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上级文件
1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8条第1款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八十八项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十二第一款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74号附件2第3项) 一、《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74号附件2第3项)
二、《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下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6项行政许可事权的通知》(安顺市人社通〔2015〕376)
三、《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下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省级)的通知》(安市人社通〔2017〕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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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7年贵州省政府令174号)附件2第2项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第七条
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7年贵州省政府令174号)附件2第2项
三、《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下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6项行政许可事权的通知》(安市人社通〔201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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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 〔2010〕1号)第六条
二、《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下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6项行政许可事权的通知》(安市人社通〔2015〕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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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第一条
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29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权限的通知》(安市人社通〔2015〕178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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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央在黔和省级单位主办或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行政许可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6号)附件2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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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附件2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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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从事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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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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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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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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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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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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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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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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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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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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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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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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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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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一、《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二、《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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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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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不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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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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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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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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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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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不保障其享受产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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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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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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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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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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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保障监察股(调解仲裁管理股)
33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保障监察股(调解仲裁管理股)
34 对违反《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保障监察股(调解仲裁管理股)
35 对违反《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9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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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保障监察股(调解仲裁管理股)
37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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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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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保障监察股(调解仲裁管理股)
40 对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保障监察股(调解仲裁管理股)
41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

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保障监察股(调解仲裁管理股)
42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保障监察股(调解仲裁管理股)
43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3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

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保障监察股(调解仲裁管理股)
44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

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保障监察股(调解仲裁管理股)
45 对参保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保障监察股(调解仲裁管理股)
46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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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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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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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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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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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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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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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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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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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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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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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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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6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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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7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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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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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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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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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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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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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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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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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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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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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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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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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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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举办招聘洽谈会备案 其他类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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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的备案 其他类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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