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皖蚌交罚〔20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皖蚌交罚〔2024〕号

宿州市中庆运输有限公司: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皖蚌交罚〔202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单位名称:宿州市中庆运输有限公司

单位法定代表人:尹成习

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东侧0101室

联系电话:138*****737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50******L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31日01时11分19秒,车号为黄皖L*****黄皖LK383挂的6轴重型货车行驶S101吴小街蚌埠方向卡点非现场动态检测卡点时,经蚌埠市交通运输局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58.41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9.41吨,超限率19.00%。蚌埠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陈梦菡、邱洁通过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确定该车为宿州市中庆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该违法行为有叁份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单、贰份车辆信息查询等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文书已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处罚中心)的办公地址(蚌埠市沿淮路256号)执法结果公告栏公告,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同时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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