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82强清4号张家港万康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公告
2024苏0582强清4号张家港万康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公告
张家港万康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公告
(2024)苏0582强清4号
2024年03月22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82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沈辉对被申请人张家港万康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康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03月25日作出“(2024)苏0582强清4-1号”《决定书》,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担任张家港万康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为“清算组”)。现清算组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万康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清算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通讯地址:张家港市滨河路5号爱康大厦 15 楼, 联系人:王伟东 133*****525;王珂 133*****521]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债权和担保的证明材料。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万康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万康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法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如实回答询问。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相关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案受理之后,就万康公司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前已经开始而尚未审结的有关万康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五、债权人会议时间及会议方式由清算组另行书面通知。
另,清算组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本强制清算案件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张家港万康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标签: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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