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宿迁公司关于洋河大桥连接线市政燃气管道下穿京杭运河及顺堤河防洪评价单位二次采购项目公告

宿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宿迁公司关于洋河大桥连接线市政燃气管道下穿京杭运河及顺堤河防洪评价单位二次采购项目公告

寻源公告

公告编号:RQXYGG202*****0036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宿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编号:RQCGXY202*****0028

采购项目名称:宿迁公司关于洋河大桥连接线市政燃气管道下穿京杭运河及顺堤河防洪评价单位二次采购项目

采购内容和范围:根据2024年度资本性支出本年度计划敷设洋河大桥连接线市政管道下穿京杭大运河、顺堤河,该市政管线施工需开展防洪评价工作,本次采购预算为两条河流防洪评价打包价格预计费用约******元。依据《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采购管理办法》及《沭阳区域采购管理制度》,通过守正电子招标平台询价方式,确定防洪评价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文,第33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第34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审批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无需咨询类资质要求。

是否采用费率寻源: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 资格要求:自2023年1月1日以来需在宿迁市水利局完成穿跨越河道防洪评审并取得批复的。(以合同和洪评许可文件复印件为准)

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采购文件在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发布,不再另行线下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凡有意参与者可在本公告期间自行登陆守正平台查看和下载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响应文件提交/报价截止时间: 2024-03-26 08:00:00 (北京时间,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响应文件提交/报价方式:在响应文件提交/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或报价,逾期提交将被拒收。

