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滕州市宇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荆河税务分局催告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滕州市宇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荆河税务分局催告书》的公告
滕州市宇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MA3TWJ2H7R):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荆河税务分局)催告书(滕州荆河分局税强催 〔2024〕1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分局(地址:滕州市振兴北路)领取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荆河税务分局)催告书(滕州荆河分局税强催 〔2024〕1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荆河税务分局
2024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荆河税务分局)催告书
滕州荆河分局税强催〔2024〕1号
滕州市宇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MA3TWJ2H7R 单位社保编号:130*****210*********)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滕州荆河分局税费征决〔2023〕01号)并于2023年8月9日该公告满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滕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6707.92¥(陆仟柒佰零柒元玖角贰分整元)和自欠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孙杉杉、许光普
联系电话:0632-*******
地址:滕州市税务局荆河税务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孙杉杉(鲁税征370*****0005)、许光普(鲁税征370*****0176)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荆河税务分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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