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奇台县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试行》的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奇台县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试行》的意见征集


根据《关于对伊宁市、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要求,我县被确定为全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之一。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宅改办将制度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建立了“县工作专班拟定、州工作专班指导、行业部门参与、乡镇村讨论”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结合最新政策,宅改办修改完善了《奇台县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试行)》,经过州专班指导,县专班反复斟酌打磨,征求乡镇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与州专班和各乡镇对接沟通,均认为目前已经具备试行条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9月27日-10月3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电话:0994-*******

地址:奇台县团结南路180号农业农村局二楼204

反馈时间:2023年9月26日-10月3日10:00-14:00、16:00-20:00

附件:《奇台县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试行)》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6日

奇台县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置浪费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农办经〔202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是指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以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或“一户多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费。

第二章 有偿使用范围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严格坚持“一户一宅”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对村民“一户”的认定,原则上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参照以下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认定:

1.农户只有1个成年子女的,认定为一户;

2.农户有2个以上子女,父母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认定为一户,其他子女成年后符合分户条件的可分户;

3.夫妻的一方为本村常住户籍并拥有宅基地,配偶为非农业户籍的,原则上认定为一户;

4.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

5.其它特殊情况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

第四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起征面积,可根据农村实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基础上,予以适度放宽,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本着节约集约、尊重历史、保障需求、维护权益的原则,因地制宜,在以下范围内制定。

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以及“如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1倍”的要求,结合县人民政府对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原则上控制在667㎡——1334㎡范围内,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村实际确定起征面积。

建议改为:

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标准,结合奇台县对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宅基地标准面积控制在667㎡范围

2.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划定饲草料、畜牧养殖、庭院经济无偿使用面积,限定其用途(只针对划分宅基地时,明确分配饲草料种植、畜牧养殖、庭院经济用地的情况)。

建议改为:

2.因历史原因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划拨给村民用于家庭养殖、庭院种植等建设用地,宅基地面积超过667㎡以上的,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限定其用途(只针对划分宅基地时明确分配家庭养殖、庭院种植用地的情况)。

建议增加:

3.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民主集中方式研究确定本村的宅基地起征面积(标准面积+家庭养殖、庭院种植面积等)。

第五条 符合“一户一宅”的,超出起征面积部分采取拆除或收取有偿使用费方式进行处理。属“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原则上以退出为主,不愿退出的,超过起征面积的有偿使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鼓励退出,不愿退出的,实行有偿使用。因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因素造成的特殊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决定。

第三章 有偿使用标准

第六条 有偿使用费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保障大多数群众利益的原则,根据其超占部分的面积大小,实行分档分段、超额累进方式确定。具体收取标准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以下标准,自行研究制定。

1.农村宅基地在667㎡——1334㎡范围的,超占面积的有偿使用费,原则上不低于本村集体当年耕地承包费的平均价格。

建议改为:

1.农村宅基地面积超过起征面积100%以下的,超占面积的有偿使用费,原则上不低于本村集体当年耕地承包费的平均价格1倍收取。

2.农村宅基地在1334㎡——2001㎡范围的,超占面积的有偿使用费,原则上不低于本村集体当年耕地承包费平均价格的2倍。此条建议删除!

建议新增:

2.对于“一户多宅”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以实际使用面积进行收费,原则上不低于本村集体当年耕地承包费的平均价格1倍收取。

3.农村宅基地超过2001㎡的,超占面积的有偿使用费,原则上不低于本村集体当年耕地承包费平均价格的3倍。

建议改为:

3.农村宅基地超过起征面积100%以上的,超占面积的有偿使用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进行收费,原则上不低于本村集体当年耕地承包费平均价格的2倍收取。

第四章 有偿使用的收取

第七条 农村特困供养户、鳏寡孤独困难户、烈士军属、残疾退伍军人等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可实行超占部分退出或有偿使用费缓交、减交或免交。

建议改为:

第七条 农村特困供养户、脱贫户、低保户等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可实行超占部分退出或有偿使用费缓交、减交或免交。

第八条 本办法提出的村民“户”的认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起征面积、有偿使用范围、有偿使用费具体收取标准等事宜的确定,需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予以执行。

第九条 有偿使用费原则上按年收取。村民缴纳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费,需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奇台县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合同》后予以缴纳。收取方式、缴纳费用的规定时限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收取有偿使用费应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的,应退回年度及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村组干部、村民理事会成员、企业法人、产业协会负责人、在外知名人士应带头缴纳,并动员其亲属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对于不按时缴纳或拒不执行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以下原则,采取相关措施:

1.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分配给其的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中扣除有偿使用费;

2.不予纳入村两委干部和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不得评优、评先进;

3.不予办理宅基地抵押贷款、转让、流转、共建共享等相关手续;

4.对拒不缴费的其户内人员不得申请分配宅基地。

建议改为:

第十条 党员干部、村组干部、村民理事会成员、村企业法人、产业协会负责人、在外知名人士应带头缴纳,并动员其亲属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对于不按时缴纳或拒不执行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应的村规民约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使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完善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进行监督,财政、审计、纪检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全额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公益事业、宅基地有偿退出回购等。

第十三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要进行公示(每年至少公示两次,每次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减免、截留、挪用、侵占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相关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执行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适用范围为示范村和跟进村。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试行情况作出调整的,以新调整的为准。

建议改为: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奇宅改领〔2021〕1号文件。试行范围为县域内14个农牧乡镇,本县辖区内改制后的原国营农牧场涉及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试行情况作出调整的,以新调整的为准。


标签: 宅基地 征集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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