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供排水一体化双面涂塑无缝钢管招标DN800任务>招标公告

泸县供排水一体化双面涂塑无缝钢管招标DN800任务>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3-21 09:25:30>

截止时间: 2024-03-28 17:02:22>


距报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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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工程材料采购

(招标编号: LXGPS材料招标-001 )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2023 年 3 月 18 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项目名称)招标人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材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工期、标段划分和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建设地点:泸县。

建设内容:本工程包含扩建神仙桥集中供水工程(含取水口工程、净水厂工程、加压泵站工程、高位清水池工程)、神仙桥集中供水站管道延伸工程建设等。

建设工期:2023年12月1日-2025年4月30日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内外涂塑双面焊无缝钢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相应资质, 类似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每日上午 9 时至11时,下午 13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北京市东城区忠实里甲1号(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 (详细地址)购买招标文件。同时可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网址:http://219.232.123.174:8090/)。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15时00分,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忠实里甲1号(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需同步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上。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线上提交内容与线下文件不一致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忠实里甲1号

邮编:******

联系人:单亦

电话:010-********

传真:/

2024 年 3 月 18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名称: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号,联系人: 单亦 ,电话:010-********

1.1.3 工程项目名称: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

1.1.4 招标项目名称: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材料采购。

1.2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质量标准

1.2.1 招标范围:内外涂塑双面焊无缝钢管。

1.2.2 交货期: 随进度 。

1.2.3 交货地点:施工现场。

1.2.4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并符合业主、监理的要求。

1.3投标人资格要求

1.3.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相应资质 ;

(2)财务要求:符合国家财务要求 ;

(3)业绩要求:类似业绩 ;

(4)信誉要求:社会信誉良好 ;

(5)其他要求:无 。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

要求包含对投标材料的业绩要求。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4款的规定。

1.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6)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投标预备会

1.7.1 本招标项目不召开 投标预备会,召开时间及地点: / 。

1.7.2 投标人应于规定时间: / ,以 / 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7.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 分包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1.9 响应和偏差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1.10 其他

本招标项目□是 ?否 设立备用厂家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供货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招标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规定时间: 开标前,以 书面 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按规定时间开标前 ,以 书面 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招标人规定时间:开标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3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 书面 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招标人规定时间: 开标前,以 书面 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分项报价表;(4)资格审查资料;(5)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6)相关服务计划;(7)招标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投标人应按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

3.2.4 本招标项目□是 ?否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限价金额为 / 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3投标保证金

3.3.1 本招标项目□是 ?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金额为 / 元。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3.3.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3.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3.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4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3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4.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投标人企业简介(包含企业的生产能力情况、供应能力情况及服务能力情况)。

3.4.2不需要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如是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 / 年至/ 年。

3.4.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材料进场验收证书等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具体年份要求 2021 年至2024年。

3.4.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材料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 / 年至 / 年。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5.3 (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充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0 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需同步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网址:http://219.232.123.174:8090/)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时间为 同招标公告时间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为

同招标公告地址 。投标人需同步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网址:http://219.232.123.174:8090/)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5.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规定的开标顺序 逆顺序 当众开标, 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电子标书递交情况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合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2/3 人。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定标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4 中标通知

招标人通过“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5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4)其他。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要求、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投标材料的业绩要求、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项禁止投标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投标内容、交货期、交货地点、质量要求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相关项规定。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条款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商务评分标准

(满分:15分)

履约能力(4分)

具有完全履约能力



具有基本履约能力



具有一般履约能力



招标文件响应程度(5分)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基本响应招标文件



较响应招标文件



类似业绩 (6分)

有(每个得3分,最高6分)





技术评分标准

(满分:25分)

供货能力(8分)

供货能力强



供货能力一般

供货能力一般


供货能力差

供货能力差


生产能力(8分)

生产能力强



生产能力一般



生产能力差



服务能力(4分)

服务能力好



服务能力一般



服务能力差



社会信誉(5分)

社会信誉好



社会信誉一般



社会信誉差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满分:60分)

材料价格没有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超出控制价得(0分)

在合理范围(最低价格得60分,第二名得50分,第三名得40分,第四名至第N名得30分)







其他因素(满分:0 分)

(0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评标结果

3.3.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 工程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甲方: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需方(全称):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就甲方 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 购买乙方产品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如下产品:

产品名称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不含税

单价(元)

不含税总价(元)

税率

税额合计

(元)

含税总价

(元)

DN800内外涂塑双面焊无缝钢管(壁厚10mm)

DN800壁厚10mm

m

*****






合计







合计人民币含税金额(大写): ¥: 元

合计人民币不含税总价(大写): ¥: 元

税金:本合同税率或征收率为 %,税额为¥ 元

1.上述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的必备品、配件、工具随主材提供。(以清单形式作为合同附件,列入合同)

2.上述产品的运输及运费均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成交价格 元为不含税总价,如国家税务调整相关税率,涉及到该种材料,其税率也随之调整,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以获得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及服务。

3.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合理损耗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结算货款,超出合理损耗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合理损耗的范围: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根据材料类型,按相应标准计算) 。

4.仅凭本合同不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钱款(预付款除外)、乙方向甲方索赔、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形成依据;债权形成依据:(1)本合同;(2)依据本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结算单,上述2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合同如约定有预付款的,在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履行其义务,如乙方不履行义务,应向甲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5.合同价格形式为 。

固定单价(不含税)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包括辅料)、安装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交通食宿费、相关试验检测费、资料费、竣工验收费、施工现场内及场外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机械及材料设备进出场费(包括二次进出场)、装卸费、维护维修费、成品保护费、仓储保管费、水电费、包装费、各种降效费用、停窝工费用、垃圾清运费、进场人员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管理费、专业配合相关费用、利润、各种损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等全部费用。

二、所有权转移及风险承担

1.采购产品的所有权自乙方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出具交接清单后转移;

2.产品毁损、消灭的风险自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完成现场验收,双方交接手续完成时起由甲方承担。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全款的 / %作为预付款,即¥ / 元(大写: 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支付。

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预付款

采用抵扣的,抵扣时间和方式为: / 。

(1)累计支付货款达到签约合同价款的 / %后,开始抵扣,分 / 次抵回,每次抵扣预付款的 / %。

(2)双方协商确定为: / 。

(3)预付款不抵扣

材料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累计支付到材料结算价的 %,工程结算完成且业主支付甲方工程款后 日内,支付到结算价款的 %;

货物所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经甲乙双方结算完毕,甲方在 日内支付乙方至结算价款的 %。

剩余 %的质保金须到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工程验收合格且业主支付尾款后结清。

双方特别明确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是:

关于以上预付款、过程付款、尾款、质保金等款项支付的特别约定:若乙方属于成立不足12个月或属于与甲方初次合作的企业,甲方在取得乙方开具发票的次月向乙方支付款项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支付方式: 网银支付

明确网银、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国内信用证或其他方式,其中承兑汇票须明确期限及贴息。

3.支付条件:

(1)工程计量;

(2)乙方出具的各种产品资料(合格证、检测报告、材质单、产品使用说明、特种产品其他证件)齐全、有效;

(3)甲方初验(外观、几何尺寸、回弹强度等)合格;

(4)甲方负责取样,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抽检、试验及复试的资料证明产品合格;

(5)数量核对无误并计价。

(6)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 专用 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开具的发票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7)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乙方自发票开具之日起 15 天内交付甲方,并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形成双方交接签认记录。

满足以上条件,方可支付材料进度款。

4.乙方将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后(仅限大梁、钢护栏、金属栏杆、石材栏板及端头柱、桥面防水等),若部分或全部产品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乙方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偿更换,直至经甲方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方构成本合同规定的交付。

5.甲乙双方各自负担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包装、运输等费用含在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乙方报价中,由乙方承担。

6. 有关合同款支付、发票的规定

6.1 鉴于:

(1)本合同选择计税方法为 A ;

A:一般计税;

B:简易计税。

(2)本合同乙方纳税人资格为 ;乙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者在签订本合同前开具的发票以证明乙方的纳税人身份,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 A 。

A、增值税专用发票;

B、增值税普通发票;

