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务局关于秦安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一期供热管道护管涵穿越葫芦河、南小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秦安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一期供热管道护管涵穿越葫芦河、南小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秦安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一期)供热管道(护管涵)穿越葫芦河、南小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4〕19号

秦安县万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申请秦安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一期)供热管道穿越葫芦河、南小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秦万泽发〔2024〕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秦安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一期)供热管道(护管涵)穿越葫芦河、南小河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秦安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一期)供热管道(护管涵)穿越葫芦河、南小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天水市水务局

2024年3月18日

附件

秦安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一期)供热管道(护管涵)穿越葫芦河、南小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24年1月31日,天水市水务局在秦安县组织召开了《秦安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一期)供热管道(护管涵)穿越葫芦河、南小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秦安县水务局、秦安县万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甘肃源正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能够完善秦安县城区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也是国家“节能减排、推行新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该项目的建设可打破秦安县城区无大型集中供热热源的格局,解决现状热源能力不足和远端用户供热质量不稳定的问题,对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管道穿越位置及其建设方案。护管涵穿越处(垂直河流流向)位于秦安县葫芦河河道内,起点坐标为:X=*******.484,Y=******.317;终点坐标为:X=*******.689,Y=******.743;长度125.34m。护管涵穿越南小河处位于秦安县南小河河道内,顺河流流向穿越处起点坐标为:X=*******.254,Y=******.699,终点坐标为:X=*******.531,Y=******.554,长度926m;垂直河流流向穿越处起点坐标为:X=*******.656,Y=******.803,终点坐标为:X=*******.621,Y=******.866,长度101.08m。

三、同意该工程穿越葫芦河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3950m3/s,设计洪水位1225.23m。同意该工程穿越南小河(垂直河流流向)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514m3/s,设计洪水位1216.91m。同意该工程穿越南小河(顺河流流向)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514m3/s,设计洪水位1221.91(起点)-1218.77(终点)。

四、原则同意管道穿越葫芦河及南小河冲刷深度计算结论。在50年一遇洪水时,护管涵穿越葫芦河断面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护管涵涵顶高程1211.81m,护管涵涵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211.20m,护管涵顶埋设在河床最低点以下5.48m,护管涵埋设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护管涵穿越南小河时(垂直河流流向),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护管涵涵顶高程1210.84m,护管涵涵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210.40m,管顶埋设在河床最低点以下2.85m,管道埋设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护管涵穿越南小河时(顺河流流向),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管顶高程1215.02-1212.03m,管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214.92-1211.85m,管顶埋设在河床最低点以下2.83-2.86m,管道埋设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在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加强与项目涉及桥梁管理单位、供水管道管理单位、污水管道管理单位、葫芦河水文站、堤防管理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协商解决好第三方水事权益有关问题。

七、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防洪标准。建设桥梁需在河道内修筑临时施工导流、围堰及施工临时道路时,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葫芦河、南小河均属山区性河道,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在汛前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秦安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二、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将防洪补救措施与管道穿越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三、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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