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危重症患儿的保暖脐贴”专利排他许可
“一种用于危重症患儿的保暖脐贴”专利排他许可
项目名称 | “一种用于危重症患儿的保暖脐贴”专利排他许可 | 项目编号 | Z******** |
项目类型 | 技术许可 | ||
挂牌起始日 | 2024-03-21 | 挂牌截止日 | 2024-04-07 |
是否为技术成果组合 | 否 | 技术成果数量 | 1 |
标的名称 | “一种用于危重症患儿的保暖脐贴”专利 | ||
技术领域 | 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 | ||
标的权证类型 |
权证编号 | 序号 | 名称 | 权证编号 | 申请日 | 授权日 | 失效日 |
1 | 一种用于危重症患儿的保暖脐贴 | ZL202*****6109.X | 2021-08-17 | 2022-03-18 | 2031-08-17 |
项目阶段 | 研制 | ||
技术成熟度(TRL) | TRL4 | 进行了基本部件集成,但与最终产品系统相比,并非真正的集成。 | |
样品/样机 | 无 | ||
是否有试用报告 | 否 | ||
项目简介 |
| ||
技术效果与指标 | 一种用于危重症患儿的保暖脐贴,包括互相黏接的脐贴基层、离型纸和背衬层,所述脐贴基层内设置有保暖层,所述脐贴基层上设置有黏胶层,所述黏胶层内侧设置有吸水层和胶圈,所述胶圈内设置有药物层。 本实用新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起到了密封防菌的效果,避免细菌杂质进入到药物层,大大降低了患儿肚脐感染的风险,本脐贴通过在脐贴基层上开设多组透气孔,使得脐贴透气、超薄,使用舒适,使皮肤自然呼吸,吸水层的设置可吸收渗出液,提高了患儿身体的舒适性,本装置通过黏性良好的黏胶层可方便贴敷于患儿身体,通过在脐贴基层内部设置保暖性良好的棉质保暖层,能够对患儿肚脐部位起到良好的保暖效果,避免患儿受凉。 | ||
技术推广及应用前景效益(风险和效益) |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种用于危重症患儿的保暖脐贴,结构设计简单合理,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另外,对儿科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儿童进行监测,通常涉及硬连线装置和导管,这会给日常护理(如喂食、洗澡和换尿布)带来不便,也会妨碍与其父母的肢体接触。因此,后期可开发一种无线智能脐贴预警系统等迭代产品,贴在重症儿童的肚脐上,全面监测体温、心率、血压和呼吸等生命体征和与健康密切相关的生化指标(葡糖糖、pH、K+/Na+等)的状态信息,以临床级的质量和合理的成本监测大部分常规健康状况指标,有助于及早发现并发症。 | ||
技术评估内容 | |||
技术团队名称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沈碧玉团队 | ||
技术团队人数 | 10人以下 | ||
技术团队简介 | 多学科交叉,医理工结合 | ||
技术负责人姓名 | 沈碧玉 | ||
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 | 138*****317 | ||
技术团队负责人(附简历) | 美国护理科学院院士 | ||
技术评估内容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技术成果第三方评价报告(一年以内) | ||
评估标的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拟转让部分无形资产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市场价值。 | ||
评估价值(万元) | 2.00 | ||
评估机构 | 中同华资产评估(上海)有限公司 | ||
技术评价报告摘要 | 经采用成本法评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拟转让部分无形资产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危重症患儿的保暖脐贴)市场价值在2024年1月31日含增值税评估值为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31 | ||
评估方法 | 成本法 | ||
法律意见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 | 是 | ||
是否存在共有情况 | 否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 | ||
基本情况 | 法人名称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 |
注册地(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678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企业类型 | 其他组织机构 |
交易类型 | 许可 | ||
许可交易条件 | 交易金额 | 交易入门费/交易底价(万元) | 102.00 |
产品销售分成说明 | 另行约定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付款要求 | 专利许可实施使用费,总计人民币2万元;里程碑和销售费用另行约定。 | ||
许可类型 | 排他许可 | ||
许可期限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许可地域范围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许可技术领域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面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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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事项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 10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方式 | 在线竞价 | |
会同转让方审查意向方资格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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