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评价公告

三门县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评价公告

为推进城市绿色交通技术创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更好地服务市民短距离出行及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换乘,满足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需求。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将对我县城区范围内拟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进行评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价牵头单位

三门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评价对象和期限

拟在三门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有效期三年。

三、提交资料

(一)主体资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投放申请。提供运营方案,方案内容需包含:①数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总数、车辆使用等数据(是否愿意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②拟投放电单车情况(包括车辆介绍、停放技术、头盔、是否全部为新车等);③场地情况(企业固定办公场所、充电场所、周转场地等);④人员车辆配备情况(负责人员、专职管理人员、运维人员、调运车的驾驶员、搬运人员、调度车辆等);⑤管理制度情况(运营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投诉和纠纷处理方式等);⑥安全保障情况(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方案)、⑦公益服务情况。方案内附对应的照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承诺书。运营企业需承诺按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等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监管。承诺在申请、运营、退出等环节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经营,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四)服务协议。运营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内容。

(五)专用账户开设凭证或情况说明。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运营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需提交开设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

(六)拟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办证的相关申请资料或说明。

(七)样车一辆。附车辆资料(拟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各方面的规格技术指标、具有相应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认证证书等)。

以上资料必须密封提交,所提供复印件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参加评价企业需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其评价资格。

四、资料递交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时间:2024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工作日,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00)

(二)地点: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楼213办公室

(三)联系方式

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东路8号

联系人:陈斌伟

联系方式:0576-********

五、评价方式

三门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业部门、行业专家、市民代表等参与,采取计分方式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进行评价,本次评价结果及相关事宜将在三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2日


标签: 互联网 行车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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