C、其他: / 发票。

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应填写: 。

6.2 合同款支付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且提交付款申请书,付款申请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合同号、申请金额、申请支付时间、申请代理人等事项。经甲方财务、商务合约管理部门对此审核无误后,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名并经其企业总部管理部门认可。

6.3 依据甲方认可的金额,乙方向甲方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等)。因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甲方可拒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甲方并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不超过经双方确认的合同实际发生费用的范围内开具发票,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全额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开票。乙方重新开具合格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6.4 提供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约定: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向甲方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6.5 提供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并承担甲方的损失。更换后仍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向甲方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5%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相应的税金及损失。但不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6.6 红字发票开具的规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由乙方按照税务管理部门规定完成开具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得另行向甲方进行主张,因乙方不能取得红字发票的损失由自身承担。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在执行中,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需要作废、重开、补开或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执行以下约定: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7 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的约定:甲方如不慎将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丢失,乙方应提供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证明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配合甲方的认证抵扣工作。

6.8 乙方向非本合同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行为不当,引起国家税务管理机构查处,要求甲方予以配合调查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向甲方按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6.9 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采用支票或现金方式付款的,乙方指定本单位员工 (须持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印章应与本合同用章一致)居民身份证号: (请填写十八位身份证号码)为从甲方领取本合同款项的唯一有权代理人,当该代理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将合同款项交付乙方指定的人,该人获得票据、现金后,无论该款是否入乙方账户,双方该笔债务即告清偿。

6.10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包括“抵扣联”和“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乙方原则上优先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6.11 关于乙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如有时)的特别约定:如甲方发现乙方被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管理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直至乙方的“异常经营名录”事项解除之前(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解除异常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甲方不应向乙方支付任何合同款项,甲方的不付款行为不构成违约,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自行承担。

6.12 合同当事人如有争议按照合同约定诉(申请)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合同当事人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案款时,取得案款的一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税金税率及发票形式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未能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发票的,在支付案款时应扣除相应的税金(案款未包括税金的除外)。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合同中有关税金约定予以说明。

6.13 合同各方当事人确认纳税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乙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纳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6.14 乙方不能提供符合以上本合同约定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因此造成的付款迟延不构成违约。

四、交付安装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产品。若因甲方原因不能如期交付,甲方需提前三日通知乙方变更交付日期,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变更后的日期及时交付。

2.乙方负责产品、设备的安装和调试,须在安装调试完成后,经甲方及权威部门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签章。

五、交付产品或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按甲方要求的方式、时间,由乙方负责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运输、装卸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货物的交付时间、地点、摆放位置。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1.交付方式:乙方应于甲方指定的交货期间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并将货物及其附随物一并交付给甲方。

2.交付地点为: 。

3.交货期间,选择以下第 三 种方式:

第一种,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

第二种,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

第三种,按照甲方书面通知指定的时间按批次交付货物(应至少提前 小时通知)。

4.乙方应在交货的同时提供给甲方有效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货物的准用证、合格证、检验报告);乙方提供的上述所有质量证明文件要满足甲方报验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乙方还应保证配备必须的备品、配件、工具,以进行货物的正常安装/使用。

六、质量标准及产品责任:

1.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产品质量、性能及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省级)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并符合生产/制造厂商出具的货物/产品出厂、安装、验收标准,若无相关标准则采用通用标准。乙方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要求,并保证全部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质量保证期内运转或使用良好。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工程所在地有关检测机构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2.乙方在交付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供所有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及证明文件。若乙方不能提供任何一项合格证书及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退款外还需承担给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除后,甲方就本合同产品与第三方签署采购合同的总价高于本合同总价的价差,由于等待本合同产品甲方人员、机械窝工等。

3.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乙方应对甲方及因本产品造成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当保证产品经调试后达到甲方使用标准,如因乙方调试原因造成甲方工程工期延后,乙方应当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

5. 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责任执行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约定。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1.包装由乙方负责,货物包装应能保证货物质量完好,乙方应采取防潮、防水、防震、防撞等运输安全措施,确保该等包装适合空运、近海和内陆远距离运输的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以保证产品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安全无损的运抵本合同目的地。包装物由 负责回收。

2.乙方保证其产品使用的包装物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产品、甲方及环境无损害。

3.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若所供应的货物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乙方在货物生产、运输、卸车等环节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之要求,并且需根据甲方的要求,分期分批对废弃物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此方面的工作。

八、担保方式:保证金 / 元,保证金的用途为:(投标、履约、质量、信用等)

九、产品验收

1.验收标准及方法:

(1)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国标、地标及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特殊要求等

(2)方法:外观检查、取样测试、产品经调试后检验使用情况等。

2.验收地点:甲方指定位置(施工现场或送样地点)。

3.验收期限:检测或复试后检测单位及试验单位出具合格的报告单日期。

4. 交付货物时,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送货清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数量进行检验,如在上述交货检验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或生产厂家与本合同的约定有不符之处或任何货物的外观存在破损,甲方有权退回货物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开箱检验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到场,以检验货物的外表和外观是否符合要求,必须具备的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如果没有异议,甲方予以签名,但甲方的签名并不代表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质量的认可;如果有异议,甲方有权退回货物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5.在验收及使用中,甲方如发现产品或部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或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时,应在十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给以回复;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三日内,按照甲方要求予以解决。

乙方电子邮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6.产品虽经甲方初验合格,但若经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后出现不合格,乙方应及时更换不合格产品,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工程重建及工期延误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验收争议处理:双方协商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8.后续索赔: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初步验收,并不表示甲方对乙方交付的产品的质量等的完全认可。若在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型号、性能等方面出现问题,乙方仍应承担维修、更换及赔偿责任。若甲乙双方无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选择全部退货,乙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若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甲方应安排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如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则相关检验费由甲方负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将由乙方负担。

十、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乙方免于承担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3)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乙方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采购人批准。

(4)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乙方提供图纸。

十一、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文件约定供货及提供相关服务。

(3)应当对本采购项目货物的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采购项目的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4)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供货周期要求,编制采购项目供货计划。

(5)甲方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供货人应当予以执行。

(6)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甲方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负责本采购项目与其它项目技术支持、试验测试、设计联络、协调管理、调试、图纸数据、技术文件管理方面的工作。

(8)合同文件约定需甲方审批、认可的货物(包括样本、文件或工作),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采购人。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供货人发出的文件为准。甲方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9)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

十二、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要求,并保证全部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运转或使用良好。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工程所在地有关检测机构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2.质量保证期为合同全部货物交付、安装,同时全部调试合格并其所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的期限为 个月。在质保期届满之前,甲方拥有获得免费保修服务的权利,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或损坏的零部件/货物(因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证期已过,由于货物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

十三、违约责任

1.乙方除因受《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发生下列行为,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提供的产品品种与合同不符;

(2)乙方不能按期供货,应 每日 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0.5‰ 付给甲方违约金。如延迟交货日期达到十五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赔偿。

(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供货或产品质量、数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及本合同约定,或缺少有关质量证明文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或补齐,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在 个日历天内更换或补齐完毕,且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乙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补齐完毕,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交货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仍应当就违约金不足部分向甲方赔偿。

(4)产品经乙方调试后,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及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乙方如因政府要求或环境保护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甲方向第三方采购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如发生采购成本增加,乙方承担全部补偿责任。即甲方另行采购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除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或甲方对本合同产品的质量、规格或安装等提出异议外,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货款,应以应付未付价款为基数,按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平均数为标准乘以应付价款天数,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利息),但该违约金(利息)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 5 %。甲方未支付预付款且未收到乙方产品,超过十五日,双方合同解除互不负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质量要求,或延期供货等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法履行。乙方除全额退款外还需承担给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 25 %。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赔偿,按甲方实际全部损失标准赔偿。

4.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误期赔偿或变更/解除合同的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努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向另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因一方怠于履行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遇到不可抗力,乙方应在遇到不可抗力时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如果乙方已经加工完成部分产品,且满足合同约定和甲方施工要求,甲方需按本合同约定单价乘以实际完成数量给乙方结算。

5.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5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5 %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8.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

9.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11.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甲方不受损失。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12.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4.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5. 如乙方不能满足约定条件(第九项第1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

16. 因乙方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签约合同价款的 %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需要对差额予以赔偿。

