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保障眉山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依法、优质、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公告》要求,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眉山辖区内机构入册工作。原已进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均须重新申报。本次《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完成后,本院原发布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废止。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四川省眉山市辖区内申请进入《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为在眉山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或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眉山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名,且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且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在眉山本地具有稳定的执业团队。5.向人民法院作出入册申请承诺。申报机构相关专业资质人员不得在本次申报的其他申报机构中作为专业资质人员重复报名参与。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进入《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3.因涉嫌违规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4.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6.机构成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不正当利益关系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7.机构或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

申请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地提交以下材料:(1)入册申请书;(2)入册承诺书;(3)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4)专职从业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原件、破产事务团队人员名单;(5)执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6)近3年业务和业绩材料;(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近3年来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9)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评审流程

本院将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通过公告、报名、评审、公示、复核、公布等六个环节,确定《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眉山辖区机构初选名册,同时选取5家机构作为候补管理人(入册管理人需补缺时由候补管理人按顺位递补)、见习管理人。初选名册和候补管理人、见习管理人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后公布初选名册和候补管理人、见习管理人,并上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高效推进破产案件进程,必须在人民法院指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报时间安排及相关注意事项

申报方式:仅接受现场申报。申报材料提交时间:2024年4月8日至4月12日。申报地点: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1号楼121房间)。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5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内容需与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所有申报材料概不退还。

工作联系电话:028-********

督察部门电话:028-********

特此公告。

附件:1.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

2.入册申请承诺书

3.专职从业人员名单

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执业情况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四川,眉山市,眉山

标签: 管理人 破产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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