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集团年度车辆保险招标公告

海保集团年度车辆保险招标公告



海保集团2024-2025年度车辆保险项目

比选公告

根据本集团采购项目工作需要,需选取符合我司要求的保险机构,作为本集团车辆保险服务商,如有意向报名参加的单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按要求提供参选文件。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海保集团2024-2025年度车辆保险项目

(二)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

服务期限

采购预算

车辆保险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

15万元

1、预计投保车辆及险种:非营运车辆共38辆,购买的险种包括:交强险(20万)、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5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万/座位)、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机动车划痕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

注:以上车辆数是采购单位预计投保车辆数,因车辆退出或更新,实际投保车辆会发生变动,以实际在用车数为准进行结算,采购单位保留对投保车数、险种、限额进行调整的权利。

序号

品牌

核定载客人数

保险合同日期
(起)

保险合同日期
(止)

1

丰田汉兰达

5

2023/10/22

2024/10/21

2

丰田汉兰达

7

2023/10/29

2024/10/28

3

丰田汉兰达

5

2023/10/29

2024/10/28

4

丰田汉兰达

5

2023/10/22

2024/10/21

5

丰田汉兰达

5

2023/10/22

2024/10/21

6

柯斯达牌中巴

23

2023/10/13

2024/10/12

7

丰田锐志

5

2023/4/10

2024/4/9

8

丰田锐志

5

2023/4/10

2024/4/9

9

大众途观

5

2023/4/9

2024/4/8

10

金杯海狮

14

2023/4/3

2024/4/2

11

丰田牌雷凌

5

2023/4/21

2024/4/20

12

上海大众桑塔纳

5

2023/5/16

2024/5/15

13

丰田汉兰达

7

2023/5/6

2024/5/5

14

丰田凯美瑞

5

2023/6/9

2024/6/8

15

丰田凯美瑞

5

2023/6/6

2024/6/5

16

别克牌GL8

7

2023/7/19

2024/7/18

17

本田艾力绅

7

2023/8/1

2024/7/31

18

海马牌商务车

7

2023/8/4

2024/8/3

19

丰田汉兰达

5

2023/9/21

2024/9/20

20

丰田汉兰达

5

2023/9/21

2024/9/20

21

本田艾力绅

7

2023/8/25

2024/8/24

22

北京牌新能源

5

2023/9/27

2024/9/27

23

北京牌新能源

5

2023/9/28

2024/9/27

24

北京牌新能源

5

2023/9/28

2024/9/27

25

北京牌新能源

5

2023/9/29

2024/9/28

26

北京牌新能源

5

2023/9/28

2024/9/27

27

北京牌新能源

5

2023/9/28

2024/9/27

28

北京牌新能源

5

2023/9/28

2024/9/27

29

北京牌新能源

5

2023/9/28

2024/9/27

30

北京牌新能源

5

2023/9/28

2024/9/27

31

比亚迪牌新能源

5

2023/10/15

2024/10/14

32

比亚迪牌新能源

5

2023/10/15

2024/10/14

33

比亚迪牌新能源

5

2023/10/15

2024/10/14

34

比亚迪牌新能源

5

2023/10/15

2024/10/14

35

广汽传祺商务M8

7

2023/10/16

2024/10/15

36

广汽传祺商务E8

7

2024/2/25

2025/2/24

37

广汽传祺商务E8

7

2024/2/25

2025/2/24

38

广汽传祺商务E8

7

2024/2/25

2025/2/24

2、详细服务要求请参阅比选文件中第二点“项目要求”。

3、合格的参选人应对所有采购服务进行响应,不允许只对部分采购服务进行响应。

4、标有“★”的条款为必须完全满足的实质性要求,参选人如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负偏离,将按无效参选处理。

二、保险服务期

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三、项目要求

★(一)服务要求

1、购保时能2天内提供保单以供新车上牌、车辆年审之用;新车办证正式牌照后及时批改保单上的相关资料;保险单需提供电子版扫描文件,扫描件必须由扫描仪生成,清晰度高、亮度高以满足采购单位业务需求,