十四、送达地址

1.任何一方如果变更联系方式,应至迟于发生该等变化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和文件的准确递送。否则,合同另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2.直接送达的,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次日视为送达。

3.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指令,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发出后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至乙方。如果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视为未变更,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地址、邮编: ,接收人: ,联系电话: 。

5.乙方地址、邮编: ,接收人: ,联系电话: 。

十五、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2.除法律规定以外,未经对方允许,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甲方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甲方向乙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关于技术和系统及其他方面的一切数据、报告、信息、翻译资料、预测和记录等内容:

(1)甲方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

(2)甲方的电子设备及其他辅助产品、安全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配置、运行状态、交易日志等资料;

(3)甲方的应用系统名称、功能、业务类型、交易量、交易特征、交易方式、交易数据、系统测试及试运行期间的客户资料等信息;

(4)甲方的现有网络拓扑结构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网络参数、IP地址、命名规则等;

(5)甲方的业务流程、逻辑流程、规章制度等资料;

(6)甲方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信息;

(7)甲方现有安全机制及规划目标、所有系统的应急方案;

(8)甲方的项目文档、工程文档;

(9)甲方的应用系统接口程序与文档;

(10)甲方与其他公司的合作信息、合同;

(11)甲方关于技术和经营方面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4.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对外披露本合同的存在或其性质,但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属于保密范围,未经对方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1)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2)法律规定;

(3)—方向为自己服务的法律顾问披露;

(4)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会计、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及其顾问(采取保密措施披露;

(5)—方实施收购、兼并或相类似的行为(采取保密措施)。

5.甲、乙双方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经一方的合理请求,该方可以检查对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

十六、知识产权

1.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4.除合同条款约定外,双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5.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文件不侵犯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方、建设单位或最终建设单位在使用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因乙方所交付的服务成果引起的知识产权案导致甲方或建设单位被判决或裁决承担责任且甲方(或建设单位)支付了第三方相应款项,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6.如发生因乙方所交付的服务成果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第三方起诉了甲方或建设单位的情形,甲方有权暂扣乙方相当于第三方诉求金额对应的货款作为案件解决担保款,扣款担保期间从甲方通知乙方扣款之日至乙方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为止,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乙方本合同范围内的后续服务。乙方不得向甲方或建设单位主张案件解决担保款在扣款期间的利息、因扣款行为造成乙方的其他任何损失。乙方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后,在甲方或建设单位不实际承担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的经济责任前提下,甲方在乙方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件后15日内将案件解决担保款无息支付给乙方;如果第三方起诉的知识权案判决了甲方(或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且甲方(或建设单位)最终支付了第三方相应款项,甲方有权从案件解决担保款中直接抵扣甲方(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第三方的所有款项(含为解决该案件聘请律师费用及判决规定需要甲方或建设单位向法院支付的相关费用),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毕后,如案件解决担保款不足以抵扣甲方(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的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收到偿还差额款项通知后7日内将差额款项支付给甲方(或建设单位);如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甲方(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相应款项后还有剩余款,甲方在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后15日内将剩余款无息支付给乙方。

7.合同中涉及的部分材料用于甲方科技研发工作的开展,由此产生的科研成果归甲方所有。

十七、合规条款

1.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不实施任何行贿受贿行为。

在不限制上述承诺的前提下,乙方保证其自身、其关联方及其各自的权益所有人、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顾问、供应商或分包商,不会为了达成或履行本合同或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承诺或批准给予任何钱款、礼品或其他有价物给以下人员:任何政府官员或职员;任何政党或政治职位候选人;公共国际组织的任何职员或官员;合同相对方、其关联方及任何相关第三方的董事、高管、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其他任何有关人员。

2.乙方承诺维持准确的财务记录,真实准确的在财务帐簿中反映其与本合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并妥善保留相关财务凭证。乙方同意在甲方事先通知下,甲方或甲方指派的第三方机构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财务帐簿及财务凭证,乙方有责任予以配合,并对检查结果做出解释。若相关的财务记录不准确,或者出现拒绝提供、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发现存在行受贿、虚假报销等违规行为的嫌疑时,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无权主张甲方违约,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或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及其指派的第三方机构对前述记录的查阅或审核严格限于本合同所涉工作范围,且仅为合规检查目的,所列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但因合规检查发现乙方违反本条款项下合规义务时,合规检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第三方费用、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施工期间,非甲方原因致使工期拖延、中止,产品(非主材)价格不作调整;产品(主材)单价可调整,调整方式为:(1)单价上浮不超过 6 %时,单价不做调整。上浮超过 6 %时,超出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2)单价下浮时,按下浮后的单价进行调整。涨价时,乙方需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经甲方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降价时,甲方出具书面通知,乙方应及时确认,签订补充协议。

2.甲方通知乙方送货的方式为:由甲方提前 3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按时运送产品到指定位置,因乙方未按甲方指定时间交付产品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结算金额按合同(或补充协议)单价乘以数量(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4.凡产品被检测不合格时,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5.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设计图纸、承诺书等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结算和收款时,乙方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专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办理。

7. 关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及转委托的约定

乙方需自行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内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再行分包、转包,或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转委托第三方完成,乙方违法分包、转包或转委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若因乙方违法分包、转包或转委托造成实际施工人或实际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第三方以甲方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甲方指定施工现场有关的验收、接收和相关签认负责人为 和 。

甲方授权工作人员 和商务经理 代表甲方办理验收交接、合同款月度结算、最终结算等相关事宜,该授权代表人签认最终结算文件时须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非甲方授权人员所签署文件未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均不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甲方授权代表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仅有甲方项目经理签名和(或)加盖项目部印章(非合同专用章)的结算文件,双方均清楚、明白,此类结算文件对双方均不产生任何效力。

9.任何无书面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签订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非甲方的意思表示,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问题与甲方无关,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负,乙方无权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0.乙方授权工作人员 代表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事务相关的所有工作,上述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文件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授权代表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的进一步约定及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不得任意加重甲方责任的约定:在本合同执行中,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与本合同一致的甲方印章,双方在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上,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事项,此类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或无合同约定的,在此类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的任何签名或盖章均是无效的,无论甲方是否按照此类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予以支付,均不代表甲方对此类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的认可,此类行为自始无效,已支付的款项甲方随时有权予以收回。乙方的此类行为亦应按照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的损失。

13.甲乙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之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之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4.乙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全部货物享有处分权且无任何质量问题,保证货物交付后无任何第三人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所交付的货物主张任何权利,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十、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方为有效。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义务的转让需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二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尽快告知对方,14天内提供详细书面材料和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给另一方确认。

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可按照事件对继续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或者另订补充协议。

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该不可抗力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于不能履行的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机关的证明文件,并由此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或受到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于不能履行的事由消除之日起15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除非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并就此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或解除本合同的协议。

二十二、补充条款

1.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自愿接受如下条款:(1)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均需在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乙方。该约定构成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一笔合同款的增加条件,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成为甲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此增加条件均满足时,甲方才有付款的义务。建设单位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甲方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2)建设单位(发包人)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是指: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比例不超过建设单位(发包人)对甲方的付款比例,其中: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比例=甲方就本合同累计支付给乙方的款项/甲方对乙方的累计计量(含结算),建设单位(发包人)对甲方的付款比例=甲方就本项目累计从建设单位收到的款项/建设单位对甲方的累计计量(含结算)。(3)乙方理解甲方内部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需要工作时间,因程序内工作所耽搁造成的本合同款项支付不及时不构成甲方的违约,乙方自愿放弃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特别提示:“背靠背”,即建设单位(发包人)不付款则甲方(总包单位)无须支付,建设单位(发包人)付款系为“背靠背”付款条款所附的条件,没有使乙方处于不利地位,乙方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价值判断和分析,该条款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权利处置结果,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

2.乙方应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物流信息。如果货物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乙方应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相应物流信息及出库凭证、相关采购合同应明确指向本合同所指“整体工程”,如相关单据信息采用简称的,乙方应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致性。

3.甲方分发资料的约定:甲方有权将乙方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分包单位等),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4.关于安全责任的特别约定: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之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之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乙方人员在施工场地内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定性后,属乙方一方违章操作、违规进入施工场地等情形发生事故的,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甲方不负责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属甲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或《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属双方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经济补偿金)。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安排和处理,甲方不直接面对伤亡职工家属进行处理。

