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修订稿》的通知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修订稿》的通知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修订稿)》的通知

文 号:郫府函〔2024〕51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镇),区级各部门,各产业功能区:

《成都市郫都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修订稿)》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成都市郫都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的

支持政策

(修订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

战旗村时嘱托乡村振兴要“走在前列、起好示范”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科创高地、锦绣郫都”目标定位,按照“一廊八片”乡村振兴总体布局,做优做强乡村产业,深化城乡融合发展,努力打造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特制定《成都市郫都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修订稿)》(以下简称《支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支持政策》适用范围为郫都区内包含农业生产、农事服务、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出口等环节,农业科技创新应用,新产业新业态培育,人才下乡兴村、农产品品牌打造等围绕构建农业产业链的相关项目。

二、适用对象

《支持政策》扶持对象为税收解缴关系在郫都区内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服务于郫都区农业农村建设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团体;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郫都区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农户和个人。

三、支持内容

(一)夯实农业发展基础

1.支持苗木腾退扩大播面。鼓励支持低效果林、花卉苗木有序腾退恢复耕种,对恢复种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40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含上级奖补资金),恢复耕种的耕地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提质改造项目范围。

2.支持粮经生产基地建设。对当年利用花卉苗木腾退地块新建粮食、蔬菜生产基地,相对集中连片达30亩以上,且纳入图斑管理的主体,分别按照1000元/亩、4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主体补贴总额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

3.支持主导产业持续发展。

(1)按照良种、良法、良制、良田、良机“五良”融合标准,常年种植粮油、粮经作物(至少一季为水稻、玉米、小麦、油菜),且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亩以上—200亩以下、200亩以上—500亩以下、500亩以上的主体,在上级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分别按照200元/亩、250元/亩、300元/亩标准给予补贴。

(2)对新团路沿线500米范围内以及天府水源地现代农业园区、汉姜粮经现代农业园区、柏木河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常年从事生菜、韭黄(韭菜)生产,且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亩以上—200亩以下、200亩以上—500亩以下、500亩以上的主体,每年分别按照200元/亩、250元/亩、300元/亩标准给予补贴。

(3)其他区域常年从事生菜、韭黄(韭菜)生产,且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亩以上—200亩以下、200亩以上—500亩以下、500亩以上的主体,每年分别按照150元/亩、200元/亩、250元/亩标准给予补贴。

4.支持农产品初加工。对服务农业生产,新(改、扩)建清洗分拣、烘干贮藏、分级包装、预冷保鲜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环节设施设备的主体,给予新增固定资产投入总额30%的一次性补贴,按建成后50%、投产后50%兑现,同一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

(1)对新(改)建植物工厂、温室大棚、育秧(苗)中心 等设施农业达到5亩以上,且平均投资强度达到10万元/亩、25万元/亩、50万元/亩以上的主体,分别给予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30%、40%的一次性补贴,按建成后50%、投产后50%兑现,同一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建节水灌溉设施设备和肥水一体化灌溉系统、自动遮阳设施设备,且建设面积达到30亩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3000元/亩以上的露地粮油蔬菜生产主体,给予投资总额5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主体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

(1)对新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的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获得“有机转换认证”“有机认证”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基地规模达到30亩以上—50亩以下、50亩以上—100亩以下、100亩以上的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保持“有机认证”“有机转换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主体,给予3万元/年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食用农产品出口。对新获得出口认证(备案)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基地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本地食用农产品直接出口的主体,给予当年出口创汇总额10%的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

8.鼓励粮食生产全程托管服务。对新成立从事粮食生产全程托管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当年在区内托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不含复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助。

9.鼓励村集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全程托管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当年在区内托管面积超过500亩以上(不含复种),按照2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主体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做大做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

(三)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应用

11.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粮食蔬菜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经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按照30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品种、技术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亩)。对推广运用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证(认定)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且面积达200亩以上的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发展智慧农业。鼓励经营主体采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技术提升农业智能化水平。对新增智能化硬件设备投入3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主体,给予新增智能化硬件设备投入总额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数字化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

13.支持农业机械推广应用。鼓励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利用,促进农业全程机械化发展。对购置国家购机补贴目录内农机的主体,给予国家、省、市定额补贴总额10%的一次性补贴。对购置国家购机补贴目录外蔬菜生产农业机械的主体,给予购机价50%的一次性补贴。

14.支持种子种苗产业集群发展。对落户我区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经营两年以上、年均产值500万元以上的种子种苗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乡村产业集群发展

15.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鼓励乡村特色产业连片发展,对成功创建省级(3/4/5星级)、市级(3/4/5星级)、区级的主体,分别给予300/350/400万元、200/250/300万元、100万元的区级配套建设资金。

