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山东华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项目拟审批公示
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山东华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经审查,2024年3月25日我局拟对山东华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25日-2024年3月27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633-*******
电子邮箱:jxhbxmsp@163.com
通讯地址: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科
邮编:******
项目名称 | 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项目 |
建设地点 | 莒县刘官庄镇刘官庄社区刘官庄村刘兰路以南 |
建设单位 | 山东华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国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莒县刘官庄镇刘官庄社区刘官庄村刘兰路以南,总投资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万元。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购置搅拌机18台、吹膜机18台、制袋机23台、印刷机12台等设备,建成后年产塑料袋300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吹膜、印刷工序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投料、搅拌粉尘及未被收集的吹膜、印刷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9排放标准要求。有机废气有组织、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表3排放标准要求。VOCs(非甲烷总烃)单位产品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4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附录A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废包装材料、废过滤网、边角料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外运综合利用,厂内暂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中相关标准。废水性油墨桶、废油墨刮刀、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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