6.基于乙方作为专业厂商的特别约定: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要求乙方予以执行的,乙方作为专业供货商/生产商应无条件地执行,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充分考虑,不再另行向甲方主张。

7.关于乙方资质资格持续有效的特别约定: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丧失相应的经营资质的,或因乙方其它行为引起的政府机关中止、停止或撤销、撤回乙方经营资质或资格而影响本合同货物供货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签约合同价款10%,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关于货物检验通过监理单位的特别约定:乙方承诺,能够提供合格的满足本工程监理单位所需之全部进场数据、资料(按现有监理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如不能提供所造成的进场延误或组装、拼装、铺装延误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9.关于合同相对性的特别约定: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因和其它第三方签署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知识产权纠纷等内容)给发包人(建设单位)、甲方带来任何诉讼和纠纷。因乙方违反本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关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有关书面文件的约定:在合同履行中文件的签署,除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有效外,还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

11.关于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约定:鉴于甲方已经取得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乙方在货物生产、运输、卸货等环节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之要求。避免污染物的超标排放和噪声污染的产生,对供应的货物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包装物,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回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此方面的工作。材料设备需由乙方组装、拼装、铺装的,乙方应做到工完料清,将自身施工中产生的垃圾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乙方的包装方式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相关权利人提起的诉讼索赔、律师费用支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等)由乙方承担。

12.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消灭。

13.关于乙方提出配合条件的约定(如需要):乙方如因加工、组装、拼装或铺装等原因,需要甲方进行合理配合、提供必要合理的工作面的,须提前7天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进场证件、运输用的电梯、组装、拼装或铺装使用的水电、临时的办公室(仓库)。】

14.关于乙方做好自身安全的约定: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及施工场地,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因不遵守相关规定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为其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场地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器具,并听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

15.乙方的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至甲方商务部门(或经营部门),由 和 共同签名接收,方为收到该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甲方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名不作为甲方收到索赔报告的依据。

16.关于合同的修改及补充

16.1 增加或减少货物数量引起签约合同价变化在±5%以下的无需签订补充协议,仍执行本合同;增加或减少货物数量引起签约合同价变化在±5%以上应就全部增加或减少部分签署补充协议;改变型号、规格或变更本合同条款,双方须订立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16.2 各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对于本合同实质内容(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修改、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名应与本合同所载的一致,方为有效。

17.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违约金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甲方均有权在其应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18.关于禁止权利转让的约定:为维护双方交易的稳定性,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金钱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转让的,转让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5%或伍万元中的较高者的违约金(惩罚性),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基于前述约定,双方同时约定如下:

(1)本合同中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应书面通知(应加盖转让人公章)守约方,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将本合同取得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告知受让人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并要求受让人亦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

(3)转让方未告知受让人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或虽告知但受让人不接受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而转让人(债权人)仍将本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的,无论属于哪种情形,转让人应向本合同守约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

(4)转让人(债权人)违约转让权利,受让人向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的,转让人应参加相关诉讼或仲裁程序,并向守约方(债务人)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守约方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

(5)本条约定违约金发生时,分别执行。

19.本合同结算,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已包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此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且不再就此结算金额以外的费用进行主张。结算时,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未到期的,最终结算金额未包括缺陷责任期发生的费用。

20.鉴于甲方与建设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建立工程款项资金共同监管账户,建设单位向甲方支付总承包工程相应款项需通过共同监管账户,乙方对此已知悉并理解。甲方因建设单位迟延支付总承包工程款项而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因此向甲方追究相应违约责任,乙方亦不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而拒绝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货物、服务、工程等)。

21.甲乙双方同意,合同解除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书面协议或解除通知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方为有效。

22.合同当事人各方承诺,对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约定均已了解清楚并自愿接受约束,并保证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3. 乙方承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因和第三方签署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内容)或从事的事实行为给建设单位及甲方带来任何诉讼或仲裁纠纷。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分包、材料供应商、农民工工资等起诉或仲裁承包人),导致第三方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甲方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案件诉讼或仲裁的,乙方需要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或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并按照合同金额的10%向甲方赔偿损失。甲方先行支付或承担该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全部费用和损失赔偿金。

如因乙方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合同正常进展及交付使用的,则由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

二十三、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需共同遵守。

二十四、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甲、乙双方之间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合同、补充合同(对合同实质内容的修改、变更)、合同附件、确认书、结算书、往来函等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所加盖的甲方印章和签名与本合同所载不一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4. 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本合同及附件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减轻、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盖章) 乙方:(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邮编:(注册地址) 邮编:(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致分包分供方风险提示书

致:合作单位

为最大限度体现双方交易的诚实信用,防范不必要的经济风险发生,我司特向贵司作如下风险明示:

1. 我公司所有合同的签订以及变更、结算确认的唯一生效印章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样式同贵、我两方合同签名盖章页中我方印章),除此之外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签名、我司分支机构印章、项目部章、工程技术资料章等任何其他形式的印章,均对双方不发生效力。

2.我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加盖有我公司生效印章的纸质书面合同,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员之间的口头协议、短信、微信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约定,均对双方不发生合同效力。

3.项目经理部印章不得用于以下事项:(1)项目招标、出具授权委托书、联系工程介绍信;(2)项目担保、保证、借款等相关事项;(3)签订劳动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一切经济合同文件;(4)项目洽商变更、签证、对账单、工程结算;(5)出具补偿、赔偿、认定劳动关系等文件。 就上述事项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对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项目经理部印章印模: 。

4.我公司本合同履行现场指定的签收人为: 。贵司的结算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至我司项目部经营(商务)部门,由项目部 和 共同签名接收方为收到该结算申请文件,我司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名不作为我司收到该结算文件的依据。

5.我司项目部签收人及我公司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签认单、收货单、送货单、进出场单等签署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违约金(或罚金)、利息支付、付款承诺、权利转让、豁免、管辖等任何表述均无效。

6.本风险提示书作为合同附件,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本风险提示书作为双方签订的 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与上述1—5项内容不符情况而引发的争议,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提示。

签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 名):

签订日期:

我公司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以上风险提示书,对于风险提示书中所表述的内容均已了解与确认,不存在任何理解歧义。我公司确认,与贵公司之间的合同将严格履行,若出现风险提示书中所反映的有关情形,由我公司自行承担有关的经济损失风险,如因此导致贵公司损失的,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 名):

签订日期:

第五章 供货要求

招标人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地提出对材料的需求,并对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位、交货期、交货地点、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相关服务要求等作出说明。鉴于供货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文件之一,指代主体名称宜采用买方和卖方分别表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中标人。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以使投标人更清晰地了解供货的总体要求和相关信息。

二、材料需求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及单位

交货期

交货地点

1

DN800内外涂塑双面焊无缝钢管(壁厚10mm)

DN800壁厚10mm

m

按照甲方书面通知指定的时间按批次交付货物(应至少提前 48 小时通知)

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工程施工现场







三、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并符合业主、监理的要求

四、验收标准

经检验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并符合业主、监理的要求

五、相关服务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

材料采购

(招标编号: )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

值税税率为13%)提供材料与增值税发票(材料名称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如有);

(4)分项报价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7)相关服务计划;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并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法定代表人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

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材料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分项报价表

1. 分项报价表说明

2. 分项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税率%

含税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DN800内外涂塑双面焊无缝钢管(壁厚10mm)

m

*****

13%












合计报价



年 月 日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员工总数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网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姓名


电话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

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近三年营业额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投标材料制造商名称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材料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备注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即:“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①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③投标人企业简介(包含企业的生产能力情况、供应能力情况及服务能力情况)。

2.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3.1项对投标材料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

须知第3.4.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不需要)

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对于可以现货供应的标准材料(非定制材料),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宜作为审查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因素。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2021-2024年)

材料名称


规格和型号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

履约情况


备注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材料的业绩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材料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4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六、相关服务计划

承诺书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在此承诺:

1.我公司不存在招标文件1.3.2项规定的任何情形;

2.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运输管理办法进行货物运输;

3.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应要求执行;

4..确保货物的数量准确、供货及时、供货地点准确;

