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2023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京医保办发〔2023〕14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京津冀药品联合采购工作,开展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项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目录

  具有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的200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详见附件。

  二、采购主体

  联盟地区有采购相应药品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社会办医药机构按所在联盟地区相关规定自愿参加。

  支持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按照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参加。申报企业登录“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查看参加带量联动采购的省份。

  三、采购周期

  本次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周期一年,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由联盟各地区确定。到期后联盟各地区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

  四、采购方式与采购要求

  (一)经公平竞争审查,本次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

  (二)本次集中带量采购方式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即依据采购主体使用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综合质量等因素,联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带量采购价格,通过购销双方相互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实行带量联动采购。

  (三)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采购主体按所在省份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

  (四)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采购周期内,如同企业同品种产品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

  (六)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本项目该企业同品种中选价挂网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本项目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

  五、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资格

  1.申报企业须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中选后能够独立生产和供应中选药品,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申报企业未被人民法院等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并完成相关系统操作。申报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承诺申报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及时、足量满足联盟地区所有采购主体采购需求。

  (二)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供货区域,需确保在结果落地时完成所选区域销售备案工作。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联盟地区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包括协议采购量部分以及超出协议采购量部分。

  2.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4.未如实填报信息的,经查实,被视为有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六、工作流程

  (一)采购主体填报历史采购数据和采购需求量。采购主体登录“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填报网上历史采购价格和对应采购量,具体到厂家及规格包装;参考历史采购量,填报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具体到厂家、规格。为保证数据填报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各采购主体在平台内填报相关数据时,须上传经采购主体签章确认的授权承诺书。原则上将采购主体填报的全部采购需求量作为本次带量联动采购的采购需求量。

  历史采购数据填报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3月24日。

  采购需求量填报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3月25日。

  (二)申报企业填报实际供应价格。申报企业结合采购主体的采购需求量,确定供应清单并填报实际供应价格。同品种申报企业仅须选择任一规格包装申报实际供应价格,以1克中药配方颗粒为报价单位,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小数点后3位,包装价格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各省级及以上带量采购项目历史中选的申报产品,实际供应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产品在全国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最低价。

  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项目均未中选的申报产品,实际供应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品种所有历史中选产品最低中选价格中的最高价格。

  对实际供应价格明显高于同品种其他申报产品的,由“京津冀采购中心”组织谈判组参照同品种申报价格与申报企业谈判,谈判成功的确定实际供应价格,谈判不成功的按未中选产品处理。无需谈判的与谈判成功的,确定为中选产品。

  实际供应价格报价时间:2024年3月26日至3月27日12时。

  实际供应价格报价信息公开时间:2024年3月27日12时。

  专家谈判时间:2024年3月28日。

  (三)申报企业与采购主体双向选择,确定协议采购量。申报企业针对采购主体的采购需求量,结合自身供应能力,确认供应意向。对于申报企业确认供应的,选择成功。对于申报企业拒绝供应以及谈判不成功的产品,对应采购需求量作为待分配量,由采购主体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同品种的申报产品,如分配给既往轮次确认供应的申报产品,原则上企业不可拒绝供应,即选择成功;如分配给既往轮次未分配采购需求量的申报产品,申报企业继续确认供应意向。采购主体可多轮次分配采购需求量,直至所有采购需求量完成双向选择。

  时间安排:2024年3月29日9时至3月30日17时,其中首轮确认需在3月29日17时前完成。

  (四)签订协议,执行网上采购。采购主体、选择成功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购销三方协议。协议要明确品种、数量、价格、供货时限、付款程序和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采购主体应按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求,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按规定签约、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药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保总额指标制定、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药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期等由属地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七、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

  联系电话:022-******** 022-********

  电子邮箱:tjmpc@tjmpc.cn

  服务时间:9:00-12:00,14:00-16:30,节假日除外。

  附件: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品种目录(LH-YD2024-1)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3月20日

普通附件:
附件: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品种目录(LH-YD2024-1).docx
,天津市,天津

标签: 中药配方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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