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兰州城市学院环境检测实验设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关于对兰州城市学院环境检测实验设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关于对“兰州城市学院环境检测实验设备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城市学院环境检测实验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LZJL-1604-CSXY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时代金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704号
被投诉人1:甘肃高精尖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北路5号103室
被投诉人2:兰州金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51号统办1号楼1023室
二、投诉事项
2016年4月13日,我机关收到兰州城市学院环境检测实验设备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书,我机关于2016年4月15日进行受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甘肃高精尖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授权谋取中标的嫌疑。
三、处理决定
我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认真核查,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17条第二项规定,现对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经核查,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手持式重金属检测仪”的生产厂家授权函由上海皆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经证据显示,上海皆准设备有限公司具备BRUKER公司2016年度在甘肃地区的销售资格,且被投诉人甘肃高精尖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声明对“兰州城市学院环境监测实验设备政府采购项目”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17条第二项规定我机关认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该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的有效投标商共4家,其中3家公司提供“手持式重金属检测仪”的授权函由北京华欧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经核查,北京华欧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BRUKER公司的授权资格有效期为2015年度,为无效授权。因此,该项目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我机关认定,此次采购无效,责令兰州金立招标代理公司重新组织招标。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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