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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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需求内容
1一、1 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1.独立自由地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2.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学校授权,查阅相关资料;3.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4.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5.获得开展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2 法律顾问承担的义务:1.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2.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3.在合同约定和学校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常年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24.如与学校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5.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学校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6.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披露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学校不对外公开的信息;7.依约定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3 法律顾问应遵守的规定:1.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2.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学校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或予以隐瞒;3.谨慎保管学校提供的证据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4.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44 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法律顾问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受聘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顾问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55 法律顾问的资格要求: (一)为学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2.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6 法律顾问的资格要求: (二)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应具有以下之一的执业经验: 1.大学本科毕业具有6年以上执业经验; 2.研究生毕业具有4年以上执业经验; 3.博士毕业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
77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一)为学校的日常管理事务提供法律顾问咨询服务。1.协助学校制定、完善、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校务管理和学生管理,规范学校各部门的管理、运作。2.就学校在管理、教学、人事、经营等方面面对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风险性预测,从法律层面上加以分析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83.就学校经济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学校把握与谈判项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从法律角度分析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对经济项目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使项目能顺利合作、全面履行。4.协助学校管理、审核各类合同,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监督合同的履行。5.就学校遇到的民事、经济纠纷或其他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律师的建议及处理办法。
96.根据学校需要,即在重大事件或合同或其他甲方需要的情形(包括法律关系复杂、上报上级、存档备查等),对学校咨询的法律事宜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7.协助学校解决各种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事实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法律意见。8.根据学校的实际需求,协助学校开展有关法律宣传、普法教育方面的宣传咨询工作。
10二、代办法律事务(本条款范围的法律服务需另行协商收取律师费)。1.参加学校有关项目或其他事务的谈判,出具法律方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2.对重大项目或重大合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由律师全程参与、跟进学校与第三方的磋商、谈判、签订阶段,并根据学校的决策及谈判的结果,起草、修改相关合同,直至学校签订该合同。
113.接受学校委托,对合作项目或学校之合作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包括:对该项目涉及政府相关批文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作方的资质、工商登记资料等)。 4.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 5.代理学校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申诉或仲裁,代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学校的索赔、追收债款,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6.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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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1110992
(三)预算金额:3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编号
服务描述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数量
控制单价
控制单价
(元)(元)
计计
量量
单单
位位
1
人员要求:2
服务开始时间:2024-3-29
商务需求
商务需求
编号编号
因学校工作发展需
要,我校需聘请常
年法律顾问,为学
校提供法律服务。
需求内容
需求内容
1
30,000 项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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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 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1.独立自由地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2.根据工
作需要或者学校授权,查阅相关资料;3.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4.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5.获得开展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2 法律顾问承担的义务:1.保守国家秘密和工
作秘密;2.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3.在合同约定和学校授
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常年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4.如与学校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5.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学校法
律事务处理的意见;6.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披露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学校不对外公开
的信息;7.依约定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 法律顾问应遵守的规定:1.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完
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2.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学校所
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或予以隐瞒;3.谨慎保管学
校提供的证据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4.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
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4 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法律顾问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受聘律师本人
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顾问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5 法律顾问的资格要求: (一)为学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2.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 法律顾问的资格要求: (二)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应具有以下之一的执业经验: 1.大
学本科毕业具有6年以上执业经验; 2.研究生毕业具有4年以上执业经验; 3.博士毕业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
验。
7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一)为学校的日常管理事务提供法律顾问咨询服务。1.协助学校制定、完善、规
范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校务管理和学生管理,规范学校各部门的管理、运作。2.就学校在管理、教学、人
事、经营等方面面对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风险性预测,从法律层面上加以分析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3.就学校经济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学校把握与谈判项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从法律角度分
析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对经济项目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的规定,使项目能顺利合作、全面履行。4.协助学校管理、审核各类合同,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监
督合同的履行。5.就学校遇到的民事、经济纠纷或其他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律师的建议及处
理办法。
6.根据学校需要,即在重大事件或合同或其他甲方需要的情形(包括法律关系复杂、上报上级、存档备查
等),对学校咨询的法律事宜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7.协助学校解决各种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事实
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法律意见。8.根据学校的实际需求,协助学校开展有关法律宣传、普法教育方面
的宣传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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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办法律事务(本条款范围的法律服务需另行协商收取律师费)。1.参加学校有关项目或其他事务的
谈判,出具法律方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2.对重大项目或重大合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由
律师全程参与、跟进学校与第三方的磋商、谈判、签订阶段,并根据学校的决策及谈判的结果,起草、修
改相关合同,直至学校签订该合同。
3.接受学校委托,对合作项目或学校之合作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包括:对该项目涉
及政府相关批文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作方的资质、工商登记资料等)。 4.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
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 5.代理学校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申诉或仲裁,代
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学校的索赔、追收债款,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6.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
务。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03月27日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
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三)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
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刘老师 020-86092537
采购单位: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
2024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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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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