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小金县户外运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小金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小金县户外运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高标准推进户外小金建设工作,形成安全规范、管理有效、广泛参与、融合发展的山地户外运动发展体系,我局牵头起草了《小金县户外运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公开方式:小金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ao jin.gov.cn/)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3日至2024年4月3日(自公示之日起公示三十天)
征求意见方式:
1.信函邮寄地址:小金县美兴镇江西街10号小金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QQ邮箱:*********@qq.com%EF%BC%8C">*********@qq.com
3.电话:0837—*******
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附件:小金县户外运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小金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3月27日 ?????
附件
小金县户外运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金县户外运动的指导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412号令)《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体规字〔2022〕4号)、《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阿坝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小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户外运动指所有在大自然中进行的以全民健身、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大众化户外运动项目。主要包括徒步、登山、攀冰、攀岩、滑雪、溯溪、定向、自行车、游泳、漂流、穿越、露营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小金县辖区内组织的各类户外运动,适用于小金县辖区内组织各种户外运动的协会、俱乐部、体育企业及旅行社团的指导和管理。无组织的个人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户外运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组织高危险性户外运动,参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运动的日常管理报备,四姑娘山管理局户外活动中心、小金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组织团体在四姑娘山景区进行户外运动或相关活动,应当在四姑娘山管理局户外活动中心和四姑娘山镇人民政府备案,在四姑娘山景区以外进行户外运动或相关活动,应当在小金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四姑娘山管理局户外活动中心和小金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受理备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县体育行政部门报备,在没有取得相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严禁组织开展户外运动。个人严禁在本县境内从事本办法所指的户外运动。
第七条 ?组织户外运动及相关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发起;
1.成立户外运动组织需经乡(镇)、村两级审核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攀登装备、露营装备、应急救援装备、持证上岗人员配比等,所有条件具备后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
2.户外运动组织成立后必须购买单位组织活动责任险、社保。
(二)活动发起单位须具有或者聘请6名以上获得户外运动资质证书人员,证书由省(市)级以上户外运动协会颁发的高山向导、高山协作、户外领队证(以下统称户外运动指导员)和红十字会颁发的救护员培训证书;
(三)组织户外活动时,根据活动规模,山峰难度等必须按比例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户外运动指导员和救护员,攀登3500米及以上开放山峰参照《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配备户外运动指导员和救护员,3500米以下1名户外运动指导员和1名救护员最多带领5名队员;
(四)3500米及以上开放山峰登山活动由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报批,到小金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报备,了解活动存在的风险、气象等信息,未尽报备擅自开展活动产生的风险自负,3500米以下户外活动到小金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报批,活动组织人员要按规定规范开展活动;
(五)组织登山、攀冰、攀岩、滑雪等高危险性户外活动,组织单位需具有或聘请持有省级以上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资质证书,按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核程序和标准执行;
(六)参加户外活动的团队所有成员须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严重的障碍性疾患;
(七)根据户外活动组织规模、地形等,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救护车、救援车、通信车、专业救援队等保障救援设备和人员,做到统一调配、保障有效。
(八)组织户外活动的单位必须为每位参加户外活动的人员购买专业的户外运动专项保险。
第八条 ?组织户外运动实行备案登记制。
(一)一般性小规模短期大众化户外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向四姑娘山管理局户外活动中心或小金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申请备案登记,活动结束后,即时核销登记。
(二)本地区内大型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四姑娘山管理局户外活动中心或小金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申请备案登记,并取得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三)全国性、国际性户外活动,在四姑娘山管理局户外活动中心或小金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备案后,须经州、县体育行政部门许可,并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报备登记。
(四)四姑娘山管理局户外活动中心、小金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开展户外活动,普及户外知识,提供救援人员专业培训和救援服务。维护户外运动组织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
第九条 ?申请举行户外活动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简历;
(四)户外运动指导员等资格证书;
(五)户外活动计划书,包含具体活动内容、线路图、举办地、天气气象和救护及车辆配备情况等(应急通讯电话、使用无线电台频率及相关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进行备案登记);
(六)装备清单;
(七)参加活动人员的保险证明、参赛协议;
(八)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 ?户外活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活动发起单位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下发的《户外活动批复》到其他主管部门(公安、应急、环保、交通、各级保护区等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单位和县体育行政主管报告活动开展情况报告。
第三章 ?户外运动区域管理
第十二条 ?户外运动线路确定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需对确定的户外线路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县域边境,凡是路线途经小金县县域,需向线路途经所在地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报备。
第十三条 ?活动组织单位如更改、开辟新活动路线,须按照户外运动线路确定的路线重新报备。
第十四条 ?户外运动线路的设置,应自觉遵守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民俗宗教习惯。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户外运动组织应当依法经市场监管或者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严格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措施,做好风险防范。
第十六条??组织户外活动单位,要落实“安全第一”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一)设立安全责任人、安全检查员,防范和保障户外运动安全。
(二)活动组织单位必须依据活动情况,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并负责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对活动安全进行评估,列出户外运动必要的安全装备清单,并做好行前检查工作。
(四)保障活动安全,选定安全的营地,预防落物、雷电、山洪等危险因素。
第十七条??在户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未经批准的个人或团队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活动发生意外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积极组织救援,活动发起单位要全力配合。未经批准的个人和团队遇险后也应全力救援,确保人员安全。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受授者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活动实施中突发意外,现场的户外运动指导员或领队应及时进行现场处理。需要救援的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救援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联合施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实施标准,在县体育行政部门权限内的,由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不在县体育行政部门权限内的,移送县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山地户外运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整改;有违法所得的,移送县综合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山地户外运动的,由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移送县综合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体育主管部门移交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吊销执照。
(三)山地户外运动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户外运动指导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户外运动指导员和救助人员。户外运动指导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县综合执法部门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山地户外运动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违反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县综合执法部门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有以下情形者,移送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捕杀或损毁野生动物、植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采集动物、植物、矿物标本或其它自然标本的;
(三)未及时清理活动中产生各类垃圾的;
(四)违反规定燃放明火、烟花和危险爆炸物的;
(五)利用户外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行为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人员参加我县山地户外运动,按国家体育总局及外事相关规定及本地区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组织登山、攀岩、滑雪等列入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活动,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依法实施责任保险制。
第二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管理办法》及行业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参加我县登山活动,按照《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其他山地户外运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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