五、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浩

电话:183*****119

邮箱:yanghao@crcgas.com

六、采购明细

行号

物品/项目名称

单位

需求数量

补充说明

1

涉河防洪影响评价服务

1

七、采购说明

1、采购内容及数量:在宿迁华润经营区域内开展河道防洪安全评价工作,并出具防洪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需通过水利、安监等部门评审。根据2024年度资本性支出预估洋河大桥连接线市政燃气管道下穿京杭运河及顺堤河防洪评价,本次采购预算为两条河流防洪评价打包报价。
2、中标原则:综合评审法,选取一家中标单位。(若出现最终得分相同情况,由得分相同者中低价者中标)
3、交货期:乙方应在需求部门提报的期限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地完成防洪评价工作并按期向甲方提供防洪评价报告。若防洪评价报告需修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完成。
4、付款条件:在防洪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并取得水利部门批文后全额付款,乙方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6%后2个月内向供应商支付全款,若供应商开展的防洪评价报告未能通过评审的,供应商风险自负,采购方不认可供应商的任何工作量,采购方将不支付任何费用。
5、质保期:能够提供合格证/相关质量检测报告且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6、报价截止时间:具体时间详见宿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华润守正电子招标平台发布的寻源文件。
7、报价方式:华润守正电子招标平台。
响应单位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我司有权否决该询价响应。
一、资格要求
1.响应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经销(代理)商需提供生产厂家经销(代理)授权证书。
2.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盖章承诺)
3.信用要求:
(1)响应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黑名单)信息(提供网站查询界面截图);
(2)响应单位(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网站查询界面截图);
(3)投标人未被招标人或华润燃气集团任何一方列入黑名单。(盖章承诺)
(4)自2023年1月1日以来需在宿迁市水利局完成穿跨越河道防洪评审并取得批复的(以合同和洪评许可文件复印件为准)。
二、响应单位间不得具有下列关系之一,若响应单位存在以下关联关系,则存在以下关联关系的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均被否决: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如母子公司。
3.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4.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如下情形:
a.双方之间有相同自然人股东的;
b.双方同时直接持有第三方公司股份的;
c.一方自然人股东在另一方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d.双方之间有相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以上关系查询,以公共一般可查询方式等网站(如:天眼查、启信宝等)核查工商系统注册登记信息为准。
三、串通投标行为与处理
根据《华润集团守正平台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识别与处理指引》中第二章行为认定、第三章行为处理等相关规定,串通投标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如下:
(一)行为认定
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一致,包含但不限于资格预审阶段与投标/响应阶段同一阶段及前后两个阶段出现一致等;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主要表现形式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费用由同一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支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主要表现形式有:
①不同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文件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
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不同投标人的投 标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报价参照相关规定或标准的除外);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在串通投标风险:
(1)账号登录、上传文件、下载文件等 IP 异常一致;
(2)不同子标段出现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一致;
(3)投标文件(word、excel 等电子文件)的作者或最后一次保存者一致;
(4)供应商投标相关信息异常一致,包含投标联系人、授权委托人的姓名、电话、邮箱等;
(5)供应商平台注册信息异常一致,包含单位注册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加密密码等;
(6)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信息异常一致,包含联系电话、工商注册地址、邮箱等;第三方平台是指与守正平台对接的天眼查、启信宝等平台。
(7)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自主编辑部分的内容、格式异常一致;
(8)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主要表现形式有:不同投标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9)其他存在串通投标风险的行为。
(二)行为处理
1、对于属于或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可以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否决处理。不能直接认定的,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若投标人无法合理解释和无法自行举证时,应当否决其投标,视情况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
2、对于存在串通投标风险的情形,重点关注相关风险提示,视情况通过澄清、风险评估确定最终处理意见,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
3、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按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对该投标人进行处罚。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已签订合同的解除合同;合同已执行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对合同方做相应处理。
四.其他要求:
1.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出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华润燃气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置标准》。
2. 在合同期内,投标单位一旦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华润燃气集团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附件: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置标准
对考核评价得分85分以下,以及存在失信行为的供应商的处置,可参照以下标准。
供应商处置分为“警告”、“暂停合作”、“停止合作”三种形式。被“警告”处置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被“暂停合作”处置的列入“黑名单”,被“停止合作”处置的列入“永久黑名单”。
一、“警告”处置是指对日常考核评价基本合格但分数较低,或违反采购和合同相关规定,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实质损失的供应商,由区域公司负责提出警告并通知供应商及时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被“警告”处置的供应商,已完成整改要求,经区域公司采购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解除“警告”处置。
二、“暂停合作”处置是指暂停供应商在本公司的合格投标人/报价人/合同供应商资格。依据供应商失信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暂停合作”期限设为1年、2年、3-5年。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暂停合作”1年处置:
1.不能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完成相关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影响生产建设的;
2.不按合同约定配合监造/监理人员工作,未按要求解决的;
3.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中标项目分包的;
4.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采购文件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影响生产建设的;
5.开标之后由于供应商原因放弃投标/报价,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或拒签合同的;
6.考评得分<60分的。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暂停合作”2年处置:
1.在采购活动期间以非正常渠道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及评审专家等人员,获取相关信息,干扰正常采购的;
2.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索取额外费用等失信行为,影响生产建设的;
3.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工期,影响生产建设的;
4.在质保期内其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影响安全稳定运行的;
5.降低产品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零部件以次充好,影响现场使用的;
6.在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
7.警告处置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暂停合作”3-5年处置:
1.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的;
2.在采购活动过程中串通投标、围标,破坏公平竞争的;
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伪造施工、货物或服务等检验、试验合格证明的;
4.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或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转包;
5.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累计2次为不合格;
6.符合《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情形的;
7.华润燃气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或条件的。
三、“停止合作”处置是指停止供应商在本公司的合格投标人/报价人/合同供应商资格。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停止合作”处置:
(一)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二)法院判决书认定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行贿的;
(三)符合《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认定永久列入华润燃气黑名单情形的。
四、凡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按列入“黑名单”处置,暂停其参与采购活动资格,直至供应商信用记录恢复正常为止。

八、其它事项

1.本公告在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https://szecp.crc.com.cn)上公开发布。

2.本项目采购通过守正平台线上进行,供应商需注册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按需办理CA电子钥匙(用于需插CA锁报价的项目),通过平台进行响应文件的递交或报价,具体操作步骤可查阅网站首页帮助中心的操作手册,也可以联系守正客服。

3.答疑澄清、通知等文件一经在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发布,视为已发放给相应供应商(发放时间即为发出时间),请随时关注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查阅和处理。

2024年03月22日

,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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