5.应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

6.双方签订合同后,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各项事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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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工程材料采购

(招标编号: LXGPS材料招标-001 )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2023 年 3 月 18 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项目名称)招标人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材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工期、标段划分和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建设地点:泸县。

建设内容:本工程包含扩建神仙桥集中供水工程(含取水口工程、净水厂工程、加压泵站工程、高位清水池工程)、神仙桥集中供水站管道延伸工程建设等。

建设工期:2023年12月1日-2025年4月30日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内外涂塑双面焊无缝钢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相应资质, 类似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每日上午 9 时至11时,下午 13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北京市东城区忠实里甲1号(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 (详细地址)购买招标文件。同时可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网址:http://219.232.123.174:8090/)。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15时00分,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忠实里甲1号(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需同步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上。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线上提交内容与线下文件不一致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忠实里甲1号

邮编:******

联系人:单亦

电话:010-********

传真:/

2024 年 3 月 18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名称: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号,联系人: 单亦 ,电话:010-********

1.1.3 工程项目名称: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

1.1.4 招标项目名称: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材料采购。

1.2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质量标准

1.2.1 招标范围:内外涂塑双面焊无缝钢管。

1.2.2 交货期: 随进度 。

1.2.3 交货地点:施工现场。

1.2.4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并符合业主、监理的要求。

1.3投标人资格要求

1.3.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相应资质 ;

(2)财务要求:符合国家财务要求 ;

(3)业绩要求:类似业绩 ;

(4)信誉要求:社会信誉良好 ;

(5)其他要求:无 。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

要求包含对投标材料的业绩要求。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4款的规定。

1.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6)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投标预备会

1.7.1 本招标项目不召开 投标预备会,召开时间及地点: / 。

1.7.2 投标人应于规定时间: / ,以 / 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7.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 分包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1.9 响应和偏差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1.10 其他

本招标项目□是 ?否 设立备用厂家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供货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招标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规定时间: 开标前,以 书面 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按规定时间开标前 ,以 书面 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招标人规定时间:开标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3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 书面 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招标人规定时间: 开标前,以 书面 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分项报价表;(4)资格审查资料;(5)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6)相关服务计划;(7)招标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投标人应按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

3.2.4 本招标项目□是 ?否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限价金额为 / 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3投标保证金

3.3.1 本招标项目□是 ?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金额为 / 元。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3.3.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3.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3.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4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3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4.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投标人企业简介(包含企业的生产能力情况、供应能力情况及服务能力情况)。

3.4.2不需要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如是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 / 年至/ 年。

3.4.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材料进场验收证书等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具体年份要求 2021 年至2024年。

3.4.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材料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 / 年至 / 年。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5.3 (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充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0 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需同步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网址:http://219.232.123.174:8090/)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时间为 同招标公告时间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为

同招标公告地址 。投标人需同步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网址:http://219.232.123.174:8090/)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5.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规定的开标顺序 逆顺序 当众开标, 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电子标书递交情况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合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2/3 人。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定标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4 中标通知

招标人通过“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5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4)其他。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要求、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投标材料的业绩要求、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项禁止投标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投标内容、交货期、交货地点、质量要求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相关项规定。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条款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商务评分标准

(满分:15分)

履约能力(4分)

具有完全履约能力



具有基本履约能力



具有一般履约能力



招标文件响应程度(5分)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基本响应招标文件



较响应招标文件



类似业绩 (6分)

有(每个得3分,最高6分)





技术评分标准

(满分:25分)

供货能力(8分)

供货能力强



供货能力一般

供货能力一般


供货能力差

供货能力差


生产能力(8分)

生产能力强



生产能力一般



生产能力差



服务能力(4分)

服务能力好



服务能力一般



服务能力差



社会信誉(5分)

社会信誉好



社会信誉一般



社会信誉差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满分:60分)

材料价格没有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超出控制价得(0分)

在合理范围(最低价格得60分,第二名得50分,第三名得40分,第四名至第N名得30分)







其他因素(满分:0 分)

(0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评标结果

3.3.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 工程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甲方: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需方(全称):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就甲方 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 购买乙方产品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如下产品:

产品名称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不含税

单价(元)

不含税总价(元)

税率

税额合计

(元)

含税总价

(元)

DN800内外涂塑双面焊无缝钢管(壁厚10mm)

DN800壁厚10mm

m

*****






合计







合计人民币含税金额(大写): ¥: 元

合计人民币不含税总价(大写): ¥: 元

税金:本合同税率或征收率为 %,税额为¥ 元

1.上述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的必备品、配件、工具随主材提供。(以清单形式作为合同附件,列入合同)

2.上述产品的运输及运费均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成交价格 元为不含税总价,如国家税务调整相关税率,涉及到该种材料,其税率也随之调整,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以获得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及服务。

3.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合理损耗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结算货款,超出合理损耗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合理损耗的范围: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根据材料类型,按相应标准计算) 。

4.仅凭本合同不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钱款(预付款除外)、乙方向甲方索赔、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形成依据;债权形成依据:(1)本合同;(2)依据本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结算单,上述2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合同如约定有预付款的,在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履行其义务,如乙方不履行义务,应向甲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5.合同价格形式为 。

固定单价(不含税)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包括辅料)、安装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交通食宿费、相关试验检测费、资料费、竣工验收费、施工现场内及场外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机械及材料设备进出场费(包括二次进出场)、装卸费、维护维修费、成品保护费、仓储保管费、水电费、包装费、各种降效费用、停窝工费用、垃圾清运费、进场人员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管理费、专业配合相关费用、利润、各种损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等全部费用。

二、所有权转移及风险承担

1.采购产品的所有权自乙方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出具交接清单后转移;

2.产品毁损、消灭的风险自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完成现场验收,双方交接手续完成时起由甲方承担。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全款的 / %作为预付款,即¥ / 元(大写: 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支付。

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预付款

采用抵扣的,抵扣时间和方式为: / 。

(1)累计支付货款达到签约合同价款的 / %后,开始抵扣,分 / 次抵回,每次抵扣预付款的 / %。

(2)双方协商确定为: / 。

(3)预付款不抵扣

材料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累计支付到材料结算价的 %,工程结算完成且业主支付甲方工程款后 日内,支付到结算价款的 %;

货物所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经甲乙双方结算完毕,甲方在 日内支付乙方至结算价款的 %。

剩余 %的质保金须到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工程验收合格且业主支付尾款后结清。

双方特别明确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是:

关于以上预付款、过程付款、尾款、质保金等款项支付的特别约定:若乙方属于成立不足12个月或属于与甲方初次合作的企业,甲方在取得乙方开具发票的次月向乙方支付款项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支付方式: 网银支付

明确网银、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国内信用证或其他方式,其中承兑汇票须明确期限及贴息。

3.支付条件:

(1)工程计量;

(2)乙方出具的各种产品资料(合格证、检测报告、材质单、产品使用说明、特种产品其他证件)齐全、有效;

(3)甲方初验(外观、几何尺寸、回弹强度等)合格;

(4)甲方负责取样,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抽检、试验及复试的资料证明产品合格;

(5)数量核对无误并计价。

(6)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 专用 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开具的发票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7)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乙方自发票开具之日起 15 天内交付甲方,并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形成双方交接签认记录。

满足以上条件,方可支付材料进度款。

4.乙方将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后(仅限大梁、钢护栏、金属栏杆、石材栏板及端头柱、桥面防水等),若部分或全部产品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乙方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偿更换,直至经甲方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方构成本合同规定的交付。

5.甲乙双方各自负担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包装、运输等费用含在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乙方报价中,由乙方承担。

6. 有关合同款支付、发票的规定

6.1 鉴于:

(1)本合同选择计税方法为 A ;

A:一般计税;

B:简易计税。

(2)本合同乙方纳税人资格为 ;乙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者在签订本合同前开具的发票以证明乙方的纳税人身份,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 A 。

A、增值税专用发票;

B、增值税普通发票;

C、其他: / 发票。

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应填写: 。

6.2 合同款支付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且提交付款申请书,付款申请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合同号、申请金额、申请支付时间、申请代理人等事项。经甲方财务、商务合约管理部门对此审核无误后,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名并经其企业总部管理部门认可。

