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江北区科技服务业奖励补助专项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江北区科技服务业奖励补助专项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镇、园区、新兴产业服务中心:
根据《江北区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附件1)、《江北区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实施细则》(附件2)文件要求,决定开展江北区科技服务业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24年3月25日-2024年4月8日
二、资金申请程序
企业申请材料经属地街道(镇、园区、中心)初审后,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加盖街道(镇、园区、中心)公章后同其他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提交至区科技局进行复审。
三、材料提交地址
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科技窗口
地址: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南楼(5楼1号窗口)
联系人:唐真真 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李鹏飞 联系电话:********
四、奖励(补助)项目
(一)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励
1.奖励条件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核算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累进补差。
2.申请材料
(1)《江北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励申请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两年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资质奖励
1.奖励条件
对科技服务业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部门授予的资质,经认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的升级奖励累进补差且每家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此基础上分别按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补足奖励。
2.申请材料
(1)《江北区科技服务业企业资质提升奖励申请表》(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补助
1.补助条件
(1)在江北区内注册并实际纳税,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提供技术转移、技术对接、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培训、科技咨询等服务。
(2)已向区科技局提交《江北区公共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表》及相关注册登记证件进行了备案。
(3)专职对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在江北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4)正常开展科技服务,且实际产生了对外服务业绩。
2.申请材料
(1)《江北区公共科技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5);
(2)《江北区公共科技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自评表》(附件6)及对应证明材料;
(3)人员及社保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新招引科技服务业企业营收奖励
1.奖励条件
对新引进的且落户第一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和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企业,给予年营业收入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申请材料
(1)《江北区新引进科技服务业企业营收奖励申请表》(附件7);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收入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说明
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准。落户时间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或变更时间为准,6月30日后落户企业若第一年未达到奖励要求,第二年达到的视同第一年享受。
(五)新引进科技服务业企业房租补助
1.补助条件
(1)对新引进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租赁江北工业厂房或商务楼宇作为办公用房的,经认定,落户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自用面积租金第一年100%、第二年和第三年50%的租赁补贴(租金价格根据房屋租赁协议按照不高于周边市场价格确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在江北实际办公,全职人员3人及以上,租赁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正常生产经营并实际纳税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应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软硬件条件。
(3)企业注册时间与起租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租金补助起止时间以租赁合同为准。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原则上应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交说明后评定。
(4)已向属地和区科技局申请房租补助备案过的企业,且第一年租赁期末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2023年向区科技局申请过第一年房租补助的企业,且第二年租赁期末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
2.申请材料
(1)江北区新引进科技服务业企业补助申请表(附件8);
(2)江北区新引进科技服务业企业租金补助备案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员工社保证明(在江北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
(5)企业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须核实原件);
(6)企业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完税证明;
(7)与代表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出具的发票复印件1份(盖章确认)。
附件1:《江北区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pdf
附件2:《江北区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实施细则》.pdf
附件6:江北区公共科技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自评表.docx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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