
2、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所示照片中显示的图像为投标人提供样品,投标公司在政府采购网看见单位公示后,主动与我单位沟通,提出资源免费提供相关样品进行摆放以展示彩灯效果,并表示若此后未中标,资源将现场样品撤离,且无需支付任何相关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广其公司产品,我单位考虑到此行为不牵扯任何资金往来,故同意其摆放(提供施工单位签字情况说明)。
六、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玛沁县2024年春节彩门彩灯采购项目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24年02月01日10:00(北京时间)。投诉人广州新时代会展有限公司2024年01月31日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该项目在开标之前就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工程。我局工作人员赴相关机构单位调查记录,查看涉及机构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招标现场录像等未发现采购单位、施工单位在本次项目中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因上述先施工后招标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4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本局受理投诉后,调取相关资料,通过系列调查核实工作,并未发现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本次项目中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果洛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玛沁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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