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烟台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烟台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台农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助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烟台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陈代涛,电话:0535-*******

邮箱:ytsnyncjscxxhk@yt.shandong.cn。

附件:1.《“烟台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烟台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1

“烟台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烟台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烟台农品”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烟台农品”品牌的使用与管理,保障烟台市品牌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烟台农品”品牌的影响力,维护和提高“烟台农品”品牌的市场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烟台市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农业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某一农产品或某一类农产品的集体名牌;或具备一定准入标准的多品类农产品集体名牌。

第三条“烟台农品”品牌包含品牌名称、宣传语、logo标识和品牌整体形象等。“烟台农品”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烟台农品”品牌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对申请使用“烟台农品”品牌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

第五条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授权烟台市优质农产品产业发展促进会为“烟台农品”品牌的运营管理主体,由其负责“烟台农品”品牌形象的传播及品牌授权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烟台农品”品牌使用申请主体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督工作,指导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台农品”品牌授权使用及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使用“烟台农品”品牌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注册地在烟台市境内,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生产、加工或经营主体;

(二)申请人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申请人拥有自己在“烟台农品”品牌标识保护范围内的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成功满两年;

(四)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登记)或企业通过 HACCP、IS9001、ISO*****、GAP、GMP 等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或者产品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老字号”、非遗产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或者荣获市级以上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等;

(五)在烟台市辖区内生产,有稳定的生产基地,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六)市场信誉好,申请人在近3年内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情况,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烟台农品”品牌的使用: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烟台市境内的;

(二)近3年内,申请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安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近3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人的;

(六)有其它不符合“烟台农品”品牌申请条件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且有申报意向的申请人向所在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烟台农品”品牌使用申请承诺书;

(二)“烟台农品”区域公用标识使用申请书;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相关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

(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烟台市农业农村局,烟台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交至品牌运管主体。

第十一条 品牌运管主体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审,并联合烟台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分高低确定名单。

第十二条 名单确定后,在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烟台农品”品牌授权使用单位及其产品名单。

第十四条 对通过认定的产品,由品牌运管主体授权申请人使用“烟台农品”品牌标识。

第十五条 “烟台农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的有效期为 3 年。授权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使用者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重新提出书面申请,经授权后方可继续使用。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重新申请经评审未通过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烟台农品”品牌标识。没有使用完的印有“烟台农品”品牌标识的包装品、宣传品等,由品牌运管主体监督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烟台农品”品牌标识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该标识;

(二)使用“烟台农品”品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三)依法使用“烟台农品”品牌标识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标识的形状和颜色;

(四)享有在“烟台农品”小程序中推广宣传。

第十七条 “烟台农品”品牌标识使用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诚实、守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产品质量的抽检,配合质量检测工作人员的工作;

(三)配合品牌运管主体的相关工作;

(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烟台农品”品牌声誉;

(五)不得向其他非授权市场主体出售、借用“烟台农品”品牌标识;

(六)在授权使用期内进行更名、重组或有其它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和品牌运管主体报备。

第六章 标识管理与保护

第十八条“烟台农品”品牌须以“母子品牌”形式使用,“烟台农品”商标规格不得小于产品自身的商标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形成区域“母品牌”、企业“子品牌”叠加品牌的规范。

第十九条只准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对应品类展架上使用“烟台农品”品牌标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烟台农品”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烟台农品”品牌标识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第二十条“烟台农品”品牌的运营管理主体对“烟台农品”品牌标识使用人进行跟踪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受理出售、借用“烟台农品”品牌标识有关投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法的,由运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将犯罪线索移交司法等相关部门。

(一)未经许可,在“烟台农品”品牌标识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烟台农品”品牌标识的;

(二)未经许可,在“烟台农品”品牌标识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与“烟台农品”品牌标识近似或者是容易导致混淆的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烟台农品”标识的;

