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人民政府关于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米脂县人民政府关于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项目工作要求,现就《米脂县人民政府关于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

被征收人认为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米脂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递交意见及理由,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地 址:米脂县滨河南路115号(胜利大厦里院)

联系人:姬连喜

电 话:0912—*******

附件:米脂县人民政府关于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此页无正文)

米脂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印发


附件

米脂县人民政府
关于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米脂县博物馆门前建筑征收拆除工作,维护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米脂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促进米脂地方文化旅游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文旅兴县”既定目标。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科学决策,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三、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1.房屋征收的主体是米脂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是米脂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四、征收程序和时间安排

1.2024年3月21日前,发布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2.征求意见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先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征收决定作出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抽签等方式公证确定。

3.公告期满后,根据社会公众意见修订征收与补偿方案。

4.征求意见之日起可以协商签约以及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县政府作出决定同时公开发布方案。

5.如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形,依法进行处置。

五、拟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行宫东路12号、13号,47号至76号

(二)拟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其中一证的,按有权属证件对待。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为准,如证件登记性质、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公司测绘并组织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确认。

六、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排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执行。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行选择米脂在售新建商品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支付,调换房屋产权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三)搬迁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如果在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开发布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搬迁,初拟为商业每间5000元,住宅每户3000元。

(四)临时安置及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每户每月给予1250元临时安置费用。房屋征收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参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五)停产停业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执行,根据“近半年纳税记录”委托税务部门计算其实际受益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月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计算期限依法确定。

七、奖励办法

(一)征求意见期间签订意向协议并能按协议履行,或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开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

(二)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的,在评估总价5%的基础上额外给予2万元奖励。

(三)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11-15日内搬迁的,在评估总价5%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万元奖励。

(四)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八、其他事宜

(一)违法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项目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合法用地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用地的,不予补偿。

(二)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含改变建筑功能)。

(三)支付补偿款

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等费用,交回被征收房屋钥匙,解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交回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并注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达不成补偿协议处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租赁关系的处置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取消被征收人的所有奖励,同时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的有关纠纷和异议由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

(六)土地使用权收回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标签: 门前建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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