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要求

参加年检年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普通程序

1.网上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优先使用“谷歌”、edge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年报)”后,输入本单位账号、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填写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并上传有关附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经负责人审核无误后谨慎提交,一旦提交,将不再退回修改。其中,慈善组织提交年报后请根据流程提示(具体见附件1),点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按钮对页面信息再次进行确认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审核,对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认为不符合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登记建议。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二)无纸化程序

实行无纸化程序办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经负责人审核后,在“上传附件”页面下载《声明签章页》,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承诺、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后,在附件中上传。

省经信厅、省教育厅(部分)、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社科联、省科协、省文联等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网上联办方式进行年检年报,全程网上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完成网上填报后先行推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实行无纸化程序办理。

(三)材料报送要求

参加年检年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材料:

1.2023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

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除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外,当年支出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提交审计报告。

列入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2),由省民政厅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省民政厅承担。年检年报时无需提交“双随机”审计报告。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4.专项材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以上材料原件各1份,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

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报送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省民政厅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年报处理。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我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双随机”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我厅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注意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和年报情况将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加盖年检印鉴。

(二)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五、联系方式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3号楼207室

联系人:刘 蔚,0571—********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

附件:1、2023年度年检年报操作手册.wps

2、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wps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3月20日

标签: 检查和报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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