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吴中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中北国之春C区三期31#、32#楼”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DFHT2016-0502-GC04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吴中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中北国之春C区三期31#、32#楼”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已由长经内资字【2014】8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长春吴中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及标段划分:
施工总承包,总建筑面积7983.66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0平方米,公建建筑面积:7983.66平方米;共分两个标段,一标段为31#楼施工总承包,建筑面积为4048.31平方米;二标段为32#楼施工总承包,建筑面积为3935.35平方米。
2.2建设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内,丙八路以南,丙一街以东,乙一路以北,丙二街以西。
2.3 施工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
2.4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2013年-2015年)至少一项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单位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 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单位的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需到本项目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外省入吉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须按照吉建管【2015】50号文件和吉建管【2016】1号文件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投标。
3.6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投标者,请于 2016 年5月12日至 2016 年5月1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00 时至11:30时,下午 13:30 时至 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长春市东南湖大路788号鸿城国际商务中心706室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报名窗口持单位授权委托书购买招标文件。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原件1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4)原版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有二维码的)原件及复印件或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6)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元,售后不退。
4.3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100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5 日内寄送。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6日9时00分,地点为地点为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小二楼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5.4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控制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吴中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肖冬辉
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788号鸿城国际商务中心7楼
联系人:于玲利
电话: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