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20号—G1—004401—JDZB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20号—G1—004401—JDZB
一、项目编号:GXZC2023—G1—******—JDZB
二、项目名称:农业物联网工程实训中心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五洲路26号3幢511室
被投诉人: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地 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76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按照发布公告成交供应商对 标的名称:网络交换机 生产制造商:深圳大洲智创技术有限公司 规格型号:“定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2:按照发布公告成交供应商对 标的名称:网络交换机 生产制造商:深圳大洲智创技术有限公司 规格型号:“定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3:按照发布公告成交供应商对 标的名称:物联网应用开发终端 生产制造商:海睿科技 规格型号:“定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提供强制节能清单产品,属于无效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四)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认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成立;确认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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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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