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讷财采投处〔2024〕14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讷财采投处〔2024〕14号

一、项目编号:[******]NC[CS]********

二、项目名称:农乐村秸秆打包绳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梵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3栋2楼2148室

被投诉人1:讷河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城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被投诉人2:讷河市和盛乡人民政府

地 址:讷河市

相关供应商:山东鲁普耐特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泰山区擂鼓石大街6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农乐村秸秆打包绳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C[CS]********) 包1”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事实依据:中标单位山东鲁普耐特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1.挤出机、上料机、1.5 吨拌料机、冷却水箱、提膜分切机组(高龙门架式)、智能恒温热风箱 A、 智能恒温热风箱 B 、第二牵伸辊组、针辊开网机、第三牵引辊组、边料回收机、150 公斤收丝机、高速打轴机、捆草绳专用24 头收丝机(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山东鲁普耐特机械有限公司,据查询其关联企业鲁普耐特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鲁普耐特机械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4 .52%),该公司2022年度从业人员为432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并且鲁普耐特集团有限公司在小微企业名录中根本就查询不到,所以鲁普耐特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小微企业,该公司为中型企业。

综上,根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以上填报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及招标文件表一资格性审查表合同包1(农乐村秸秆打包绳设备采购项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要求,中标单位(山东鲁普耐特机械有限公司)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山东鲁普耐特机械有限公司不符合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要求,为无效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讷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讷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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