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讷财采投处〔2024〕13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讷财采投处〔2024〕13号
一、项目编号:[******]NC[CS]********-1
二、项目名称:设备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梵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3栋2楼2148室
被投诉人1:讷河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城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
被投诉人2:讷河市中心敬老院
地 址:讷河市
相关供应商:北京裕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延庆区四海镇四海村河南营六区28号1009(集群注册)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设备采购(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C[CS]********-1)包1”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事实依据1:中标企业提供的产品“LED中文显示屏”制造商福建环宇通信息科技股份公司根本不具备生产LED中文显示屏的能力,该制造商官网(https://www.huanyutong.com/html/products.html)也没有关于产品LED 中文显示屏的信息。经营范围里没有生产二字不能从事生产活动。否则属于超范围经营。
事实依据2:中标企业提供的产品 “LED 中文显示屏”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中标单位提供的制造商为福建环宇通信息科技股份公司,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中根本查询不到该制造商关于此产品的节能认证证书,中标单位不满足招标文件第27页2.节能、环保要求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货物或工程量清单施工材料中,所投设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范围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讷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讷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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