6.3 依据甲方认可的金额,乙方向甲方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等)。因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甲方可拒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甲方并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不超过经双方确认的合同实际发生费用的范围内开具发票,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全额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开票。乙方重新开具合格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6.4 提供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约定: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向甲方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6.5 提供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并承担甲方的损失。更换后仍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向甲方按当期发票载明的金额(含税金)的5%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相应的税金及损失。但不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6.6 红字发票开具的规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由乙方按照税务管理部门规定完成开具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得另行向甲方进行主张,因乙方不能取得红字发票的损失由自身承担。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在执行中,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需要作废、重开、补开或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执行以下约定: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7 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的约定:甲方如不慎将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丢失,乙方应提供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证明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配合甲方的认证抵扣工作。

6.8 乙方向非本合同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行为不当,引起国家税务管理机构查处,要求甲方予以配合调查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向甲方按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6.9 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采用支票或现金方式付款的,乙方指定本单位员工 (须持乙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印章应与本合同用章一致)居民身份证号: (请填写十八位身份证号码)为从甲方领取本合同款项的唯一有权代理人,当该代理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将合同款项交付乙方指定的人,该人获得票据、现金后,无论该款是否入乙方账户,双方该笔债务即告清偿。

6.10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包括“抵扣联”和“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乙方原则上优先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6.11 关于乙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如有时)的特别约定:如甲方发现乙方被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管理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直至乙方的“异常经营名录”事项解除之前(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解除异常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甲方不应向乙方支付任何合同款项,甲方的不付款行为不构成违约,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自行承担。

6.12 合同当事人如有争议按照合同约定诉(申请)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合同当事人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案款时,取得案款的一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税金税率及发票形式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未能开具本合同约定的发票的,在支付案款时应扣除相应的税金(案款未包括税金的除外)。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合同中有关税金约定予以说明。

6.13 合同各方当事人确认纳税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乙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纳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6.14 乙方不能提供符合以上本合同约定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因此造成的付款迟延不构成违约。

四、交付安装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产品。若因甲方原因不能如期交付,甲方需提前三日通知乙方变更交付日期,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变更后的日期及时交付。

2.乙方负责产品、设备的安装和调试,须在安装调试完成后,经甲方及权威部门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签章。

五、交付产品或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按甲方要求的方式、时间,由乙方负责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运输、装卸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货物的交付时间、地点、摆放位置。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1.交付方式:乙方应于甲方指定的交货期间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并将货物及其附随物一并交付给甲方。

2.交付地点为: 。

3.交货期间,选择以下第 三 种方式:

第一种,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

第二种,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

第三种,按照甲方书面通知指定的时间按批次交付货物(应至少提前 小时通知)。

4.乙方应在交货的同时提供给甲方有效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货物的准用证、合格证、检验报告);乙方提供的上述所有质量证明文件要满足甲方报验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乙方还应保证配备必须的备品、配件、工具,以进行货物的正常安装/使用。

六、质量标准及产品责任:

1.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产品质量、性能及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省级)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并符合生产/制造厂商出具的货物/产品出厂、安装、验收标准,若无相关标准则采用通用标准。乙方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要求,并保证全部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质量保证期内运转或使用良好。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工程所在地有关检测机构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2.乙方在交付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供所有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及证明文件。若乙方不能提供任何一项合格证书及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退款外还需承担给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除后,甲方就本合同产品与第三方签署采购合同的总价高于本合同总价的价差,由于等待本合同产品甲方人员、机械窝工等。

3.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乙方应对甲方及因本产品造成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当保证产品经调试后达到甲方使用标准,如因乙方调试原因造成甲方工程工期延后,乙方应当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

5. 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责任执行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约定。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1.包装由乙方负责,货物包装应能保证货物质量完好,乙方应采取防潮、防水、防震、防撞等运输安全措施,确保该等包装适合空运、近海和内陆远距离运输的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以保证产品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安全无损的运抵本合同目的地。包装物由 负责回收。

2.乙方保证其产品使用的包装物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产品、甲方及环境无损害。

3.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若所供应的货物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乙方在货物生产、运输、卸车等环节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之要求,并且需根据甲方的要求,分期分批对废弃物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此方面的工作。

八、担保方式:保证金 / 元,保证金的用途为:(投标、履约、质量、信用等)

九、产品验收

1.验收标准及方法:

(1)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国标、地标及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特殊要求等

(2)方法:外观检查、取样测试、产品经调试后检验使用情况等。

2.验收地点:甲方指定位置(施工现场或送样地点)。

3.验收期限:检测或复试后检测单位及试验单位出具合格的报告单日期。

4. 交付货物时,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送货清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数量进行检验,如在上述交货检验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或生产厂家与本合同的约定有不符之处或任何货物的外观存在破损,甲方有权退回货物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开箱检验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到场,以检验货物的外表和外观是否符合要求,必须具备的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如果没有异议,甲方予以签名,但甲方的签名并不代表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质量的认可;如果有异议,甲方有权退回货物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5.在验收及使用中,甲方如发现产品或部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或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时,应在十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给以回复;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三日内,按照甲方要求予以解决。

乙方电子邮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6.产品虽经甲方初验合格,但若经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后出现不合格,乙方应及时更换不合格产品,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工程重建及工期延误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验收争议处理:双方协商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8.后续索赔: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初步验收,并不表示甲方对乙方交付的产品的质量等的完全认可。若在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型号、性能等方面出现问题,乙方仍应承担维修、更换及赔偿责任。若甲乙双方无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选择全部退货,乙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若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甲方应安排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如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则相关检验费由甲方负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将由乙方负担。

十、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乙方免于承担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3)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乙方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采购人批准。

(4)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乙方提供图纸。

十一、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文件约定供货及提供相关服务。

(3)应当对本采购项目货物的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采购项目的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4)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供货周期要求,编制采购项目供货计划。

(5)甲方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供货人应当予以执行。

(6)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甲方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负责本采购项目与其它项目技术支持、试验测试、设计联络、协调管理、调试、图纸数据、技术文件管理方面的工作。

(8)合同文件约定需甲方审批、认可的货物(包括样本、文件或工作),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采购人。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供货人发出的文件为准。甲方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9)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

十二、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要求,并保证全部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运转或使用良好。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工程所在地有关检测机构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2.质量保证期为合同全部货物交付、安装,同时全部调试合格并其所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的期限为 个月。在质保期届满之前,甲方拥有获得免费保修服务的权利,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或损坏的零部件/货物(因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证期已过,由于货物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

十三、违约责任

1.乙方除因受《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发生下列行为,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提供的产品品种与合同不符;

(2)乙方不能按期供货,应 每日 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0.5‰ 付给甲方违约金。如延迟交货日期达到十五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赔偿。

(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供货或产品质量、数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及本合同约定,或缺少有关质量证明文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或补齐,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在 个日历天内更换或补齐完毕,且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乙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补齐完毕,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交货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仍应当就违约金不足部分向甲方赔偿。

(4)产品经乙方调试后,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及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乙方如因政府要求或环境保护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甲方向第三方采购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如发生采购成本增加,乙方承担全部补偿责任。即甲方另行采购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除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或甲方对本合同产品的质量、规格或安装等提出异议外,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货款,应以应付未付价款为基数,按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平均数为标准乘以应付价款天数,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利息),但该违约金(利息)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 5 %。甲方未支付预付款且未收到乙方产品,超过十五日,双方合同解除互不负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质量要求,或延期供货等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法履行。乙方除全额退款外还需承担给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 25 %。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赔偿,按甲方实际全部损失标准赔偿。

4.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误期赔偿或变更/解除合同的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努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向另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因一方怠于履行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遇到不可抗力,乙方应在遇到不可抗力时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如果乙方已经加工完成部分产品,且满足合同约定和甲方施工要求,甲方需按本合同约定单价乘以实际完成数量给乙方结算。

5.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5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5 %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8.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

9.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11.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甲方不受损失。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12.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4.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5. 如乙方不能满足约定条件(第九项第1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

16. 因乙方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签约合同价款的 %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需要对差额予以赔偿。

十四、送达地址

1.任何一方如果变更联系方式,应至迟于发生该等变化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和文件的准确递送。否则,合同另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2.直接送达的,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次日视为送达。

