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讷财采投处8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讷财采投处8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C[CS]********-1

二、项目名称:设备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瀚荣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投诉人:讷河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城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

被投诉人:讷河市中心敬老院

地址:讷河市

相关供应商:北京裕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四海镇四海村河南营六区28号1009(集群祖册)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设备采购(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C[CS]********-1)包1”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事实依据:根据中标单位提供的报价明细表及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货物8交换机及货物26交换机,生产厂家为惠州市长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货物均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内产品,均需要CCC认证。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小官网查询,该制造厂家没有相关强制性认证证书,其生产的货物不允许市场销售,无法在市面上售卖。 投诉事项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根据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第2项制造商为惠州市长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0人,营业收入为 3000万元,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第3项制造商为揭阳市通兴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为 2000 万元,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过于工整,涉嫌虚假提供。货物第5、6、9、11,根据所填信息及所属行业,应为微型企业,而不是小型企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讷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讷河市财政局

2024 年 03 月 21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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