2、参选人同意采购单位在车辆保险续保时,购买周期少于一年的商业车辆保险,以统一车辆该年度保险的最后期限,该车辆保险费按保险天数计算(包括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及其他所投险种的退保);采购单位车辆出现报废计划时,参选人将提供按天数投保的短期保险业务。

3、当被保险车辆出现报废、停驶时,参选人应给予无偿办理套换保险车辆的手续或办理退保。

4、原则上,事故报案时效为48小时(除特殊情况外),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5、赔付款汇款时须注明赔付车辆采购单位车牌号并发送赔付明细表至采购单位。

6、采购单位享受以下快速理赔服务:(1)物损在1万元以内的赔案,单据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赔付;(2)物损在1-5万元以内的赔案,单据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赔付;(3)物损在5-10万元之间的赔案,在核定损失后且单据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赔付;(4)定损、报价工作:每宗事故肇事车辆合计损失5—25万元的(含25万元不含5万元),拆检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5)定损、报价、理赔,在保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保险人提交完整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计赔(特殊情况除外).

7、*****元以下的自身车损事故,在向参选人报案后,参选人依据采购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并盖有公章的证明、详细的事故经过、事故车辆照片、相关单据证明应办理理赔,可不需交警证明(但采购单位承诺尽最大可能取得交警快速处理书交至参选人),参选人予以办理理赔。

8、采购单位保险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有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权限。有责任事故医疗费用在*****元范围内,采购单位在知会参选人客服代表后凭报案号、诊断证明、协议书及采购单位盖章确认可索赔。

9、同单位的投保车辆在任何地方(包括修理厂、停车场、总站等)发生互碰事故,应视为互不关联的二方,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付。采购单位索赔时需提供轻微交通事故协议书;超出轻微交通事故协议书处理金额的,由采购单位盖章确认办理索赔。

10、第三者车辆损失需更换配件的,旧件不予回收;第三者的车辆及财产损失如果第三者不认可定损价格的,以物价部门或保险公估机构结论为准,由此产生的物价评估费和公估费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1、参选人应指定采购单位要求的符合资质的车辆修配厂为保险受损车辆修理厂,负责修复受损的保险车辆。

12、对涉及人员伤亡的保险事故,参选人需提供专业的医疗跟踪服务,及时了解情况、与医疗机构保持沟通,告知保险赔付范围、监督医疗费的使用情况,并将跟踪情况及时与采购单位反馈。其中:

(1)为了减少双方的赔付费用,参选人应根据采购单位的需要安排服务专业团队前往现场与伤者协助洽谈(若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跟踪,参选人派出的专业服务团队人员应全程跟进医疗费用,如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更换专业服务团队人员),如参选人不能派出专业服务人员协助或跟进,采购单位可自行与伤者协商结案,参选人必须承认采购单位结案的金额,并予以理赔;应由采购单位向参选人先提出书面申请或短信申请或邮件申请,参选人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若参选人在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短信申请或邮件申请后一小时内没有任何回应的则视为同意处理;

(2)如三方均同意6000元以内一次性赔付费用且无发票的,参选人可依据伤者签收收据、联系电话、身份证明进行计赔;

(3)当伤者医疗费用经参选人专业团队人员全程跟踪,确认医疗费用超出保额范围时,参选人根据伤者的实际伤情,在保额范围内提前对医疗费用进行预赔。

13、采购单位车辆发生的伤人案中,若为5000元以下第三者轻微人伤案件,可享受“绿色通道”理赔服务,即无须交警证明、无需采购单位提供特殊事由报告即可赔付。采购单位与伤者协商解决过程中发生的续医费、陪护费、住院营养补助费等相关费用的非正式发票,参选人应视为有效的赔偿凭证(非正式发票及有效票据须有采购单位盖章确认)。其中,对于伤者的误工费,如伤者不能提供相关资料,可以参照职工年平均工资或行业标准计算理赔。

14、发生伤人事故的现场抢救人员及救护车费用、医药费(包括挂号费、诊金等相关医疗费用)按发票金额计算赔偿(伤者住院治疗的需提供药费清单,门诊1000元以下的无需打印医药费清单,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必须打印医药费清单)。