3.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指令,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发出后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至乙方。如果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视为未变更,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地址、邮编: ,接收人: ,联系电话: 。

5.乙方地址、邮编: ,接收人: ,联系电话: 。

十五、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2.除法律规定以外,未经对方允许,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甲方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甲方向乙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关于技术和系统及其他方面的一切数据、报告、信息、翻译资料、预测和记录等内容:

(1)甲方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

(2)甲方的电子设备及其他辅助产品、安全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配置、运行状态、交易日志等资料;

(3)甲方的应用系统名称、功能、业务类型、交易量、交易特征、交易方式、交易数据、系统测试及试运行期间的客户资料等信息;

(4)甲方的现有网络拓扑结构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网络参数、IP地址、命名规则等;

(5)甲方的业务流程、逻辑流程、规章制度等资料;

(6)甲方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信息;

(7)甲方现有安全机制及规划目标、所有系统的应急方案;

(8)甲方的项目文档、工程文档;

(9)甲方的应用系统接口程序与文档;

(10)甲方与其他公司的合作信息、合同;

(11)甲方关于技术和经营方面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4.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对外披露本合同的存在或其性质,但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属于保密范围,未经对方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1)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2)法律规定;

(3)—方向为自己服务的法律顾问披露;

(4)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会计、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及其顾问(采取保密措施披露;

(5)—方实施收购、兼并或相类似的行为(采取保密措施)。

5.甲、乙双方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经一方的合理请求,该方可以检查对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

十六、知识产权

1.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4.除合同条款约定外,双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5.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文件不侵犯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方、建设单位或最终建设单位在使用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因乙方所交付的服务成果引起的知识产权案导致甲方或建设单位被判决或裁决承担责任且甲方(或建设单位)支付了第三方相应款项,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6.如发生因乙方所交付的服务成果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第三方起诉了甲方或建设单位的情形,甲方有权暂扣乙方相当于第三方诉求金额对应的货款作为案件解决担保款,扣款担保期间从甲方通知乙方扣款之日至乙方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为止,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乙方本合同范围内的后续服务。乙方不得向甲方或建设单位主张案件解决担保款在扣款期间的利息、因扣款行为造成乙方的其他任何损失。乙方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后,在甲方或建设单位不实际承担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的经济责任前提下,甲方在乙方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件后15日内将案件解决担保款无息支付给乙方;如果第三方起诉的知识权案判决了甲方(或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且甲方(或建设单位)最终支付了第三方相应款项,甲方有权从案件解决担保款中直接抵扣甲方(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第三方的所有款项(含为解决该案件聘请律师费用及判决规定需要甲方或建设单位向法院支付的相关费用),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毕后,如案件解决担保款不足以抵扣甲方(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的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收到偿还差额款项通知后7日内将差额款项支付给甲方(或建设单位);如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甲方(或建设单位)已支付相应款项后还有剩余款,甲方在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后15日内将剩余款无息支付给乙方。

7.合同中涉及的部分材料用于甲方科技研发工作的开展,由此产生的科研成果归甲方所有。

十七、合规条款

1.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不实施任何行贿受贿行为。

在不限制上述承诺的前提下,乙方保证其自身、其关联方及其各自的权益所有人、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顾问、供应商或分包商,不会为了达成或履行本合同或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承诺或批准给予任何钱款、礼品或其他有价物给以下人员:任何政府官员或职员;任何政党或政治职位候选人;公共国际组织的任何职员或官员;合同相对方、其关联方及任何相关第三方的董事、高管、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其他任何有关人员。

2.乙方承诺维持准确的财务记录,真实准确的在财务帐簿中反映其与本合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并妥善保留相关财务凭证。乙方同意在甲方事先通知下,甲方或甲方指派的第三方机构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财务帐簿及财务凭证,乙方有责任予以配合,并对检查结果做出解释。若相关的财务记录不准确,或者出现拒绝提供、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发现存在行受贿、虚假报销等违规行为的嫌疑时,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无权主张甲方违约,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或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及其指派的第三方机构对前述记录的查阅或审核严格限于本合同所涉工作范围,且仅为合规检查目的,所列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但因合规检查发现乙方违反本条款项下合规义务时,合规检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第三方费用、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施工期间,非甲方原因致使工期拖延、中止,产品(非主材)价格不作调整;产品(主材)单价可调整,调整方式为:(1)单价上浮不超过 6 %时,单价不做调整。上浮超过 6 %时,超出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2)单价下浮时,按下浮后的单价进行调整。涨价时,乙方需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经甲方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降价时,甲方出具书面通知,乙方应及时确认,签订补充协议。

2.甲方通知乙方送货的方式为:由甲方提前 3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按时运送产品到指定位置,因乙方未按甲方指定时间交付产品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结算金额按合同(或补充协议)单价乘以数量(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4.凡产品被检测不合格时,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5.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设计图纸、承诺书等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结算和收款时,乙方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专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办理。

7. 关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及转委托的约定

乙方需自行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内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再行分包、转包,或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转委托第三方完成,乙方违法分包、转包或转委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若因乙方违法分包、转包或转委托造成实际施工人或实际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第三方以甲方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甲方指定施工现场有关的验收、接收和相关签认负责人为 和 。

甲方授权工作人员 和商务经理 代表甲方办理验收交接、合同款月度结算、最终结算等相关事宜,该授权代表人签认最终结算文件时须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非甲方授权人员所签署文件未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均不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甲方授权代表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仅有甲方项目经理签名和(或)加盖项目部印章(非合同专用章)的结算文件,双方均清楚、明白,此类结算文件对双方均不产生任何效力。

9.任何无书面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签订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非甲方的意思表示,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问题与甲方无关,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负,乙方无权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0.乙方授权工作人员 代表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事务相关的所有工作,上述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文件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授权代表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的进一步约定及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不得任意加重甲方责任的约定:在本合同执行中,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与本合同一致的甲方印章,双方在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上,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事项,此类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或无合同约定的,在此类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的任何签名或盖章均是无效的,无论甲方是否按照此类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予以支付,均不代表甲方对此类违约金、利息、损失及修改合同价款标准的认可,此类行为自始无效,已支付的款项甲方随时有权予以收回。乙方的此类行为亦应按照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的损失。

13.甲乙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之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之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4.乙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全部货物享有处分权且无任何质量问题,保证货物交付后无任何第三人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所交付的货物主张任何权利,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十、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方为有效。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义务的转让需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二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尽快告知对方,14天内提供详细书面材料和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给另一方确认。

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可按照事件对继续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或者另订补充协议。

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该不可抗力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于不能履行的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机关的证明文件,并由此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或受到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于不能履行的事由消除之日起15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除非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并就此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或解除本合同的协议。

二十二、补充条款

1.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自愿接受如下条款:(1)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均需在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乙方。该约定构成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一笔合同款的增加条件,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成为甲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此增加条件均满足时,甲方才有付款的义务。建设单位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甲方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2)建设单位(发包人)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是指: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比例不超过建设单位(发包人)对甲方的付款比例,其中: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比例=甲方就本合同累计支付给乙方的款项/甲方对乙方的累计计量(含结算),建设单位(发包人)对甲方的付款比例=甲方就本项目累计从建设单位收到的款项/建设单位对甲方的累计计量(含结算)。(3)乙方理解甲方内部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需要工作时间,因程序内工作所耽搁造成的本合同款项支付不及时不构成甲方的违约,乙方自愿放弃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特别提示:“背靠背”,即建设单位(发包人)不付款则甲方(总包单位)无须支付,建设单位(发包人)付款系为“背靠背”付款条款所附的条件,没有使乙方处于不利地位,乙方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价值判断和分析,该条款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权利处置结果,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

2.乙方应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物流信息。如果货物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乙方应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相应物流信息及出库凭证、相关采购合同应明确指向本合同所指“整体工程”,如相关单据信息采用简称的,乙方应同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致性。

3.甲方分发资料的约定:甲方有权将乙方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分包单位等),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4.关于安全责任的特别约定: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之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之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乙方人员在施工场地内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定性后,属乙方一方违章操作、违规进入施工场地等情形发生事故的,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甲方不负责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属甲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或《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属双方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经济补偿金)。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安排和处理,甲方不直接面对伤亡职工家属进行处理。

