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屯昌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屯昌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屯昌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农民的权益,增强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屯昌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28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nyj2241@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屯昌县屯城镇兴业二横路农业服务大厦316,并注明“《屯昌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

征求意见公告时间10天,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9日




屯昌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农民的权益,增强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屯昌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屯委乡村振兴办〔2022〕15号)等文件要求,立足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据现有行业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按照“明确产权归属、规范经营运行、明确收益分配、确保使用安全、实现保值增值”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激发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好保障。

二、分配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落实“四议两公开”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写入章程,村集体可根据本集体经济发展情况2年修订一次。用于发展村内公益事项的收益,应列入公益公积金和年度预算。

(一)效益决定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以当年的收益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分配额度和比例。收益较少的年份,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不进行分配,将收益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收益较多的年份,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应向成员分配,可以控制分配额度,将部分收益结转下一年度,既可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也可在未来收益较少或亏损的年份以丰补欠,避免收益分配的较大波动。

(二)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当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充分尊重成员意见,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三)科学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分配基础,完善收益分配方式,提高收益分配的科学性,减少收益分配的随意性。严格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有关收益分配的约定,按照成员享有的份额(股份)进行收益分配。

(四)坚守底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等因素搞突击分红。年度亏损未弥补前可暂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县辖区内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设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当年实现的总收入扣除当年的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采取“权责发生制”方法计算,其中:总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提前支用,属于本年度的收入纳入分配;总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政府专款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减免的税费、社会团体、他人捐赠的财物、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以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股份的收入,不得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

四、分配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应当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年度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般无须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通过计算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的“净收益”项目、“年初未分配收益”项目和“其他转人”项目的合计数,即可得出可供分配收益的金额。

(二)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公积公益金。是指在弥补完年度亏损前提下,按照一定提取比例从收益中提取的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集体公益的专项资金,提取比例应是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其中:

1.鼓励提取比例不低于60%收益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主要指用于继续发展村集体产业。

2.鼓励提取比例不超过40%用于公益事业。主要指保洁、饮水、道路、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一事一议以及农村相对困难群体(含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户、特困户)孝老爱幼、奖学助教、医疗保险、技术培训等方面,或可用于积分制、红黑榜奖励等方面。

(三)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收益。以股份或者份额量化为依据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成员进行分配,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直接转入分配对象一卡通账户,并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

(四)鼓励提取比例不超过10%用于其他。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经成员大会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用于对主导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和管理人员(非行政编制人员)的奖励。

(五)关于2023年(含2023年)以前的收益分配,应按照上述分配范围,在保障村集体经济稳步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有序分配。且不可用于奖励。

四、分配方式

(一)财务核算。每年12月底,属地镇政府指导村集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二)制定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结合上一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可分配收益资金,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按照“四议两公开”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提出收益分配初步方案,上报属地镇党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民主决策,决策通过后应将分配方案公示7个工作日。各镇应于2月初汇总各村收益分配方案同时报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备案。

(三)分配兑现。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即可执行分配兑现。每年12月底,由镇村两级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予以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镇党委、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把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作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脱贫人口增收的重要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稳步推进。

(二)扛实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县乡村振兴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台账建立、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发展、村级财务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县财政局要强化资金绩效评价和财务监管,确保收益资金规范运行;各镇人民政府要扛实主体责任,明确专班,全力推进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长效运行机制,确保集体经济稳定良性运转。

(三)建立完善收益分配台账。要明确专人做好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使用台账,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动态监测机制。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集体经济经营、发包、投资、收益等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分析评估运营维护情况,并按程序更新维护收益分配管理台账。

(四)建立监督机制。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一是将收益分配监管纳入日常监督和审计范围。二是收益分配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镇、村两级公开栏等公示公告,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三是要纳入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镇、村分别建立收益分配使用台账。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克扣、滞留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做到专款专用。五是严肃追责问责。对收益分配中存在管理、监督、履职不力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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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集体经济 收益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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