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小球中心关于印发《板球项目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体育总局小球中心关于印发《板球项目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保证全国板球赛事及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板球运动健康发展,维护赛场公平和赛事活动秩序,根据体育总局相关规定,体育总局小球中心制定了《板球项目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试行)》,并已完成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小球中心

2024年3月26日

板球项目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全国板球赛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板球运动健康发展,维护赛场公平和赛事活动秩序,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运动精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等违纪违规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及各参赛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制订《板球项目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处罚原则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小球中心”)有关职能部门召集成立板球项目纪律和道德委员会(纪律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置和处罚。相关行为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小球中心管理和指导下包括但不限于与板球运动有关赛事活动,同样适用于小球中心主办、承办或参与的赛事活动。

第四条 适用主体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组织、自然人:

(一)在体育总局或小球中心注册的板球项目各参赛单位及个人;

(二)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板球协会注册(备案)的单位或个人;

(三)运动员;

(四)教练员、教练组成员(含领队等,统称“教练组成员”);

(五)技术官员(赛事监督、仲裁人员、技术代表(裁判长)、技术编排统计人员、裁判员、记分员等)(部分条款“裁判员”也包括各类技术官员);

(六)工作人员(含比赛官员、赞助商、赛事组织、媒体等相关人员);

(七)赛事组委会或组织单位(含承办、协办、运营单位等);

(八)其他与板球项目及其赛事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定义和解释

本规定的有关用词定义和解释,包括名词解释、处罚定义和相关解释,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小球中心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如未涵盖的,由纪律和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纪律部门及处罚权

纪律和道德委员会和各类赛事组委会负责管理纪律和处罚的职能部门, 以下统称为“纪律部门”。

纪律部门有权根据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及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本规定和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给予违规、违纪者处罚或处置,或追加处罚、处置 。

第二章 通则

第七条 处罚种类:

针对单位或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包含:

(一) 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限制进入比赛场地/区;

(四) 取消参赛资格、评奖资格、比赛成绩、比赛名次或收回奖项(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等);

(五) 禁赛;

(六) 降低或撤销技术技能等级;

(七) 限制注册资格、取消注册或推荐资格;

(八)追究法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合并处罚

(一)本规定的各项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被处罚对象具有多种身份时,若因其中一种身份被处罚,其他身份也应一并受到相应限制。

第九条 处罚

(一)纪律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对比赛运行过程中(含赛前、赛中和赛后,包括场内和场外)各类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在认定事实、确定性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二)对于本规定未载明的其他行为,若纪律部门认为属于违规、违纪的,有权做出处罚。

(三)与赛事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等行为,由赛事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违反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处罚的通知和管理

(一)处罚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发布,内部、技术处罚等处理留档在纪律和道德委员会和竞赛等相关部门。以书面、电话、传真、邮件或其他形式通告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领队、教练进行确认。

(二)裁判员根据规则、竞赛规程作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仲裁或技术代表针对技术性问题的判定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

第十一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已有深刻认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违纪违规者不满十六周岁;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从重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两次及以上累计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官员和工作人员的;

(四)赌球、打假球及操纵比赛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一般性违纪

第十三条 服装和形象违规

比赛期间违反竞赛规则以及竞赛规程中有关服装和形象规定,技术官员和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禁止出现纹身,如有纹身,必须遮挡。

第十四条 赛区生活违规

在赛区的生活、训练中违反小球中心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比赛场地、练习区、功能区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比赛期间酗酒等行为。

第十五条 损坏比赛器材、设备和广告

比赛期间,出现恶意损坏比赛器材、设备、场馆物品、广告设施,以及比赛功能房间相关设备。

第十六条 比赛活动流程违规

未按小球中心或组委会相关规定与要求完成各项官方比赛及活动流程的,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比赛与活动、推广活动、抽签会议、开闭幕式及晚宴(酒会)、颁奖仪式、新闻发布会等。