6.基于乙方作为专业厂商的特别约定: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要求乙方予以执行的,乙方作为专业供货商/生产商应无条件地执行,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充分考虑,不再另行向甲方主张。

7.关于乙方资质资格持续有效的特别约定: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丧失相应的经营资质的,或因乙方其它行为引起的政府机关中止、停止或撤销、撤回乙方经营资质或资格而影响本合同货物供货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签约合同价款10%,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关于货物检验通过监理单位的特别约定:乙方承诺,能够提供合格的满足本工程监理单位所需之全部进场数据、资料(按现有监理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如不能提供所造成的进场延误或组装、拼装、铺装延误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9.关于合同相对性的特别约定: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因和其它第三方签署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知识产权纠纷等内容)给发包人(建设单位)、甲方带来任何诉讼和纠纷。因乙方违反本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关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有关书面文件的约定:在合同履行中文件的签署,除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有效外,还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

11.关于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约定:鉴于甲方已经取得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乙方在货物生产、运输、卸货等环节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之要求。避免污染物的超标排放和噪声污染的产生,对供应的货物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包装物,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回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此方面的工作。材料设备需由乙方组装、拼装、铺装的,乙方应做到工完料清,将自身施工中产生的垃圾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乙方的包装方式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相关权利人提起的诉讼索赔、律师费用支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等)由乙方承担。

12.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消灭。

13.关于乙方提出配合条件的约定(如需要):乙方如因加工、组装、拼装或铺装等原因,需要甲方进行合理配合、提供必要合理的工作面的,须提前7天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进场证件、运输用的电梯、组装、拼装或铺装使用的水电、临时的办公室(仓库)。】

14.关于乙方做好自身安全的约定: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及施工场地,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因不遵守相关规定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为其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场地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器具,并听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

15.乙方的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至甲方商务部门(或经营部门),由 和 共同签名接收,方为收到该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甲方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名不作为甲方收到索赔报告的依据。

16.关于合同的修改及补充

16.1 增加或减少货物数量引起签约合同价变化在±5%以下的无需签订补充协议,仍执行本合同;增加或减少货物数量引起签约合同价变化在±5%以上应就全部增加或减少部分签署补充协议;改变型号、规格或变更本合同条款,双方须订立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16.2 各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对于本合同实质内容(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修改、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名应与本合同所载的一致,方为有效。

17.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违约金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甲方均有权在其应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18.关于禁止权利转让的约定:为维护双方交易的稳定性,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金钱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转让的,转让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5%或伍万元中的较高者的违约金(惩罚性),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基于前述约定,双方同时约定如下:

(1)本合同中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应书面通知(应加盖转让人公章)守约方,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将本合同取得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告知受让人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并要求受让人亦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

(3)转让方未告知受让人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或虽告知但受让人不接受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而转让人(债权人)仍将本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的,无论属于哪种情形,转让人应向本合同守约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

(4)转让人(债权人)违约转让权利,受让人向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的,转让人应参加相关诉讼或仲裁程序,并向守约方(债务人)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守约方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

(5)本条约定违约金发生时,分别执行。

19.本合同结算,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已包含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此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且不再就此结算金额以外的费用进行主张。结算时,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未到期的,最终结算金额未包括缺陷责任期发生的费用。

20.鉴于甲方与建设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建立工程款项资金共同监管账户,建设单位向甲方支付总承包工程相应款项需通过共同监管账户,乙方对此已知悉并理解。甲方因建设单位迟延支付总承包工程款项而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因此向甲方追究相应违约责任,乙方亦不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而拒绝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货物、服务、工程等)。

21.甲乙双方同意,合同解除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书面协议或解除通知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方为有效。

22.合同当事人各方承诺,对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约定均已了解清楚并自愿接受约束,并保证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3. 乙方承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因和第三方签署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内容)或从事的事实行为给建设单位及甲方带来任何诉讼或仲裁纠纷。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分包、材料供应商、农民工工资等起诉或仲裁承包人),导致第三方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甲方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案件诉讼或仲裁的,乙方需要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或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并按照合同金额的10%向甲方赔偿损失。甲方先行支付或承担该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全部费用和损失赔偿金。

如因乙方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合同正常进展及交付使用的,则由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

二十三、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需共同遵守。

二十四、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甲、乙双方之间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合同、补充合同(对合同实质内容的修改、变更)、合同附件、确认书、结算书、往来函等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所加盖的甲方印章和签名与本合同所载不一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4. 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本合同及附件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减轻、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盖章) 乙方:(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邮编:(注册地址) 邮编:(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致分包分供方风险提示书

致:合作单位

为最大限度体现双方交易的诚实信用,防范不必要的经济风险发生,我司特向贵司作如下风险明示:

1. 我公司所有合同的签订以及变更、结算确认的唯一生效印章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样式同贵、我两方合同签名盖章页中我方印章),除此之外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签名、我司分支机构印章、项目部章、工程技术资料章等任何其他形式的印章,均对双方不发生效力。

2.我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加盖有我公司生效印章的纸质书面合同,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员之间的口头协议、短信、微信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约定,均对双方不发生合同效力。

3.项目经理部印章不得用于以下事项:(1)项目招标、出具授权委托书、联系工程介绍信;(2)项目担保、保证、借款等相关事项;(3)签订劳动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一切经济合同文件;(4)项目洽商变更、签证、对账单、工程结算;(5)出具补偿、赔偿、认定劳动关系等文件。 就上述事项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对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项目经理部印章印模: 。

4.我公司本合同履行现场指定的签收人为: 。贵司的结算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至我司项目部经营(商务)部门,由项目部 和 共同签名接收方为收到该结算申请文件,我司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名不作为我司收到该结算文件的依据。

5.我司项目部签收人及我公司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签认单、收货单、送货单、进出场单等签署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违约金(或罚金)、利息支付、付款承诺、权利转让、豁免、管辖等任何表述均无效。

6.本风险提示书作为合同附件,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本风险提示书作为双方签订的 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与上述1—5项内容不符情况而引发的争议,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提示。

签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 名):

签订日期:

我公司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以上风险提示书,对于风险提示书中所表述的内容均已了解与确认,不存在任何理解歧义。我公司确认,与贵公司之间的合同将严格履行,若出现风险提示书中所反映的有关情形,由我公司自行承担有关的经济损失风险,如因此导致贵公司损失的,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 名):

签订日期:

第五章 供货要求

招标人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地提出对材料的需求,并对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位、交货期、交货地点、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相关服务要求等作出说明。鉴于供货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文件之一,指代主体名称宜采用买方和卖方分别表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中标人。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以使投标人更清晰地了解供货的总体要求和相关信息。

二、材料需求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及单位

交货期

交货地点

1

DN800内外涂塑双面焊无缝钢管(壁厚10mm)

DN800壁厚10mm

m

按照甲方书面通知指定的时间按批次交付货物(应至少提前 48 小时通知)

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工程施工现场







三、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并符合业主、监理的要求

四、验收标准

经检验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并符合业主、监理的要求

五、相关服务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泸县供排水一体化项目-泸县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批次)施工

材料采购

(招标编号: )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

值税税率为13%)提供材料与增值税发票(材料名称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如有);

(4)分项报价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7)相关服务计划;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并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法定代表人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

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材料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分项报价表

1. 分项报价表说明

2. 分项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税率%

含税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DN800内外涂塑双面焊无缝钢管(壁厚10mm)

m

*****

13%












合计报价



年 月 日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员工总数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网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姓名


电话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

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近三年营业额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投标材料制造商名称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材料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备注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即:“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①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③投标人企业简介(包含企业的生产能力情况、供应能力情况及服务能力情况)。

2.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3.1项对投标材料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

须知第3.4.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不需要)

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对于可以现货供应的标准材料(非定制材料),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宜作为审查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因素。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2021-2024年)

材料名称


规格和型号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

履约情况


备注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材料的业绩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材料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4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六、相关服务计划

承诺书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在此承诺:

1.我公司不存在招标文件1.3.2项规定的任何情形;

2.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运输管理办法进行货物运输;

3.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应要求执行;

4..确保货物的数量准确、供货及时、供货地点准确;

5.应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

6.双方签订合同后,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各项事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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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供排水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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