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人民检察院餐饮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餐饮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磋商申请人应在红河州迎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弥勒市弥阳镇山水人间小区湖泉外滩8幢5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4月08日09:00时(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HYHML-2024-0301

项目名称:弥勒市人民检察院餐饮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49.50

最高限价(万元):49.50

采购需求:本项目为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采购人”)提供餐饮服务,负责食堂的经营、维护和管理,食堂不得对外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供应商在采购人的监督下负责购买食材,在食堂经营管理中,供应商对食材购买和销售费用要自求平衡。内容包括为弥勒市人民检察院职工提供早中晚用餐、接待用餐等制作,餐饮设施设备自行采购配置并负责做好日常维护、清洁、消毒、保管、厨余垃圾处置、燃气及食堂安全保障等服务工作。提供低值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餐巾纸、洗手液、牙签、盆、碗、餐盘、砧板、菜刀、菜勺、垃圾桶、清洁用品、洗涤用品等。用餐人数:预计工作日早、中、晚70人用餐,节假日根据采购人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具体详见“第五章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次年对应之日止)。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磋商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查询渠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磋商申请人(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②提供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存款证明;

注:新成立企业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①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依法免税的,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

②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据。依法免缴的,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注:新成立企业提供情况说明。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采购服务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2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的产品;

2.3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最新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3月26日8:00时至2024年04月01日17: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红河州迎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弥勒市弥阳镇山水人间小区湖泉外滩8幢5号)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60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4月08日09:00时(北京时间)

地点:红河州迎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弥勒市弥阳镇山水人间小区湖泉外滩8幢5号)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4月08日09:00时(北京时间)

地点:红河州迎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弥勒市弥阳镇山水人间小区湖泉外滩8幢5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潜在磋商申请人请于2024年03月26日8:00时至2024年04月01日17: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红河州迎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弥勒市弥阳镇山水人间小区湖泉外滩8幢5号)领取相关资料。

2.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磋商申请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磋商申请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弥勒市髯翁西路延长线

联系方式:雷永利 08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红河州迎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弥勒市弥阳镇山水人间小区湖泉外滩8幢5号

联系方式:陆秋月、赵欣 08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雷永利

电   话:0873-*******


标签: 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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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迎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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