15、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失费、续医费,参选人应在交通强制保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给予赔付。

16、采购单位营运中的机动车遇轮胎爆裂、玻璃破碎或车上设备伤人,而交警部门不受理的事故,凭采购单位对事故盖章确认后,参选人同意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办理理赔。

17、若参选人勘查员在采购单位发生事故(包括车损事故和伤人事故)后即时报案的30分钟内不能到现场处理的,凭采购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证明、赔偿协议书、第三者的身份证明(或证明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赔付单据时可办理理赔手续。

18、遇发生责任明显,造成车辆轻微受损、人员轻伤,可能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采购单位可马上撤离现场,事后再报警处理,若报警不受理的,可由采购单位提供现场照片、盖章确认办理理赔。

19、因特殊情况超出理赔限期的案件,采购单位保留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按照事发当年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赔偿。

20、根据《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车船税统一由参选人代收代缴。若符合车船税优惠减免项目, 由参选人协助办理退税工作。

21、参选人必须要有相对固定及专业的理赔团队,当发生车辆事故时,采购单位将不接受第三方任何评估(采购单位要求除外),评估事项须由参选人理赔团队进行。发生人伤事故时,为减低双方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采购单位要求,由保险公司的服务专业团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伤残等级评定意见,以便采购单位及时进行理赔结案。

22、针对采购单位发生的伤情较严重,预计结案时间较长(超过一年),且责任清晰,在保险责任内的案件,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相关票据,在保额范围内申请多次预赔。

23、因特殊原因预计赔款超出交通事故责任范围的特殊赔付案件,采购单位可向参选人提出申请进行通融赔付处理,承诺每年度可进行特殊案件通融赔付的金额不低于1万元(其中包含采购单位属下子公司使用车辆)。采购单位未使用完毕当年额度时,中标人不得拒绝每单特殊赔付案件通融赔付的处理申请。

注:特殊案件通融赔付的金额应不包含自费药和代位追偿的费用。

24、(1)交通事故的处理要求

1.事故报案的现场处理要求

提供24小时受理报案及现场查勘服务,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10分钟内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并且在以下约定的时间内安排人员到达现场。如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分钟内通知报案人,并明确告知报案人如何进行处理。

①广州市中心城区内的事故:30分钟内到达现场;

②广州市市郊内的事故:45分钟内到达现场;

③广州市外的异地事故:1小时内到达现场。

2.单方车损事故处理权限

①单方车损10,000元以下的事故报案后,因特殊情况参选人的查勘人员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可以免现场查勘。

②单方车损10,000元以下的事故报案后,经过参选人的查勘人员查勘确认的,可以免报交警。

3.免现场查勘其他特别约定

①对于经过交警处理并出具事故处理书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免除现场查勘;

②对于经过交警勘察的保险事故凭其出具的事故证明索赔,保险人将免除现场查勘;

③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事故免现场查勘;

④由于暴风、暴雨、冰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凭当地气象部门证明,保险人将免除现场查勘。

4.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采购单位的要求,参选人须安排专人陪同赶往事故现场,并协助处理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相关事宜。

(2)交通事故定损、理赔的要求

1.事故车辆定损的时限要求

①10,000元以下无需拆检定损的,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②1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或需拆检定损的,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

③50,000元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

2.若遇异地事故定损差异,以实际维修地价格为准。

3.在理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赔付时间上的服务承诺:

①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赔案,在1个工作日内赔付;

②1-5万元(含5万元)的赔案,在3个工作日内赔付;

③5-30万元(含30万元)的赔案,在5个工作日内赔付;

④3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7个工作日内赔付。

4.涉及第三者人员及车上人员受伤的事故,一次性赔偿在每人1,000元以内的,参选人确认后予以赔付。除医药费外,一次性补偿每人1,000元以内的,参选人也予以赔付。

5.事故伤者医疗、医药费用的处理

①对于大型交通责任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凭事故责任认定书、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诊断书及医疗收据,由参选人按已发生损失金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100%垫付。

