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建罚决字〔2024〕1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建罚决字〔2024〕1号

通建罚决字〔2024〕1号????签发人:曾垂亮?

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道侗族自治县诚信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智勇、杨映兰、向绍明、吴代忠、龙昱林:

通道侗族自治县诚信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58*******,住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中路,法定代表人:胡琼,身份证号码:431************024,联系电话:137*****200。

杨智勇,男,苗族,身份证号码:433************916,联系电话:158*****747,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行政街。

杨映兰,女,侗族,身份证号码:433************344,联系电话:138*****149,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新街。

向绍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3************012,联系电话:139*****357,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行政街。

吴代忠,侗,苗族,身份证号码:420************611,联系电话:138*****567,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行政街。

龙昱林,男,侗族,身份证号码:431************010,联系电话:135*****007,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行政街。

你建设的通道县诚信房产开发有责任公司、杨智勇、杨映兰、向绍明、吴代忠、龙昱林商住楼在消防工程验收后未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商住楼位于通道县双江镇万佛路,2015年1月28日取得土地证,类型为国有出让,使用权面积1703.8㎡,10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月25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为通道侗族自治县诚信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智勇、杨映兰、向绍明、吴代忠、龙昱林,总造价578万元,总建筑面积5028.3㎡,底框砖混结构,层数6层,2015年12月开始施工,2017年6月完工。7月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结论合格。2017年9月7日,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进行消防工程验收,综合查验结论为合格。建设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截至目前为止该项目仍未办理消防备案手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消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该证据证明:通道县诚信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智勇、杨映兰、向绍明、吴代忠、龙昱林商住楼在消防工程验收后未按照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该证据证明:建设单位委托杨智勇为本案建设单位合法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该建筑所处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现状、消防设施布置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国有土地证,该证据证明:该建筑的土地合法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该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是通道县诚信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智勇、杨映兰、向绍明、吴代忠、龙昱林,建设规模5028.3㎡的事实。

证据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据证明:已履行项目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的事实;

证据七、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证据证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进行验收,综合查验结论为合格的事实。

证据八、竣工验收报告,该证据证明:该商住楼已进行竣工验收,结论合格的事实。

2024年3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建罚先告字〔2024〕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建设的通道县诚信房产开发有责任公司、杨智勇、杨映兰、向绍明、吴代忠、龙昱林商住楼在消防工程验收后未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纠正违法事实,主动配合相关股室做好后续备案手续,对违法行认识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的原则,经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

2、对建设单位通道侗族自治县诚信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智勇、杨映兰、向绍明、吴代忠、龙昱林共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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