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桑顿新能源

2024年3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桑顿新能源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关于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本院经审查拟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选+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申请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被申请人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经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232室,注册资本为******.77万元,法定代表人文一波。核准经营范围为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咨询与转让;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动力电池材料销售;锂离子电池材料销售、研制;动力蓄电池包及其系统销售、研发;汽车动力电池研发;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研究;蓄电池再生利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申请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返还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元。后,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湘01民终7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该判决生效后,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采取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遂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湘0104执79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湖南省内一级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且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内,有五年以上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经历;

2、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过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

3、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竞争管理人申报表》(同长沙中院表格,见中院任一破产案件公告),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其中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另密封资料封面应备注申报项目名称、申报机构名称、等级、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未写明,视为放弃),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纸质资料一份,同时提供电子PDF文件用光盘存储一份,均密封装袋)。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中,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参与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3、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内容;

4、申报机构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申报机构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6、申报机构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

7、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件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8、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四、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即截至2024年4月9日下午5:00止。(以5点前司法技术室收到书面资料为准)

五、选任方式

依《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选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在符合公告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随机摇号确定最终管理人,以及作为更换管理人的备选机构。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冯萍 胡淋伟 0731-********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69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521室

破产案件承办人:刘法官 0731-********

电子邮箱: ylsfjd@126.com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湖南,长沙市,岳麓区,合肥,长沙,0731-

标签: 管理人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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