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饵块、饵丝的核查处置公示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饵块、饵丝的核查处置公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抽验信息系统,现将昆明市科锦路农贸市场艳琼米线摊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饵块、饵丝的违法行为的核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饵块、饵丝)的核查处置公示表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2023年10月17日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饵块、饵丝)的核查处置公示表
序号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原因排查 行政相对人
信息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企业采取措施 企业整改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食品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1 饵块/散装称重 DBJMX235*****0004ZX 2023/7/25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锦路农贸市场18号摊位 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三岔河镇赵家沟村委会赵家沟村四村11组252号 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3年云南昆明米线专项监督抽检计划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购进并销售不合格食品 昆明市科锦路农贸市场艳琼米线摊点 任务领取时间:2023-08-22

启动时间:2023-08-25
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尽全进货查验义务、排查经营不合格饵块的原因并提交排查整改报告
召回已销售的食品;健全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并落实;排查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并提交排查整改报告
复查时间:2023年9月1日
复查结果:已整改

立案时间:2022年8月23日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10月13日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13日

处置单位:市场监管高新分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处罚〔2023〕616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元;
2.罚款31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2 饵丝/散装称重 DBJMX235*****0003ZX 2023/7/25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锦路农贸市场18号摊位 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三岔河镇赵家沟村委会赵家沟村四村11组252号 抽检监测(市级专项) 2023年云南昆明米线专项监督抽检计划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购进并销售不合格食品 昆明市科锦路农贸市场艳琼米线摊点 任务领取时间:2023-08-22

启动时间:2023-08-25
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尽全进货查验义务、排查经营不合格饵块的原因并提交排查整改报告
召回已销售的食品;健全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并落实;排查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并提交排查整改报告
复查时间:2023年9月1日
复查结果:已整改

立案时间:2022年8月23日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年10月13日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13日

处置单位:市场监管高新分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处罚〔2023〕616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元;
2.罚款31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品安全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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