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山村民联建房、安置房购买实施办法

普陀山村民联建房、安置房购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住房管理行为,逐步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管理原则。根据《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普陀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山镇行政区域内村民联建房、安置房申请购买的相关程序与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普陀山镇村民联建房、安置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特定符合条件的普陀山镇户籍居民出售的住房。具体价格、面积以公布为准。

因公共利益等需要,土地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按征收补偿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普陀山镇户籍居民有资格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购买一套普陀山镇村民联建房或安置房。

具有普陀山镇户籍,并已结婚立户的无房世居居民(含因招工等原因户口迁入集体户的世居居民)属于本办法的购房对象。普陀山镇户籍居民自愿拆除私人建房并无偿退还宅基地的视为无房。

世居居民是指1979年1月1日前将户籍迁入普陀山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四条 普陀山镇村民联建房、安置房的购买实行申请、审核、公示与轮候制度。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普陀山镇户籍家庭具有普陀山镇所属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含土地征用户口“农转非”后至今未招工的人员)的,具备购买村民联建房的申请资格。家庭成员在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普陀山镇户籍。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普陀山镇户籍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购买安置房的申请资格:

(一)具有普陀山镇户籍居民(含土地征用工以及土地征用时户口“农转非”并办理招工手续的),家庭成员在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普陀山镇户籍;

(二)经批准村民联建房、集资房、单独批地建房产权转让的。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人不予购买住房:

(一)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享受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实物分房政策的;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正在享受每月住房补贴政策未在管理部门告知期限内终止的;

(三)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拥有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住房的;

(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经批准将普陀山镇区域内房产或房改房等进行对外抵押、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五)因离婚财产分割,原在普陀山镇区域内包括私人建房、村民联建房、安置房或房改房等房产转让造成无房的;

(六)原私房取得过程中计入家庭人口的,现因分户,申请人提出购房申请时面积达到舟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两户标准的;

(七)申请人婚嫁到普陀山区域外(含离异)的;申请人父母在申请人出生前属于已婚嫁到普陀山区域外(含离异)的;

(八)未按时腾退公管房或未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九)其他违反“一户一套”、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不符合申购住房条件的。

第八条 申请人应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报信息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状况证明;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曾经或现有普陀山镇区域内房产状况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享受住房补助政策状况;

(四)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第九条 购房申请的受理方式为集中受理。

管委会管理部门提前30日公开发布集中受理的购房通告,说明住房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其形式要求,受理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将辖区内所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管理部门审核。

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镇政府、公安、民政、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以及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审核。

审核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合格的,由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管理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购房轮候册,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是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结婚登记时间先后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退役军人、两代以上未在普陀山镇区域内购(建)房的,享有优先购房权利。

第十四条 在申请购房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婚姻状况、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及时申报。申请人不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管理部门取消申请人的购房资格后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提出申请或已购得住房的,驳回申请或解除其购房合同,收回所购房屋。

第十六条 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原则上不予购房,应优先安置公租房。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自愿拆除其在普陀山镇区域内的私人建房并无偿退还宅基地的或因规划拆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资格的应允许购房。

第十七条 申请人已与其家庭户共同批地建房的,购房后其家庭户住房面积按照舟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村民联建房、安置房自取得之日起,购买人不得私自出售、赠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须经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普陀山龙沙新村购(建)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普管委办〔201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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