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平安宜春·共享美好家园法治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八大要点解读

共建平安宜春·共享美好家园法治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八大要点解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八大要点解读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帮助社会公众理解《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名词界定、处理原则、相关规定、法律责任等,现就相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明确界定了“非法集资”的基本内涵

明确具有非法性、

利诱性和社会性三个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主要指一行两会一局)依法许可或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非法集资主要有非法性、利诱性(具有经济利益益)和社会性(面向不特定对象)三个特征。

当然非法集资的常用手段主要包括承诺高额回报(初期因常常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而带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编造虚假项目(通过注册合法企业以及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展创业创新的幌子等)、虚假宣传造势(明星代言以及社会捐赠等)和利用亲情诱骗(类似传销)等等。


界定了当事人: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

提及非法集资参与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指出了非法集资领域的三类主要当事人:

(1)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2)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文件中虽然提及了非法集资参与人,但没有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内涵,不过文件中有一个表述具有参考价值,即“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此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是指除集资人、协助人之外,实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几个原则

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

综合治理和稳妥处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并提出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其中:

坚持防范为主是指加强监测预警、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坚持打早打小是指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坚持综合治理是指在省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之外,发挥好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坚持稳妥处置是指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

明确了“非法集资”的负责部门

及联席会议制度(银保监会牵头)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赋予了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解决了地方政府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一般会交由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即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工作人员。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且该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明确诸多相关机构与组织

除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充分动员基层组织(如要求居民和村民委员会报告所在区域的非法集资行为以及明确一般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外,还涉及以下机构与组织:

负责商事登记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进行监测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

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支付机构。

行业协会与商会。


《条例》列举“非法集资”的五种类型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明确了“非法集资”的行政管辖原则?

与行政调查机制

非法集资涉及的主体与主管机构较多,需要明确相应的行政管辖原则与调查机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以其登记地为原则;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以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原则。

调查机制主要包括入场调证、询问说明、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证据;暂停办理涉案单位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要求立即停止、移送公安机关等。

明确清退资金来源:

应退尽退,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的资金清退原则,即应退尽退以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同时《条例》还列举了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具体如下: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对明星代言、广告商等

非法集资协助人提出更高要求

通过清退资金来源可以看出,因参与非法集资所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以及提成等经济利益亦属于清退资金,这些经济利益主要针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包括那些为非法集资代言的明星以及广告代理商等。

同时除以上规定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广告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关注另外两个规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还有两个重要规定需要关注:

地方政府负责因“非法集资”所产生的维稳工作。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含有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

明确法律责任? ??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

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

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

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编辑:涂铭

监制:齐艳珍

审定:京芳华

标签: 共享 宣传 平安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