②造成第三者及车上人员受伤的事故,参选人按照保险责任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医药费100%赔付,不扣减自费药以及诊断、治疗、药物、器具、护理等治疗的费用。

③伤者在原医院长时间住院(住院已满30天),病情未得到好转,需要转院时,当出现原医院不能开具转院通知的情况,要求参选人在事故理赔时,可照常按照理赔程序赔付。

6.赔案代位追偿的要求

关于第三方有责、但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赔案,参选人应提供代位追偿服务。要求参选人按核定损失金额的100%支付给采购单位,同时采购单位办理必要的向第三方追偿的授权或权益转让,并协助参选人进行代位追偿。

7.二次事故赔付及车辆异地事故发生二次拖车费用的处理

①对于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参选人需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如因保险人无法提供拖车救援的,保险人将据实赔付。

②对于确实因事故导致机动车需要多次拖车、施救的(含异地),参选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计赔多次拖车施救费。

③对于二次事故赔付,参选人需根据事故发生实际情况据实赔付,属特殊情况的将由参选人与采购单位双方协商解决。

④当发生伤人事故,采购单位的车辆没有车损,而交警部门必需拖车所产生的拖车费,参选人应予以赔付。

⑤参选人应按拖车费的发票实际金额赔付,不予扣减。

(3)车辆事故处理的特别约定

1.采购单位使用的车辆,零配件的定损价格按照新的原厂件价格为准。

2.采购单位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第三者车辆损失,第三者车辆原则上由保险人指定修理厂进行估价定损,如果第三者需要在4S店估价定损的,可在参选人签约的4S店估价定损,按品牌价给以确认,实施无差异服务。

3.事故车辆配件凡是涉及影响行车安全的配件原则上予以更换。

4.事故车辆配件凡是影响外观等的配件原则上予以更换。

5.事故车损坏配件修复后影响使用的,原则上予以更换。

(二)其他优惠方案

1、参选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承接车辆业务为契机,阐述与此相关的其他优惠方案,并作为服务评审中的评分因素。

2、可承诺赠送与车辆保险直接相关的保障服务方案,需同时提供切实可行的兑现承诺实施方案。

3、为了有效地协助采购单位提高风险控制水平,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可承诺为采购单位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提供总风险管理费用相应的额度,在服务期限内可承诺提供防灾减损类、救援服务类、创新服务类等方面的增值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教育设备、安全监控及网络设备的购置费或维护费、车辆救援、通信服务费等。

★(三)保险费收取及优惠

1、交强险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最新版本为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浮动系数的批复》的统一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标准费率和实际浮率计算收取保险费。

2、商业险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9月2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及向保险公司下发的《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广东地区适用)执行(注:具体费率基准以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在线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查询为准),须同时承诺在参选人自主定价空间内依法依规按照《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的最大优惠幅度计算收取保险费。

3、承运人险按照《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实施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超额责任纯风险损失率的通知》(粤保协发〔2017〕44 号)和广东非车险业务管理系统执行,须同时承诺在参选人自主定价空间内依法依规按照最大的优惠幅度计算收取保险费。

备注:如国家有关部门对保险行业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参选资格要求

1、参选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参选人属于法人分支机构的,须同时提供分支机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开具的唯一授权书(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比选,否则相关参选人均作无效参选处理)。

2、参选人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且能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须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参选人须在广州市辖区注册经营保险业务,以营业执照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为准。

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责令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财产被查封、冻结或接管、被宣告破产等情形(如参选人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则从成立时间开始计算)。(提供书面声明)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6、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比选文件。

五、报名材料及要求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授权书原件;

(三)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以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六、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9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100-136号后勤部(接受邮寄报名)。

七、参选文件送达时间及地点

请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9:30~10:00(北京时间)将参选文件送至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100-136号后勤部。

八、评审办法

1、本次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2、本次项目以“综合评分最高中选”为原则。

3、本次评审是以比选文件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选供应商,其他未中选供应商,我单位将不再另行通知。

九、保密事项

贵公司应对本次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商比选活动中获知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及其他商业秘密严守保密义务,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或向第三方透露。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州海保安全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100-136号二楼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20-********

广州海保安全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3日


标签: 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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