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云南精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Q38DM2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钻石广场写字楼201-1号

你公司在参加黔东南州村超村BA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采购项目编号:GZGF2024-002)政府采购活动中,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仍在技术偏离表中表述无偏离。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查,你公司参与投标的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手持式无人机探测定位设备、便携式无人机反制器,其技术参数在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你公司仍提交无偏离的技术偏离表用于投标。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应依法进行处罚。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向你公司发出《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提出申辩,经核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处理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计人民币*****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黔东南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详见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黔东南州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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