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 未 被 “ 信 用 中 国 ”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及 “ 信 用 中 国 ( 浙 江 ) ” (http://credit.zj.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6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的 建 筑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同 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证 书 。 如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或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则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开 始 时 间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包 括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中 的 施 工 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7 ?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要 求 : ⑴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如 为 一 级 建 造 师 的 , 一 级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须 符 合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一 级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的 通 知 》 ( 建 办 市 〔 2021 〕 40 号 ) 文 件 的 规 定 。 ②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携 带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开 标 现 场 完 成 身 份 核 验 , 并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 为 稳 妥 、 有 序 进 行 身 份 核 验 , 建 议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提 前 1 小 时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等 候 , 核 验 完 请 立 刻 离 开 。 若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验 证 签 到 , 或 者 签 到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投 标 函 上 的 姓 名 不一致的,视为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人员资格,在资格审查中给与否决。 。
(三)其他:
3.8 ?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类 证 书 , 人 数 符 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 ( 建 质 ﹝ 2008 ﹞91号)的规定;
3.9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场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 以 全 国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
3.10 ?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招 标 投 标 失 信 黑 名 单 ( 以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公 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3.11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2020-01-01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止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并 未 被 列 入 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3.12 ? 上 述 3.5 , 3.9-3.11 条 内 容 无 需 提 供 网 页 截 图 或 证 明 , 只 需 在 “ 投 标 承 诺 书 ” 中 进 行 承 诺 即可。本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人。 。
4.招投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