(四)故意为侵犯“烟台农品”品牌标识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烟台农品”品牌标识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五)其他侵犯“烟台农品”品牌标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烟台农品”品牌标识使用人如出现重大责任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吊销证照、关闭、停业整顿等情况的,“烟台农品”运营管理主体有权终止其使用“烟台农品”品牌标识,并保留追诉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烟台农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不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烟台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制定《“烟台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农业品牌建设的重点任务。为加快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山东省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6〕197号)文件。2018年12月1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建设的意见》(烟政办发〔2018〕34号),提出“把农业品牌建设作为全市品牌建设的首要任务,优先推动。建立区域公用品牌分级打造、协同推进的机制。对于苹果、海参、肉鸡等全市性的特色产业,市县一心,市级统领,全市一个品牌打造到底;对于梭子蟹、白黄瓜、茶叶、甜柿子等集中度比较高的特色产业,上下齐心,以县为主,打造县域农产品公用品牌。强化县级政府在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管理和产权保护的责任,与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紧密结合,塑强区域公用品牌。”因此,需要建立“烟台”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使用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品牌强农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有省级管理规范的经验借鉴。2016年4月6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该管理办法提出了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标识的申请使用基本条件、授权使用程序、权利与义务、标识管理与保护等一系列内容,为我市开展“烟台农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使用管理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

(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具有良好基础。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烟台苹果、烟台大樱桃、烟台绿茶、莱阳梨、海阳甜柿子、烟台甘薯、莱州大姜等优势产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创建、保护和发展,努力提升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数量、品牌质量和品牌价值,成为“烟台农品”区域公用品牌构建的重要支撑。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烟台在区域公用品牌的框架设计、管理指导、质量监督等方面拥有了较为成熟的品牌建设经验。

二、制定过程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科于1月起草了《管理办法(草案)》,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1月18日通过发函向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截至1月24日,未收到区市反馈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草案)》共7章25条,明确了“烟台农品”品牌的定义内涵,即烟台市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农业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某一农产品或某一类农产品的集体名牌;或具备一定准入标准的多品类农产品集体名牌。明确了“烟台农品”品牌包含品牌名称、宣传语、logo标识和品牌整体形象等。

在组织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品牌授权及运营管理主体。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烟台农品”品牌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对申请使用“烟台农品”品牌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烟台市优质农产品产业发展促进会为“烟台农品”品牌的运营管理主体,由其负责“烟台农品”品牌形象的传播及品牌授权与管理工作。

在申请条件方面,《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等。申报主体为注册地在烟台市境内,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生产、加工或经营主体;申报品牌应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且商标注册成功满两年;具备一定的种植规模或加工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在申报授权程序上,《管理办法(草案)》将遵循自愿申报、依法授权、公正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申报主体自愿申请,经所在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进行公示公告。

同时《管理办法(草案)》烟台农品”品牌标识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标识管理与保护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四、廉政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一)廉政风险点一:存在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品牌授权中审查不严的风险。

防控措施:建立审核、复核、公示公告等工作流程。由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等进行汇总审核;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等进行复核和主体信用查询,并形成拟授权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主体名单进行正式发布。

(二)廉政风险点二:在对授权使用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时,对于违反相关情形的入选主体,存在情况掌握不及时、不严格,不予以退出名单的风险。

防控措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规范品牌使用行为,严查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市民参与监督,及时受理核查相关违法行为线索;联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加强对“烟台农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产品的监管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评估论证结论

在起草过程中,烟台市农业农村局邀请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烟台理工学院、鲁东大学品牌专家对《管理办法(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了评估论证,形成了以下结论。

(一)必要性:梳理并确认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通过针对“烟台农品”制定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授权行为和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机制,筑好品牌保护的“防火墙”,是一项极为必要的工作。

(二)合法性:《管理办法(草案)》中的品牌定义和管理主体明确,职责清晰,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符合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的需要。

(三)合理性:针对“烟台农品”制定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可以从长期发展战略出发,规范农业品牌的发展,合理规划引导我市农业产业的布局,协同谋划“三农”建设,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激励农民积极性。

(四)可行性:烟台市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数量、品牌质量和品牌价值,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一直走在全省前列,烟台市在区域公用品牌的框架设计、管理指导、质量监督等方面拥有了较为成熟的品牌建设经验,为“烟台农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和推广提供了支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区域公用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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