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沪03破206号上海锦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委托审计机构询价公告
2023沪03破206号上海锦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委托审计机构询价公告
上海锦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委托审计机构询价公告
2023年10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沪03破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锦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锦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3日指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厘清上海锦为公司财务及资产状况,尽快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拟采用公开询价的方式选定上海锦为公司破产清算案的财务审计单位。
一、上海锦为公司基本情况
上海锦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许典评,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整,企业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房地产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从事信息技术、能源技术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室内外装潢及设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物业管理。
目前,上海锦为公司已停止生产,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有大量财务凭证、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待厘清。管理人接管到财务资料包括2019年10月至2023年10月的会计凭证,2019年10月至2023年10月的电子账簿。
二、财务审计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财务审计服务标的内容
对上海锦为公司开展破产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如管理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需要出具专项报告的,予以出具)。
(二)审计内容
核查截至破产受理日(或破产受理之月末财务结账日)上海锦为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分析债务人亏损或破产原因,对上海锦为公司的资产变动状况、财务收支、资金流向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破产专项审计报告。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债权审查(包括民间借贷债权等),核查负债形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核查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详细情况,包括发生时间、业务内容、余额及余额构成情况、有无相关凭证等;
3.核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详细情况,包括购入时间、款项支付情况、现状、权属、大额资产处置过程等;
4.核查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详细情况,包括发生时间、业务内容、余额及余额构成情况、有无相关凭证等);
5.核查股东出资是否足额缴纳、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等情形;
6.核查是否存在涉及上海锦为公司财产的无效行为、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个别清偿行为、12个月内是否存在可撤销行为;
7.核查上海锦为公司与关联公司、上海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的往来款项,重点调查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从上海锦为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的财产,以及违规对外担保等事项;
8.核查是否存在未确认的或有诉讼、担保等事项,重大未决诉讼、担保事项是否合理预计负债;
9.关注上海锦为公司重大成本、费用的支出合理、合法性;
10.协助管理人完成相关诉讼,并出具诉讼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11.分析债务人亏损或破产原因;
12.管理人按照实际需要提出的与公司审计相关的其他要求。
(1)根据管理人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
(2)管理人提出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三)服务期限要求
原则上应于接受委托之日起45日内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无故逾期超过10日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且不支付审计费用。
审计报告(初稿)暂定于2024年6月30日前提供,如有特殊情况,以管理人要求的期限为准。
三、报价材料递交要求、递交方式及截止日期
(一)报价材料递交要求
1.报价函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经报价单位盖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请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报价函时须一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报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明相关材料,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3.需债务人或管理人配合提供、移交的材料清单及具体要求。
(二)报价材料递交方式
1.材料递送方式:邮寄(邮寄稿件需要盖章),邮寄以寄件邮戳时间为准。
2.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15楼。
3.联系人信息:陈律师(153*****841)。寄送或递交时,在封面上注明提交单位名称、内容,并盖章密封。
(三)报价材料递交截止日期
报价材料递交截止日期:2024年4月4日前。
四、费用说明
1.报价方案应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发票税费、银行询证等费用。
2.若账册缺失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审计机构无法出具审计报告的,不予支付审计费用。
3.若因债权人会议未通过聘请审计机构的决议、无债权人垫付审计费用等因素影响管理人正式委托审计机构的,或审计机构未经管理人同意即进行审计工作的,不予支付审计费用。
五、其他说明
1.报名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没有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
2.报名单位应具备提供各个服务标的专业资格及服务经验。
3.管理人保留因情况变化撤回选聘的权利,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4.报名单位与上海锦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不存在利害关系,不曾为上海锦为公司提供过类似服务。
5.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方案、服务方案等事项综合考量后择优选定一家审计机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进行正式委托。
上海锦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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