16.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壮大。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示范合作社,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

17.鼓励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织本地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广本地优质粮油、特色蔬菜产业。对运营带动本地农户50户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以上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给予当年销售收入总额1%的奖励,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可连续享受两年。

18.鼓励优先使用国有资产。鼓励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类项目的主体,优先租用区内农村区域可利用的国有资产。对正常经营的主体,按其实际租用面积连续两年给予每年50%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每年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政策的主体,在合同约定年限内不得将涉及的资产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

(五)支持农业农村创新示范

19.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田园总部(基地)等适农项目,给予经认定且租赁入驻总部(基地)办公,从事科创研发、创意设计等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主体租金补贴,根据实际租赁面积,第一年按实际租金的50%、第二年按实际租金的4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月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同一主体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鼓励开展示范创建。对积极申报创建并新获得“中国美丽休闲乡村”“乡村特色产业亿元村”“乡村消费新场景”“一村一品示范村”等乡村产业发展相关荣誉称号的主体,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

(六)拓展农产品市场空间

21.支持农业品牌形象宣传推广。鼓励在国内城市机场、火车站、高速路服务区、旅游景点、城市社区、商业综合体等重点场所开设郫都特色农产品专营店。对新开设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农产品专营店,给予开设费用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专营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入选中国农业品牌、国家名特优新农产品等国家级农产品品牌目录的主体,按照5 万元/个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四川省农业品牌、“天府粮仓”精品(培育)品牌、“天府乡村”公益品牌等省级农产品品牌目录的主体,按照3万元/个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成都市农业品牌等市级农产品品牌目录的主体,按照2万元/个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郫都区农业品牌目录的主体,按照1万元/个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3.支持特色农产品线上销售。鼓励以“天府水源地”区域公用品牌以及“郫都生菜”“唐元韭黄”“德源大蒜”“云桥圆根萝卜”等地理标志产品销售优质生鲜农(林)产品,对线上年销售额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主体,分别给予其物流成本40%、50%、6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主体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支持各类农(林)产品节会(会展)活动开展对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展会的主体给予

补贴。

(1)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主体,给予标准展位50%的展位费补贴,对参展人员交通(限机票或火车票)、住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给予80%的一次性补贴(每次展会限2人,按主办方需求参加的按实际参加人数计算);对参加市外境内展会的主体,给予标准展位60%的展位费补贴,对参展人员交通(限机票或火车票)、住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给予80%的一次性补贴(每次展会限2人,按主办方需求参加的按实际参加人数计算)。对参加区外市内展会的主体,给予标准展位60%的展位费补贴,对参展人员交通和住宿费用按照300元/天/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次展会限2人,按主办方需求参加的按实际参加人数计算)。

(2)对生鲜农产品类参展的主体,参展生鲜农产品按照10元/斤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0.2万元。对参展企业特装展位的装修费,给予装修费总额 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在区内举办促进农(林)业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林)业品牌建设的农(林)业展览(博览)、节会活动的承办主体,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活动规格,给予承办费用 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七)强化人才支持

25.支持科技人才下乡兴业。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在区内建立工作室、专家大院、人才工作站等联合体,并取得国家部委、省、市相关部门涉农领域科研成果或成效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育。扶持培育一批职业化农民乡土人才,提升农民职业能力水平,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对评为省级以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称号并完成“头雁”带头人培育任务的主体,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四川省农村致富带头人”的主体,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对新获评市级“十佳农业职业经理人”“优秀农业职业经理人”的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强化金融支持

27.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面。鼓励经营主体参保区内保险机构创新实施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保险,对参保主体在实际获得保险机构赔偿额的基础上,给予赔偿额10%的补贴,同一主体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8.支持项目融资贴息。对种植业、农产品初加工和休闲农业项目贷款给予融资贴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给予连续两年项目建设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同一项目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级财政年度贴息总额不超出其年度利息总额;鼓励区内担保机构利用农村产权进行信贷担保(联保)融资,对担保费率不足2%的补足2%,同一担保机构年度担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其它事项

(一)《支持政策》与区内其他支持政策中属同一类型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不重复计算。特别重大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一三产业互动项目、总部基地项目等,采取专题研究方式给予支持。

(二)申请本政策奖补资金的主体,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并报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原则上每季度兑付一次。

(三)《支持政策》扶持项目需符合《郫都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郫都区乡村振兴规划》和《郫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四)《支持政策》在申报前一年内,在税收、安全、环保、规划、国土等方面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申报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奖补资格。

(五)《支持政策》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数。

(六)《支持政策》自2024年5月1日生效,有效时

间三年,《成都市郫都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郫府函〔2022〕216号)同时废止。

(七)本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振兴战略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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