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农业农村局万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万宁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农业农村局万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万宁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农业农村局万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4年万宁市耕地地力

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

《2024年万宁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农业农村局 万宁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万宁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将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4〕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建设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为目标,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增施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主动保护耕地地力,提高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实现“藏粮于地”,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且该水旱田种植农作物(粮食作物、木本外油料作物、饲料作物和瓜菜等作物)的农民(含承包户)、农场(国有、集体农场)职工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以及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连片50亩及以上)。对已流转的耕地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补贴对象。原则上,一个种植地块只能由一个主体申领补贴。

  (二)补贴条件和范围

  1.从2023年下半年至2024 年上半年在水旱田种植规定农作物。以种植农作物的水旱田作为申报条件,且享受补贴的对象确保耕地(水旱田)不撂荒,休耕不得超过一年。

  2.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补贴。

3.原则上农民申报(填写申请审批表)前一年内没有耕种的耕地(水旱田)不得补贴,撂荒、休耕1年以上(含1 年)的耕地(水旱田)、占补平衡中“补”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水旱田)等不得补贴。

三、补贴标准

2024年中央分配给我市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342万元,省级下达补贴资金111.56万元。并将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与本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切实消化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种植行为挂钩机制,进一步激励和引导农户(农场职工)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深耕、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积极种粮。其中,中央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的农民和农场职工,如土地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省级补贴资金可用于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连片50亩及以上)一次性补贴,每亩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具体每亩补贴数额依据全市申报面积确定),单个大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完为止,如有剩余省级资金按中央资金的使用规定合并使用。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补贴对象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耕地种植的农民、农场职工,以及流转土地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项补贴可叠加执行,但中央资金不得用于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补贴。资金实行包干制,即用完为止、遵循“不足不补”原则。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各镇(区)实际申报补贴面积,得出我市每亩补贴标准(可能低于或高于省级测算标准),作为发放补贴的测算依据。

四、工作程序及职责要求

(一)申报、审核、公示、函报

1.补贴对象据实填写《2024年万宁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表1)并附上补贴对象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稻、大豆、花生种植大户提供)等凭证复印件,由村民小组(或农场连队、居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所在地村委会(或农场场部、居)。补贴对象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稻、大豆、花生种植大户提供)等凭证和上年相比没有变化的可不提供,只需注明无变化。

2.村委会(或农场场部、居)调查核实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出具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承包权证明复印件)装订成册,及时报送当地镇(区)人民政府。

3.镇(区)人民政府抽查核实各村委会(或农场场部、居)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随机抽查或现场抽查核实,对某一村委会(或农场场部、居)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委会(或农场场部、居)农户(职工)土地承包证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村民小组(或农场连队、居民小组)为单位在所在村委会(或农场场部、居)张榜公示(格式见附表2)。公示时间5天及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镇(区)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各镇(区)要将所有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二)审核及发放补贴资金

1.审核公示函报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收集各镇(区)政府函报文件、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后,负责汇总全市申报情况总表及电子文档。要对水稻(大豆、花生)种植大户种植情况、面积,以及某一镇(区)的申报面积超过该镇(区)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承包证书水旱田面积总量时,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根据补贴资金总量除以全市实际申报补贴面积,测算我市每亩水旱田补贴标准、水稻(大豆、花生)种植大户补贴标准(可能低于或高于省级测算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制作公示表(格式见附表3)并在市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为加快补贴资金发放,可按实际情况分批次公示,分批次发放。

2.审核发放补贴资金。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社保卡”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根据下达的资金及省级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镇(区)人民政府要按时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公示、函报、发放等工作。

(二)做好补贴资金直达工作。从2022年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预〔2021〕165号)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直达资金库款保障,提高资金调拨的及时性,切实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支出需要。市财政局要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有序衔接,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等情况导入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三)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有关表格制作并上传市政务网,以便于下载或免费印发给有需要的农户(农场职工)填报。各镇(区)政府、农场(居)、村委会要分别建立健全补贴发放档案资料,确保有据可查。

  (四)抓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强化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有效实施,为提高耕地地力质量营造良好氛围。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各镇(区)有关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五)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强化资金管理。鼓励创新补贴发放工作方法,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耕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同时,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琼财库〔2020〕71号)文件要求,严格使用补贴资金,规范资金发放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加快发放进度,建立周报制度。各镇(区)要加快补贴发放工作进度,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发放。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与市财政局对接,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建立周报制度,从4月份开始,各镇(区)每周一将进展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做好补贴发放年度工作总结,2024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附表:1.2024年万宁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

2.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情况公示

3.2024年万宁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公示

4.2024年万宁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1:2024年万宁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
附件2: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情况公示.docx
附件3:2024年万宁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公示.docx
附件4:2024年万宁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方案 耕地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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