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桂财采〔2008〕4号
投诉人: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施伟斌
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新巷18号701室
委托代理人:徐海波、李志成、朱建明
2007年12月27日,我厅收到投诉人投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拟对一辆沥青路面修补车采购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侵害了投诉人利益的投诉。我厅经过对投诉书的形式审查,要求投诉人补正代理人身份证件、购买该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收据(复印件)。投诉人于2008年1月4日将材料补齐、补正。按照规定,我厅要求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作出了书面情况说明。
经审查,采购人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拟对一辆沥青路面修补车采购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供应商对采购内容作出响应的书面要求。投诉人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对采购需求作出实质性响应,不能够提供采购需求的货物,不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厅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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