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环评审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鄂环发〔2022〕13号)等要求,围绕我市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全力促进环评工作提速增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完善环评服务保障

(一)实施环评清单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年度市本级重点项目清单,主动与辖区发改、经信等部门对接,全面排查重点项目信息,建立辖区重点项目环评管理清单,主动服务、提前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加快推进环评文件编制进度,并梳理重点项目环评进展及存在问题等相关信息,每月按要求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汇总。同时,各分局可参照建立县(市、区)级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

(二)强化项目对接协调。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改、经信、规划、住建等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对属于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要主动向上汇报、加强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对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全力推动问题解决;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及时移交,做好跟踪协调。

(三)优化全程审批服务。坚持把关与服务并重,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积极参与项目选址选线、方案论证等工作,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在手续办理阶段,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和公众参与等工作,与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做好衔接。在建设和运营阶段,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合规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

二、着力提升环评审批效能

(四)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将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五)探索环评“打捆”审批。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等项目,位于同一行政区划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试点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六)统筹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试点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规划期内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落实环保要求的工业集聚区,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分别实施简化评价内容、免于环评管理等简化管理措施。

(七)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申报审批。对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的建设项目,其自然生态保护影响纳入项目环评文件一并予以论证。

(八)实行环评并联申报审批。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并提出依法依规履行其他部门相关手续的意见。按照企业自愿原则,支持重点项目实行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申报,对其实施“一次申请、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创新服务模式,为加快重点项目落地投产创造良好条件。

(九)进一步简化总量管理。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总量指标挂钩。对其它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总量指标审核意见并承诺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后,生态环境部门可出具批复意见。

(十)加强重点项目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各县(市、区)辖区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以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相关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无法保障的可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从全市范围予以调剂支持。同时,鼓励排污单位将“富余排污权”投入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交易,参与排污权抵押融资,探索发挥环境要素资源的现实价值。

三、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强化环评机构监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加大环评文件(尤其是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项目)编制质量抽查技术复核力度,规范在咸从业的环评机构日常监管,打击和遏制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违法行为,切实提升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对发现项目环评文件存在问题的,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尽早作出相应调整,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避免后续产生环境违法风险。

(十二)防范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了解辖区待建、在建项目信息,主动对接、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掌握项目环评进展,防范“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发生。同时,应高度重视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推进,克服项目建设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重大项目稳妥实施、取得实效。

(十三)督促落实环评要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督促新建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通过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污染防治措施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6日



标签: 审批 环评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