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驻马店市加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驻马店市加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豫城市更新办〔2024〕6号)文件精神,起草了《驻马店市加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大群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反馈时间
2024年3月25日—2024年4月2日
二、反馈方式
请反馈人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电子文档形式,写明姓名和联系方式后反馈至市住建局邮箱,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zmdsddzxccdb@163.com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25日
驻马店市加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停放管理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切实保障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坚决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豫城市更新办〔2024〕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安委〔202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城市更新”的工作理念和“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服务理念,针对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供需矛盾,在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尊重居民意愿,主动靠前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最大限度满足电动自行车安全有序停放和居民充电生活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坚持高位推动,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按照“政府引导、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市场运作、经济合理”的思路,对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设施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居民充电需求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推动未建的既有住宅小区及时补建,已建成但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的要提档升级。充电设施要设置在小区室外露天区域并符合《河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1/T2362-2022)有关消防安全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2024年9月底前,全市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要实现全覆盖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居民充电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系统治理,推动全链条监管
市工信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安委〔2022〕20号)要求,进一步抓好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环节质量、强化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查处、规范末端使用环节安全管理、推进拆解回收环节安全管控等重点工作。
(二)科学分类施策,形成供给合力
1.强化老旧小区改造供给。已纳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各县区要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作为优先改造内容组织实施,结合居民需求制定改造方案,与改造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2.优化既有住宅小区供给。除已纳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外,其他充电设施不足或现有充电设施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住宅小区,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改造工作。受空间限制的住宅小区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县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会商,可集约利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公共场所配建公用充电设施,探索相邻小区充电设施“区域共享”,科学增加停车和充电设施,形成量质齐升的供给局面。
3.新建小区配建要求。基于国家、省现有标准规范没有强制配建指标要求的现状,市中心城区、各县应在规划条件制定、土地出让相关文件中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予以明确,并按要求做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现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4.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供给。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有条件的可积极增设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做好本单位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成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有效补充。
(三)加强资金保障,明确建设方式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改造所需资金由属地政府负责筹措。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采取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有公共收益、发动居民筹集资金、委托已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投资、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建设等形式,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小区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有公共收益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列支;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维修简化审批程序,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并向业主公示,保障改造资金需求。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许可手续。
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依序实施:
1.需求调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人员,对所辖的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现状、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居民充电需求进行全面摸排,建立相关信息台账,区分明确充电设施不足小区数量、现有充电设施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小区数量、受空间限制无法在小区内建设的小区数量等相关内容。
2.选址审核。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居民需求,结合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完成各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选址工作,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汇总情况并实地初勘后,上报至县区联合审核小组;县区联合审核小组实地核查后,出具是否同意安装意见书。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要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情况及选址位置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业主可提出书面异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回应。
3.优选企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遴选实力强信誉好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相关企业应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平台运维监管能力,生产的充电设施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关联产品安全责任保险等要求,承诺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具备充电设施安装、车棚建设资质等。
4.编制方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就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居民需求和意向达成统一意见,与建设运营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建设运营方案。方案应明确充电设施品牌型号、点位数量、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经营收费和后续管理模式等内容。
5.公示公开。将编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方案、企业资质情况等资料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业主可提出书面异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充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6.签订协议。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建设运营企业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场所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运营、维护和管理责任等内容。
7.施工建设。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按照确认后的建设方案,安排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充电场所建设和充电设施安装,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8.检查验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居民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进行竣工验收,现场测试产品安全性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资料留存。由居(村)民委员会将所辖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相关资料进行留存备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方案、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设备材料相关资料和现场照片)等。
(四)坚持民生为本,规范收费行为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和计量标准进行规范,对充电设施运行维护企业不规范收费行为开展整治,以实际用电量结算或换算,督促充电设施收费企业清清楚楚标价,让居民明明白白消费。
(五)切实明晰产权,加强长效管理
在老旧小区和其它既有住宅小区由政府出资新增的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既有住宅中正在使用的非业主所有的充电设施,各县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等形式变更用电申请主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必要时可将充电设施所有权转移给全体业主共有。各县区应指导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日常管理,根据实际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及服务收费方式。既有充电设施投资、维护协议在有效期内的,可按现有协议的相应条款执行至期满。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逐个小区开展全面摸排和需求调研,精准建立相关工作台账。
(二)推动实施阶段(2024年5月1日至9月10日)。该阶段分为试点先行阶段和全面实施阶段。各县区按照“先易后难、统筹兼顾、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明确县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优先选取电动自行车数量多、消防基础设施落后的居民小区作为建设试点,按照上述流程依序实施,不断探索积累总结经验。试点先行阶段结束后,转入全面实施阶段。
(三)市级检查阶段(2024年9月11日至9月30日)。
市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推动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强化结果运用。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组织县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改、消防救援、电力等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对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工作进行审核,出具是否同意安装意见书。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有序推进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监管。
(二)市住建局。负责牵头指导全市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定期分析研究,汇总上报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推动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县区推动已纳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作为优先改造内容组织实施。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导协调供电公司配合做好小区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容量和接电位置的协助和指导,提供充电设施用电申请服务保障。加快规范全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标准,明确电费、服务费等有关事项。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遴选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对采购的充电产品进行质量把控,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电价执行、充电收费行为;按照电梯管理相关规定,积极推动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
(五)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等小区管理单位落实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六)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助指导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布局选址工作。强化住宅小区及周边违章建(构)筑物的整治工作。
(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加强对住宅小区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需要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消防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指导、业务培训。
(八)市供电公司。负责核定住宅小区预留电容是否符合安装要求,指导充电设施安装企业将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线路接入居民供电设施,电费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
六、规范管理
(一)各县区要加强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执法频度,常态化组织暗查夜访,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作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纳入网格化管理,居(村)民委员会要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情况进行检查巡查,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辖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台账,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充电场所秩序管理和安全防范,引导业主有序停放、充完即走,不占用充电车位。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三)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日常巡视,发现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等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及时联系相关企业予以修理,消除隐患。对居民占用消防车通道、电动车不当充电和其他妨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属地责任,协调和组织相关各方,统一明确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管理和安全责任。
(五)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负责其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巡检维护、投诉响应等机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站在保稳定、护民生的高度,按照上级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职责作用,认真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如期完成。
(二)明确分工,协同推进。市级建立由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统筹全市工作推进。各县区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县区牵头领导、牵头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进程。
(三)发动宣传,全力推进。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以及小区公示栏、业主群等媒介,积极发动居民支持、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深入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常识以及违法法律责任,普及逃生自救常识,引导广大业主自觉遵守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各项规定。要加强对充电设施管理服务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四)夯实责任,强化落实。各县区要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2024年重点工作计划,加快明确时间表,科学谋划,统筹推进,确保按计划、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区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调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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