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4〕2号
当事人:阜阳市民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住 址: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左庄村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07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在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左庄村占用*****.82平方米土地建烟花爆竹厂。经现场勘测,其中:农村宅基地*****.96平方米、坑塘水面117.86平方米。建筑物面积7143.47平方米,路面硬化面积8281.96平方米,经比对阜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所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知情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知情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年---2020年)》等。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年修正,现为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的7143.47平方米建筑物、8281.96平方米路面硬化;
3、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8.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行阜王路支行缴纳罚款。(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125*****040******)。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马艳军 胡燕飞
电 话: 0558-*******
地 址: 阜阳市西湖大道573号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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