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项目名称:青海大学高原医学一流学科建设(第三次)包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甘州区粮食局一至二层327-335
联系人:黄爱芳
联系电话:139*****911
被投诉人1:青海大学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51号
联系人:解玉萍
联系电话:137*****012
被投诉人2:青海诚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同盛路万达广场SOHO2号楼16层
联系人:纪慧珊
联系电话:0971-*******
2024年1月9日,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大学高原医学一流学科建设(第三次)包六”〔项目编号:青海诚容公招(货物)2023-035号〕的评审过程不满,向被投诉人2青海诚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2月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青海大学(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投诉事项2: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资格审查程序”部分“16.3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3)未按第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经查,该项目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由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完成,未发现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人因“投标人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经核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附有《投标人承诺函》,但其在正文部分未完整填写“(投标人名称)”。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该项目中,投诉人《投标人承诺函》已在显著位置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发现存在影响投标的实质性格式、形式问题。故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调查核实,该项目进行资格评审的三名成员为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上述三人中仅采购人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且电子化平台及采购结果公示显示,评审小组由5人组成,未发现评审委员会组成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针对投诉人质疑事项,被投诉人2已履行答复义务。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该项目中投诉人认为资格审查程序违法违规,评审委员会判定其资格审查不通过而提起质疑投诉,经调查核实,未发现投诉人资格审查部分《投标人承诺函》存在影响投标的实质性格式、形式问题,故我机关认定投诉部分成立,且认定成立的投诉内容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侵犯了供应商的正当权益。鉴于该项目合同已经签订并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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