第十七条 歧视或不当言论违规

比赛期间,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络发布微博、微信、短视频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在任何公开场合造谣传谣、恶意诋毁他人,针对肤色、种族、宗教等的歧视性言行,有损于比赛各方形象,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甚至违反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八条 干扰比赛

在比赛场内出现干扰比赛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扰乱赛场秩序者、干扰记分员和裁判员工作、擅自进入运动员区域内等干扰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指在比赛中违反有关规定的非板球技术动作,各类危险动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板球技术动作,如严重慢投球行为、恶意破坏场地器材、恶意干扰对手投球等行为;

(二)恶意造成非必要肢体接触,或用器材、其他物品,攻击观众、技术官员、工作人员的;

(三)在场上做出侮辱性、威胁性的手势或肢体动作(包括但不限于吐口水、出言侮辱、做出不雅手势、掷物品攻击、摔砸物品等);

(四)使用挑衅、指责等不当言行,挑起事端,引发比赛现场出现冲突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赌球、打假球及暴力行为

(一)比赛期间赌球、打假球及其他操纵比赛、不当获利的行为;

(二)比赛中或比赛期间,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对技术官员、本方或对方运动员、工作人员或观众,有打、推、击、踢等暴力行为,参与打架、斗殴或群殴。

第三节 参赛运动员(队)违纪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赛前退赛

因运动员(队)自身原因,放弃主动报名参加的赛事,在竞赛规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申请,经主办单位同意,可按赛前退赛处理。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经主办单位同意,无故赛前退赛者,将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延误比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运动员(队)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比赛的,或参赛运动员(队)中断比赛,虽未形成罢赛(由临场裁判员认定)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均视为延误比赛,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不合规参赛

参赛运动员(队)未按小球中心和竞赛规程相关规定参赛的,只经承办单位允许参加比赛的,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罢赛

因运动员(队)自身某种原因中断比赛或拒绝参加比赛,在临场裁判员通知该运动员(队)应立即开始比赛,该运动员(队)仍主动放弃比赛的,经技术官员确认,即按罢赛处理。

经纪律部门调查确认为罢赛后,视情况给予罢赛的运动员(队)及承担主要责任的领队、教练员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消极比赛

违反、违犯板球规则和小球中心相关管理规定中有关体育运动精神和拼搏精神,场上表现与运动员(队)实力明显不符合,经纪律部门调查认定为消极比赛。对消极比赛运动员(队)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虚假比赛(赌球、假球)

经纪律部门调查认定在比赛期间组织、参与赌球(包括但不限于练球区、比赛场地等)、操纵比赛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第七条中的处罚种类从重处罚,直至禁赛。

第二十七条 自动禁赛

在小球中心主办的比赛中,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如果纪律部门没有通知其他处罚,将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第二十八条 禁赛的执行

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禁赛都将在下一场比赛中或处罚通知公布之日起即时执行。凡是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比赛场地/区。

第四节 兴奋剂管制

第二十九条 兴奋剂管制

兴奋剂管制及有关处理和处罚,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和相关国际组织等相关规定处罚,同时适用第七条各项处罚。

第五节 其他违规

第三十条 板球经纪人违规

运动员经纪人违反有关规定,参照运动员违规违纪处理,执行第七条中各项处罚。

第三十一条 注册违规及处罚

注册单位或个人如出现虚报信息,提供注册信息不一致、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一经查实,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同时将根据《板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培训及认证违规

在小球中心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板球协会举行的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各项专业技术人员的认证、培训、晋级等考试考核中,违反考场纪律,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将视情节执行第七条规定中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处罚和申诉

所有处罚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

纪律和道德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后,被处罚者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向小球中心纪委提起申诉。申诉期内不影响处罚的执行,经小球中心纪委处理仍未有效解决的,可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四条 未列明行为

本规定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包括各类人员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纪律部门有权参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小球中心所有。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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