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处罚决定书

政府采购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南赣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武邱乡医疗器械007号

联系人:毛成伟

联系电话:181*****806

一、违法事实

河南赣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4年2月5日参加“盘州市人民医院眼科所需设备项目”(项目编号:RCZB2023-131ZC-HW,标项二)的投标,经专家评审你单位(河南赣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00元;贵州瑞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2月6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六盘水市)发布中标(成交)公告。2024年2月28日盘州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收到当事人(法人毛成伟)送来的中标放弃涵。而当事人所提出的理由为:由于生产企业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生产设备损坏,技术人员流失,不能在短期内恢复生产,故不能满足60日内供货需求为由自愿放弃第一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理由属于不正当理由。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00 元缴入盘州市国库(收款单位:盘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盘州市支库;银行账号:230*****000*******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五、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州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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