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湘10破11号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3湘10破11号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 告
2023年10月11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3)湘10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3)湘10破11号决定书,指定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需公开招募评估机构,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飞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地址位于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东江西路南永丰路西地块东侧2栋279号,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由股东何晨持股100%。经营范围:电子器件、网络产品生产和销售。
二、评估对象
1、不动产:
(1)关于抵押权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鱼江支行的不动产抵押情况:
①债务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号********坐落于资兴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3栋101号的不动产(面积2226.47平方米)于2014年6月3日抵押给了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鱼江支行用于贷款300万元;
②债务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号********(面积2021.7平方米)、********(面积2021.7平方米)坐落于资兴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2栋201号、301号的厂房于2013年8月12日抵押给了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鱼江支行用于贷款460万元;
③债务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号********(面积84.4平方米)、********(面积2021.7平方米)坐落于资兴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2栋炮楼及2栋101厂房于2014年1月14日抵押给了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鱼江支行用于贷款190万元;
(2)抵押权人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抵押情况。
债务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号********(面积2021.7平方米)、********(面积2021.7平方米)、********(面积2021.7平方米)坐落于资兴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1栋301、201、101号及土地使用权证为资BD国用(2013)第0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2月2日抵押给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用于贷款800万元。2020年9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将该资产及债权转让给了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的不动产抵押情况。
债务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号********(面积606.8平方米)、********(面积1533平方米)、********(面积1591.2平方米)、********(面积1591.2平方米)、********(面积1591.2平方米)、********(面积1591.2平方米)坐落于资兴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4栋101、201、1001、801、601、401于2014年7月24日抵押给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用于贷款*******元。债务人名下位于资兴市江北工业园东江西路,使用权面积*****.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资经开国用(2014)第0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14年7月17日抵押给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用于贷款*******元。
(4)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分行的不动产抵押情况。
债务人名下土地证号为资BD国用(2013)第019号工业用地使用面积为6588.1平方米及资BD国用(2013)第020号工业用地使用面积为2808平方米坐落于资兴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东江西路于2013年3月22日抵押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分行用于贷款200万元。
以上房屋性质为自建房,房屋类型为工业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资兴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的税收债权材料显示,债务人截至2023年10月9日共拖欠土地使用税*******.54元,滞纳金*******.77元;房产税******.99元,滞纳金******.34元,合计*******.64元。
2、车辆:湘L*****解放牌货运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11月25日)、湘L1A116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
3、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现有的其他财产。
三、评估机构报名条件
1、为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备选机构中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
2、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记录;
3、具备企业破产案件整体资产评估经验;
4、与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四、工作内容
1、依工作需要派遣足额专业人员,并积极配合管理人,协助管理人开展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2、对债务人及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核查,并出具评估报告。
3、自管理人与选定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正式),包括整体评估及专项评估。评估机构无故超期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4、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质询,并依照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管理人的要求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5、根据破产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五、评估费用及支付
1、评估费用列入破产费用,按照先工作,后付费原则,于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执行分配方案时一次性支付,本次评估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等)均包含在评估费用之内。
2、破产程序中因对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重新或补充出具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六、关于本次遴选的组织与监督
为了确保本次遴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评审和遴选工作由管理人主导,债务人、债权人主席以及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参与共同开展评审工作。
七、评定办法
(一)评分细则
本次遴选按照评分细则,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计分,本次评分满分100分,具体分值分布及评分标准如下:
1、针对参评机构的规模、业内声誉等综合实力进行打分,0~15分。
2、针对参评机构近三年参与过类似的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项目,每提供一个得5分,最多得10分。
3、针对参评机构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情况打分,0~5分。
4、针对参评机构团队人员安排进行打分,0~10分。
5、针对参评机构的服务方案进行打分,优秀得6~10分,一般得0~5分。
6、针对参评机构对项目的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进行打分,0-15分。
7、针对参评机构关于在履职过程中如需新增评估内容的,对新增部分工作内容不再另行加价的承诺书进行打分,0~5分。
8、针对参评机构的报价进行打分,0~30分。
9、若申报文件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则所有得分均为0分。
(二)评定标准
遴选时间届满后,由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主席以及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组建评定小组,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评分细则进行无记名方式打分,择优确定一个中选机构,一个备选机构。
如中选机构未能及时与管理人签署协议,或签署协议后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之义务或被管理人发现其申报文件存在弄虚作假之情形,不符合遴选要求的,则由备选机构递补。
八、报名及评选方式
1、报名时间:从2024年3月20日到2024年3月27日,工作日的9:00至17:00,逾期则视为放弃。
2、报名地点和方式: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只接受现场报名方式。
3、意向竞选机构向管理人提交纸质报名资料一式伍份,纸质报名资料用档案袋封装,加贴封条并在密封口处加盖公章。内容包括:(1)参加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评估工作的意向书(原件);(2)有效的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项目负责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评估机构入围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册的相关证明(复印件);(6)项目标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大型企业重整或清算工作经验、现场负责人重整或清算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报价等);(7)无利害关系声明;(8)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声明;(9)承诺书,承诺对在继续履职过程中如需新增评估内容的,承诺新增部分工作内容不再另行加价。
4、管理人进行书面评分方式选定;管理人将根据各报名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选任得分最高的参选机构担任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评估机构。
5、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炎律师 139 7573 1858
联系地址: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维也纳酒店9楼。
九、其他事项
1、拟聘请的评估机构选定后,管理人将在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报后,与中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2、为开展工作发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需由中选机构自行承担。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破产管理人。
特此公告。
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0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标签: 遴选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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